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需为公司债务负责时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独立法人人格是巴西商法的基石之一,但并非绝对的”挡箭牌”。在特定情形下,法官可以否定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分离,使股东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弄清这一措施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又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尊重公司的财产独立,对股东、管理人和债权人都至关重要。
什么是”揭开法人面纱”(否认法人人格)
公司依法设立并登记后,即取得有别于其成员的独立人格。这一原则被称为财产独立(autonomia patrimonial),意味着公司的财产不与股东的财产混同。通常情况下,法人所负的债务仅以公司自身的财产清偿。
否认法人人格(desconsideração da personalidade jurídica)是一种在个案中暂时中止上述分离的法律技术。它既不会使公司消灭,也不会使公司的行为无效,只是允许债权人在具体案件中,就特定债务追及那些因滥用公司组织形式而获益的股东或管理人的财产。
《民法典》在第50条中对此作出规定,该条款已被2019年的经济自由立法修订。新条文对适用情形作了更为精确的界定,要求证明存在以目的偏离或财产混同为表现形式的滥用行为。其目的在于遏制自动化的适用做法:这类做法削弱了创业者的法律安全,并因个人责任难以预期而挫伤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股东的财产何时会被追及
一般规则是维护公司的独立性。要突破这一规则,必须存在使法人制度丧失其功能的行为。最常见的情形集中于两个依据:目的偏离和财产混同。两者都需要具体举证,仅有债权无法实现,或公司名下没有财产,是不够的。
目的偏离,是指利用公司损害债权人,或实施任何性质的违法行为。此时,公司组织不再服务于经济活动,而是沦为欺诈的工具。例如,转移资产以掏空负债公司,或者仅为隐匿责任而设立法人。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之间没有真正的界限。常见表现包括:经常用公司资金支付个人开支、无对价转移财产,以及反复进行资金的交叉往来。本应相互独立的财产,在实际中如同一体。
法律还涉及经济集团和利用中间公司的情形。当形式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协同运作以逃避义务时,法官可以扩大该措施的效力范围。这种分析须逐案进行,并且需要有客观证据,证明管理上的统一以及不当规避责任的目的。
财产独立保护的是诚实经营的创业者,而不是把公司变成欺诈工具的股东。
有必要分清该措施针对的对象。第50条允许追及的是因滥用行为而获益的股东或管理人,而不是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每一个人。未参与该行为、也未从中获益的人,通常仍受财产独立的保护,除非有证明其参与的具体证据。
例如,转移资产以掏空负债公司,或者仅为隐匿责任而设立法人。
财产分离何时得到维护
高级法院的司法见解已经确立:单纯的不履行债务并不足以否认法人人格。仅仅因为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并不会因此使其股东的财产受到牵连。资不抵债与滥用是两回事,只有后者才足以正当化对财产独立的突破。
笼统的迹象或推定同样不够。2019年的修订进一步明确,存在未履行的债务、公司陷入财务困难以及集团结构,单独来看都不构成目的偏离或财产混同。必须对滥用行为以及股东所获得的利益作出具体证明。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涉及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大或缩减,以及企业之间单纯存在关联关系。法律明确规定,对经济活动的正当变更,以及在其他公司中持股,本身都不构成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企业自主安排经营的自由依然受到保护。
因此,受到保护的是这样的创业者:账簿记录规范,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分开,与第三方的交易有文件可查,并且遵守公司的设立宗旨。良好的财产治理,是抵御个人为本应由公司独自承担的债务而被追责的最有效防线。保存可靠的会计记录,并将公司决议形成书面文件,也有助于在诉讼中证明财产分离一直是真实有效并得到遵守的。
严格标准说、宽松标准说与程序性附带程序
学说和司法实践区分两种思路。《民法典》采用的严格标准说(teoria maior),把否认法人人格的前提设定为证明存在滥用。这是一般商事和民事关系中的通行规则。如果没有证明目的偏离或财产混同,即便债权人未获清偿,公司的独立性仍占上风。
宽松标准说(teoria menor)适用于特定的专门法律体系,例如消费关系和环境保护。在这些领域,只要法人人格成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障碍,就可以追及股东的财产。消费者和环境所受的保护比一般制度更为周全,正是因为承认受损一方在这些关系中处于弱势。
在程序层面,否认法人人格并非自动作出的裁定。《民事诉讼法典》设有专门的附带程序:在采取任何财产限制措施之前,须传唤股东,使其有机会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这保障了事先的对抗辩论,避免对个人财产草率冻结,也保护被不当列入诉讼的人。
此外还有所谓的逆向否认法人人格,即因股东的个人债务,追及其藏匿于公司架构之下的财产,由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其逻辑是一样的:遏制对法人的欺诈性利用,只不过方向相反,即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转入公司以求规避追索。
对债权人而言,在申请该措施之前,应先收集确凿的滥用证据。对股东而言,防御策略在于证明经营管理合规、财产确已分离,且没有个人获益。无论哪一方,会计和合同方面的文件往往对争议的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常见问题
公司没有财产,就足以追及股东的财产吗?
不足以。在一般商事和民事关系中适用严格标准说,要求证明目的偏离或财产混同。单纯的债务不履行或公司名下无财产,本身并不能使股东的个人财产被追及。必须证明存在滥用行为,以及股东从中获得了利益。
法院准许否认法人人格后,所有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吗?
不一定。该措施针对的是因滥用公司组织形式而获益的股东或管理人。未参与滥用行为、也未从中受益的人,通常仍受财产独立的保护,除非有证据具体证明其直接参与了导致突破财产分离的行为。
股东的财产被冻结之前会收到通知吗?
通常会。民事诉讼设有专门的附带程序,并保障事先的对抗辩论:在采取任何财产限制措施之前,股东会被传唤,以便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设立这一程序,正是为了防止草率冻结,并保障那些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被列入诉讼的人能够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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