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ustração sobre nova lei de licitacoes

公共采购招标:新法中的原则与招标方式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第14.133/2021号法律统一了巴西的公共采购制度,取代了已施行数十年的三部法律,并为各联邦层级的公共行政机关确立了更为严格的原则、招标方式和程序。这一新的法律框架要求事前做好扎实的规划,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并引入了前所未有的监督与治理工具。

公共采购的基本原则

第14.133/2021号法律第5条整合了一长串指导所有公共采购的原则,不再局限于合法性、非人格化和道德性这一经典三原则。该法明确纳入了效率、经济性、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职能分离,体现了以实际成效为导向的现代公共行政理念。

受招标文件约束和客观评审保障了投标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也使整个程序具有可预见性。这些原则并非单纯的纲领性表述,而是起着解释指引的作用,制约着从筹备阶段到招标结果确认(homologação)为止所作出的每一项行政行为。

竞争性尤其值得关注,因为新法禁止设置妨碍招标竞争性、或无正当理由限缩潜在供应商范围的条款和条件。凡是与采购标的不相称的技术要求或资格要求,都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提出异议,也可以提交司法审查。

新法规定的招标方式

第14.133/2021号法律取消了第8.666/1993号法律下的价格征询招标(tomada de preços)和邀请招标(convite),并设立了五种招标方式:电子竞价招标(pregão)、公开竞争招标(concorrência)、竞赛(concurso)、拍卖(leilão)和竞争性对话(diálogo competitivo)。每种方式适用于特定类型和复杂程度的采购标的,主管机关须从规划阶段起就选择正确的程序路径。

电子竞价招标仍然是采购通用商品和服务(包括工程类通用服务)的强制性方式,并且应优先以电子形式进行。公开竞争招标适用于大额或性质特殊的工程、服务和供货,以及特许经营和公私合作项目(PPP)。竞赛用于遴选技术、科学或艺术类作品,并向获胜者给予奖励或报酬。

竞争性对话是招标方式领域最主要的创新。它面向性质复杂的采购标的,允许行政机关在确定招标文件最终规格之前,与预先选定的投标人进行协商。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创新型解决方案以及长期合同,如果事先确定技术方案不可行或不经济,这种方式尤为适用。

取消邀请招标和价格征询招标,不仅简化了招标体系,也迫使行政机关掌握电子化工具和要求更高的技术标准,才能高效且合法稳妥地订立合同。

招标程序的各阶段与强制性规划

新法将招标程序划分为界限清晰的几个阶段:筹备阶段、招标文件公布阶段、提交报价与竞价阶段、评审阶段、资格审查阶段、申诉阶段和确认阶段。资格审查改在报价评审之后进行,打破了惯常的顺序,既缩短了招标时间,又使文件审查的精力只集中于中标的投标人。

筹备阶段在新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发布任何招标文件之前,行政机关必须编制初步技术研究(Estudo Técnico Preliminar)、风险管理(Gerenciamento de Riscos)以及参考文件(Termo de Referência)或基础方案(Projeto Básico),具体视情况而定。这些文件都属于行政程序的组成部分,可以接受审计法院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公开透明的要求也有所扩大:必须在国家公共采购门户网站(PNCP)上公布信息。这是一个统一平台,集中了全国各地的招标文件、结果和合同。集中公布有利于社会监督,扩大了潜在供应商获取信息的渠道,也便于通过数据比对开展检查和审计。

常见问题

巴西哪部法律规范公共招标?

1º de abril de 2021年颁布的第14.133号法律,是适用于联邦、州、联邦区和市各级公共采购的现行法律。它取代了第8.666/1993号法律、第10.520/2002号法律(《电子竞价招标法》)以及第12.462/2011号法律(差别化采购制度)。过渡期已于2023年12月30日结束,自该日起,所有新订立的合同均完全适用这一新的法律框架。

竞争性对话与其他招标方式有何不同?

竞争性对话允许行政机关在确定采购标的的最终技术规格之前,与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多轮协商。在其他招标方式中,招标文件的条件由公共机构在招标开始前单方面确定。当采购标的涉及技术创新、市场上没有标准化的解决方案,或属于高度复杂的合同结构,而行政机关缺乏足够的技术专长、无法在听取私营部门意见之前准确界定采购标的时,便可适用这种方式。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招标或认定招标不可行?

免除招标的情形由法律作出穷尽式规定,例如小额采购、紧急或灾难情形,以及招标无人投标(licitação deserta)或招标失败(licitação fracassada)的情况。而招标不可行(inexigibilidade)则适用于因标的具有独特性或供应商具有排他性而无法开展竞争的情形,例如聘用享有公认专业声望的专业人士,或采购经充分证明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产品。这两种情形都要求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详细说明理由,并接受审计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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