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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产权人的权利与公平补偿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房产被列入征收范围的所有权人,并不任由公权力摆布:宪法保障事先、公平的货币补偿,赋予您就所提出的补偿金额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保护您免受征收行为目的偏离之害。

什么是征收,有哪些类型

征收(desapropriação)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公共需要或社会利益,通过事先、公平的货币补偿,强制取得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程序,依据为《联邦宪法》第5条第XXIV项。这是公权力取得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也就是说,该财产进入国家财产时,原先附着于其上的各种物权负担一概消灭。

巴西法律主要承认三种类型。基于公共利益或公共需要的征收,由第3.365/1941号法令调整,涵盖道路工程、卫生设施、公共安全及其他常见的行政目的。基于社会利益的征收,适用第4.132/1962号法律,服务于分配正义的目标,例如土地改革和平民住房。至于惩罚性征收,规定于《宪法》第182条和第184条,用以惩处未履行城市或农村财产社会功能的行为。

每一种类型都有各自不同的前提条件、特定的失效期限和专门的补偿制度。把它们混为一谈,是被征收人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启动程序的征收决定进行专业审查,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自征收决定发布起,产权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征收决定公布后,即进入所谓的宣告阶段。此时,公权力只是表明征收的意图,占有权和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产权人仍然完整地行使其所有权人的各项权能,有权继续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不过不得进行人为抬高日后补偿金额的改动。

征收决定有失效期限。就公共利益类征收而言,征收主体须在五年内提起诉讼或达成行政协议,否则只有在满一年之后才能重新发布该决定,依据为第3.365/1941号法令第10条。基于社会利益的征收,期限为两年。上述期限届满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征收决定即丧失效力,产权人对该房产重新获得完整的法律安全。

在宣告阶段,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申请解除可能存在的负担;当所宣告的目的与真实的公共利益脱节时,可以对该目的提出异议;还可以提交技术材料,证明该财产的市场价值。独立评估报告、私人鉴定意见、现行有效的租赁合同以及改良设施的证明,都是能够增强谈判地位的手段。

公平补偿是产权人的宪法权利,而不是征收方的行政恩惠。

公权力提起征收诉讼时,会向法院提存其认为适当的金额,并请求临时取得占有。产权人的第二个重要抗辩时机就出现在这里,专业的应对将决定整件事的成败。

这是公权力取得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也就是说,该财产进入国家财产时,原先附着于其上的各种物权负担一概消灭。

如何确保获得公平补偿,补偿包括哪些部分

公平补偿不等同于为税收目的登记的评估价值,也不等同于征收方最初的报价。它应当反映该房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并考虑地段、面积、经济潜力、改良设施以及该地区的增值趋势。这一标准已在最高司法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STJ)的判例中得到确立,该院多次否定已经过时的行政评估(STJ REsp 1.811.456/SP)。

除了财产本身的价值之外,补偿还包括一些附属项目,而这些项目在行政报价中往往被遗漏。补偿性利息自临时取得占有之日起计算,用以补偿被征收人因提前丧失该房产的经济收益而遭受的损失。迟延利息自确定最终金额的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货币修正则跟随诉讼期间货币的贬值而调整,而诉讼可能持续多年。

律师费由征收方按报价与判决确定金额之间差额的比例承担,同样计入补偿的总账。搬迁费用、有益和必要的改良设施,乃至商业房产中的营业资产,在举证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

要获得公平补偿,最有效的诉讼路径是司法鉴定。法院指定鉴定人出具的报告是最主要的心证依据,因此需要被征收人指定的技术助理全程跟进,提出准确的鉴定问题,并在所采用的方法偏离公认标准时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判例承认,未经现场勘查或仅依据通用价目表作出的评估无效(STJ AgInt no REsp 1.808.455/SP)。

何时可以对征收行为本身提出异议

尽管第3.365/1941号法令第9条原则上将司法争议限定于补偿金额和形式瑕疵,但在某些情形下,仍可以从实质上攻击征收行为。目的偏离,即财产被用于与所宣告目的不同的用途,构成所谓的非法改变用途(tredestinação ilícita),并可能引发回购权(retrocessão);该制度允许原所有权人重新取得该房产,或请求赔偿损失。

在下列情形中也可以提出异议:征收决定缺乏正当理由;发布决定的人员在权限上存在明显违法;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舍弃了其他更合适的财产;或者在城市惩罚性程序中,未遵守关于强制分割、建设或使用的事先通知步骤。

究竟是质疑征收行为,还是集中精力争取更高的补偿,取决于对具体案件的策略性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最有成效的做法,是接受征收,同时就补偿金额(quantum)积极举证,其结果可能使金额达到公权力最初报价的数倍。

常见问题

产权人可以拒绝征收吗?

不可以,只要该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征收是公权力基于集体利益优先而享有的特权,产权人无法阻止其执行。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是补偿金额、征收决定的形式瑕疵、目的偏离以及程序中的具体违法之处。在法定要求已经满足、报价也已提存之后,如果抗拒履行,并不能阻止征收方临时取得该财产的占有。

领取全额补偿需要多长时间?

期限因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诉讼所在的审判辖区而有很大差异。通过行政协议解决的协商程序,几个月内即可完成。存在争议的诉讼,涉及司法鉴定和可能的上诉,通常要持续三到七年,直至判决确定。在此期间,被征收人可以提取征收方最初提存的金额;随着判决和上诉法院的合议裁判确认了更高的数额,还可以补充提取额外的款项,依据为第3.365/1941号法令第33条。

征收之后,有可能取回房产吗?

有,但仅限于特定情形。回购权是指,当征收方不再将该财产用于所宣告的公共目的,或在征收之后放弃该项目时,允许原所有权人重新取得该财产的制度。一旦构成非法改变用途,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该房产,并退还已收到的补偿;或者改为要求赔偿损失。回购权有时效期限,必须予以注意;其能否成立,取决于有力的证据,证明公共目的确已被放弃,或被与最初宣告的公共利益不相容的用途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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