层级复议与行政复核:如何使用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层级复议(recurso hierárquico)与行政复核(revisão administrativa)是两种救济途径,公民和公务员可以借此对公共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而无需诉诸司法机关。
行政程序中的层级复议
层级复议是指利害关系人向作出被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审查该行政决定的制度。它规定于规范联邦层面行政程序的第9.784/1999号法律第56条至第65条,是在行政途径上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最为传统的方式。
层级复议可分为本级式与非本级式两种。本级式层级复议(recurso hierárquico próprio)向同一机关或实体内部的上级机关提出,沿行政体系自然的层级链条逐级上送。非本级式层级复议(recurso hierárquico impróprio)则向不属于同一层级体系的其他机关的主管机关提出,仅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方可适用。
第9.784/1999号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应自主管机关收到案卷之日起最长30天内作出决定。该期限可在说明明确理由的前提下延长相同时间。逾期不决并不会自动影响决定的效力,但可能构成行政迟延,可通过mandado de segurança(权利保护令,一种针对公权力机关违法或滥用职权行为的宪法救济程序)加以质疑。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层级复议最多经过三级行政审级。这一限制是为了避免行政程序悬而不决,并确保利害关系人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最后一级行政机关的决定终结复议途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加以质疑。
申请资格、期限与复议效力
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作为程序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享有者;其权利或利益受到被申诉决定间接影响的人;就集体权利和利益而言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和团体;以及就扩散性权利或利益而言的公民或团体。
提起复议的期限为十天,自知悉或官方公布被申诉决定之日起算;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期限的计算遵循一般规则,起始日不计入,届满日计入。期限届满之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原则上,行政复议不具有中止效力,这意味着在复议进行期间,被申诉的决定仍继续产生效力。不过,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直接上级机关可以依职权或应申请赋予复议中止效力,前提是立即执行该决定存在难以弥补或无法确定能否弥补的损害之正当忧虑。
第9.784/1999号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应自主管机关收到案卷之日起最长30天内作出决定。
复议应以附理由的申请书提出,写明被申诉的决定、不服的理由以及期望的结果。缺乏理由可能导致复议不被受理,不过判例对行政程序中过于拘泥形式的做法持较为宽松的态度,更注重对实体问题的审查。
行政复核:性质与程序
行政复核是指在行政层面已经终局确定的决定,因出现新的事实或此前未知的情形,而请求重新审查的制度。层级复议针对的是在复议途径上仍可改变的决定,而行政复核针对的则是终局决定,二者有所不同。
在联邦公务员的纪律制度中,复核规定于第8.112/1990号法律第174条至第182条。公务员出现足以证明其无罪或所受处分不当的新事实或新情形时,可以随时申请对纪律程序进行复核,不受期限限制。
复核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提出;公务员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可由任何家庭成员提出。复核委员会由三名终身任职的公务员组成,其层级不低于被指控人,且不得包括作出原决定的委员会成员。
禁止reformatio in pejus(不利变更)原则完全适用于行政复核。这意味着复核的结果绝不能加重对公务员已作出的处分。这一保障鼓励公务员使用该制度,因为他可以确信自己的处境不会因提出复核申请而变得更糟。
重新考虑申请及其他行政救济手段
重新考虑申请(pedido de reconsideração)规定于第8.112/1990号法律第106条,向作出决定的同一机关提出,请求其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与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层级复议不同,重新考虑申请由作出决定的同一机关审理。提出申请的期限为自决定公布之日起30天。
行政举报(representação administrativa)使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机关报告公共服务中存在的违规情形。它不同于复议或重新考虑申请,因为并不以举报人对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为前提。举报可能引发内部调查(sindicância)或行政程序,以查明所报告的事实。
向机关的监察专员办公室(ouvidoria)投诉,是对行政行为提出质疑的又一渠道。公共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据第13.460/2017号法律设立,负责接收并转送公共服务使用者的意见,包括投诉、建议、表扬和举报。答复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具体依各机关的规定而定。
为确保行政复议和复核的有效性,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指导。行政法领域的专业律师可以撰写在技术上论证充分的复议文书,提高在行政途径上获得成功的机会,必要时还可为日后可能提起的诉讼铺平道路。
常见问题
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之前,必须先穷尽行政途径吗?
在巴西,依据《联邦宪法》第5条第XXXV项,诉诸司法机关并不要求先穷尽行政途径。个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无论是否已提出行政复议。体育事务是例外,在向司法机关起诉之前,必须先穷尽体育司法机构的各审级。
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就不能再就同一问题提出争议了吗?
行政复议被驳回并不产生既判力,也不妨碍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既判力仅属于司法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判。在行政层面,只要基于不同的论据或证据,就可以就同一问题再次提出申请。况且,行政复核可以基于新的事实随时提出。
如果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理复议,会怎样?
行政机关未在30天(可再延长30天)的期限内审理复议,除非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否则不产生默示批准申请的效果。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mandado de segurança(权利保护令),强制该机关对复议作出决定。行政迟延还可能使怠于履职的公务人员承担责任,并可作为请求赔偿因决定迟延所造成损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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