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D中的刑事诉讼借用证据:何时可以采纳及其界限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在警方侦查程序或刑事诉讼中取得的证据,只要经过质证,就可以在公务员纪律处分程序中加以采用。借用证据制度使行政机关能够重新利用刑事领域已经取得的证言、鉴定和监听材料,避免重复取证,也避免重要证据流失。不过,采纳须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而且刑事上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本身并不妨碍对公务员作出处罚。
什么是纪律处分程序中的借用证据
借用证据,是指在一个程序中取得、再转移到另一个程序中用以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在行政领域,最常见的情形是:行政纪律处分程序(PAD)采用警方侦查程序或刑事诉讼中收集的材料,而这些程序调查的正是归于该公务员的同一行为。
采纳借用证据的依据,在于诉讼经济和对实质真实的追求,而后者正是纪律调查所遵循的原则。要重新进行一次复杂的鉴定,或者把几十名证人重新询问一遍,往往并不现实。既然这些材料已经存在,且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将其纳入调查程序,而不必弃之不用。
高级法院的判例已形成共识,认可在纪律处分领域采用借用证据。问题的关键从来不在于能否借用本身,而在于证据以何种方式进入程序,以及能否保证公务员在任何有罪判断作出之前,有机会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
采纳要件:质证是效力的前提
借用证据有效的核心要件,是尊重质证原则。仅仅证据在原程序中经过质证还不够。当证据被纳入纪律处分程序时,公务员必须有真正的机会就其发表意见、对其内容提出异议并提出反证。
这一要求源于宪法保障的正当程序,任何可能导致处罚的程序都适用这一保障。调查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务员完整查阅借用材料,给予辩护期限,并在决定中回应针对该证据提出的各项理由。
如果被转移的证据是电话监听,则还要增加一项要求:监听必须经司法授权,且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会因为被借用而变得合法。行政机关不能把在刑事程序源头就存在瑕疵的材料当作合法证据来使用。
产生于刑事领域的证据,只有在公务员确实能够于裁决前对其提出质疑时,才在纪律处分程序中有效。
当事人同一并非绝对要求。主流观点不要求原程序的主体与现程序完全相同,只要现被指控人在证据被使用时能够行使质证权即可。重点在于有效的辩护,而不在于两个程序在形式上是否对称。
既然这些材料已经存在,且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将其纳入调查程序,而不必弃之不用。
如何在PAD中正式引入证据
引入借用证据需要有书面记录的正式手续。委员会应当将材料的完整副本附入卷宗,而不能只附零散片段,以免扭曲上下文。例如,对某份证言进行部分的、选择性的采用,会损害调查程序的完整性,并可能导致程序无效。
如果涉及须经司法保留事项的证据,理想的做法是,在转移材料的同时附上授权原始取证的司法裁定。该文件可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使程序免受“衍生非法证据”的指责。
材料附卷之后,应当给予辩方专门的答辩期限。委员会在笔录中记载该材料的纳入情况,通知公务员及其辩护人,并等待其提出异议。这一流程保障了武器平等,也记录下对质证原则的遵守,而这一点在日后可能进行的司法审查中通常会受到严格检视。
最终决定必须对借用证据明确作出评价。如果只是一带而过地提及,而不分析辩方的异议,就会削弱行为的理由说明,并因说理不足而给撤销留下空间。行政机关应当说明,为什么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能够支撑其结论。
证明力与行政心证的界限
借用证据经依法采纳后,与在纪律处分程序中直接取得的证据具有同等的证明力。并不存在把它降格为单纯线索的位阶规则。委员会依据说明理由的自由心证对其进行评价,并将其与全部证据相互印证。
但这并不意味着,仅凭借用证据就足以作为严厉处罚的依据。审慎起见,它应当与行政调查程序中取得的其他材料相互衔接。仅以被转移的证据为唯一依据、又没有其他佐证的纪律处分,往往会受到司法机关的保留态度。
各责任领域相互独立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行政责任适用自身的标准,不同于刑事领域的要求。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仍可能违反职务义务并足以引起处分,因为各个领域所保护的法益以及对证据的要求程度各不相同。
因证据不足的刑事无罪判决及其效果
最容易引起疑问的,是公务员在刑事领域被判无罪后,纪律处分程序将何去何从。规则载于《公务员章程》:只有当刑事无罪判决否定事实的存在,或排除了归于该公务员的行为人身份时,行政责任才被排除。
因证据不足而判决无罪,性质则不同。它并不宣告事实不存在,也不宣告该公务员不是行为人,而只是确认,按刑事诉讼所要求的严格标准,尚未达到定罪所需的确信程度。这一理由并不约束行政机关。
而当刑事判决是以否定事实或否定行为人身份为由判决无罪时,情形则相反。此时刑事裁判会直接影响行政领域,并要求对已经作出的处罚进行复查。司法上确认事实并不存在,或该公务员并未实施该行为,纪律处分的基础便不复存在。
这一区别要求仔细阅读无罪判决的主文。公务员及其辩护人应当准确识别无罪的理由,因为行政处罚能否重启、复查或维持,取决于此。仅仅得知被判无罪,而不审查其理由,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常见问题
借用证据可以作为纪律处罚的唯一依据吗?
理论上,它可以作为完整证据被采纳,但审慎起见,应当与调查程序中的其他材料相互衔接。仅以被转移的证据为依据、又没有佐证的严厉处罚,通常会受到司法机关的保留态度,尤其是在辩方指出所采用材料存在薄弱之处时。
侦查程序中的电话监听可以在PAD中使用吗?
可以,前提是监听经司法授权,并在法定范围内进行。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会因为被借用而变得合法。除了源头合法之外,还必须保证公务员在纪律处分程序中有机会对其内容提出质疑。
如果公务员在刑事上被判无罪,还是会丢掉工作吗?
这取决于无罪判决的理由。如果判决否定了事实的存在或行为人身份,行政责任即被排除,处罚应当复查。如果无罪是因为证据不足,则基于各领域相互独立的原则,行政机关可以维持或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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