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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分类及其适用的法律制度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国家财产受专门规范约束:这些规范限制其处分权,对私人使用设定条件,并根据每项财产的用途课以不同的义务。理解这一分类,对于行政合同、特许经营、时效取得(usucapião)诉讼以及国家民事责任的认定,都不可或缺。

公共财产的经典三分法

巴西《民法典》第98条至第103条将公共财产分为三类:人民共用财产、特别用途财产和国家私产(bens dominicais)。这一三分法已为行政法学界所确立,它决定了每一类财产所适用的法律制度,也划定了转让、设定负担以及第三人使用的可能范围。

人民共用财产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日常进入和使用无需国家许可。河流、海洋、道路、街道和公共广场都属于这一类。国家享有的是公共所有权,而非排他性的使用权,因为这类财产的权属始终以服务公众为导向,持续存在,不受限制。

特别用途财产包括划归联邦、州、领地或市的服务或机构使用的建筑物和土地,也包括其自治机构(autarquias)所使用的建筑物和土地。法院、公立学校、国家体系内的医院以及行政办事机构,都是这一类的例子。在这种情形下,私人使用须以有权的公权力机关授予的特许使用或许可使用为前提。

国家私产及其特殊的法律地位

国家私产又称“dominiais”财产,即国家的私人所有财产,并未划定任何特定的公共用途。无主土地(terras devolutas)、已停用的建筑物、应收债权(dívidas ativas),以及公法人持有的可流通有价证券,均属此类。它们与其他类别的区别在于,在更大范围内适用私法规则,但并未完全脱离公法制度。

这一区分的实际意义在于能否转让。只有国家私产可以由国家转让给私人,且须遵守法定手续,其中包括事先解除用途(desafetação)、评估和招标。人民共用财产和特别用途财产在其用途存续期间,依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转让,不能进行这种转移。

公法制度的特征

公共财产的法律制度具有四项基本属性:不得转让(属相对性质,国家私产可有例外)、不得扣押、不适用时效以及不得设定负担。这些特征源于保护公共利益所系财产的必要性,防止私人债务波及提供公共服务所不可或缺的财产。

划定用途使财产成为公共利益的工具;解除用途则使其重返法律流通;但两者都必须经由公权力机关的正式行为方能生效。

在时效取得(usucapião)问题上,不适用时效这一属性尤其值得关注。联邦最高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和高等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已形成定论:任何类别的公共财产均不得通过时效取得,《联邦宪法》第183条第3款和第191条单款均强化了这一禁止性规定。这种保护甚至涵盖国家私产,而这一点在普通审级中经常引发争议。

不得扣押则意味着国家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对公共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债权。《联邦宪法》第100条规定的“预算支付令”(precatórios)机制取代了查封,保障有序、持续地付款,同时不影响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划定用途、解除用途与私人使用

划定用途(afetação)是指公共财产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被赋予特定的公共利益用途,从而成为国家不可处分财产的一部分。解除用途(desafetação)则是相反的过程:撤销该用途,使财产转为国家私产,并在完成事先评估和招标手续后,为可能的转让开辟道路。两者都可以基于法律、行政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发生,例如某个广场被长期废弃,或者公共机构新办公地点落成。

私人使用公共财产,可以通过使用授权(属临时性、自由裁量的行为)、使用许可(虽属临时性,但以协商性行为的形式确定)和使用特许(具合同性质,有确定期限,对特许权人而言法律上更为稳定)进行。在授予方单方撤销的情况下,每种方式在稳定性程度和获得补偿的权利方面均有不同。

由第271/1967号法令(Decreto-Lei)规范的不动产物权使用特许(concessão de direito real de uso),赋予私人对公共财产享有可解除的物权,可以继承,并可在登记处办理登记。它与普通特许的区别在于创设了可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关系,已被广泛用于住房计划和城市土地regularização程序。

常见问题

能否通过时效取得公共财产?

不能。《联邦宪法》明确禁止通过时效取得公共财产,该禁止涵盖所有类别,包括国家私产。联邦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对此见解一致,不存在基于占有时间、所主张的时效取得类型,或者公权力机关据称怠于收回不动产而产生的例外。

公共财产的划定用途与解除用途有何区别?

划定用途是指公共财产被赋予公共利益用途的行为,只要该用途持续存在,财产就不得转让。解除用途则是相反的过程:撤销公共用途,将财产转为国家私产,并为可能的转让开辟道路。两者都不会自动发生,都需要公权力机关作出正式表示,或通过法律,或通过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

自治机构和公共基金会的财产是否适用与国家财产相同的制度?

是的。公法性质的自治机构(autarquias)和公共基金会的财产适用公共财产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不得转让、不得扣押和不适用时效的属性。法人的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属于间接行政体系的私法性质实体,如公共企业和混合经济公司,其财产主要适用私法制度,但直接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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