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招考录用权:候补名单、越序录用与有效期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通过公共招考并不一定意味着可以立即就职。是否享有录用权,取决于排名、招考公告中的岗位数量、招考的有效期,以及是否存在越序录用的情形。
通过考试、排名与录用权
巴西宪法规定,进入正式公职岗位或公共雇佣岗位,必须事先通过以考试、或以考试加资历评审为形式的公共招考;可自由任免的委任职位除外。这就是第37条第II项的规则,它使公共招考成为进入公职生涯的唯一门户,以维护非人格化原则和考生之间的平等。
在联邦公务体系中,第8.112/1990号法律对这一入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第10条,正式编制岗位的录用须以事先通过招考为前提,并遵守排名顺序和招考的有效期。因此,排名并非单纯的统计数据:它决定了谁应当先被召用,并形成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出于便利而随意无视的先后次序。
核心差别在于岗位数量。排名进入招考公告所公布岗位数之内的考生,其法律地位通常远强于排名在岗位数之外的考生。公告在确定岗位数量时,便表明了用人需求,并使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内受其承诺的约束。
候补名单:权利期待及其何时转化为权利
候补名单汇集了通过考试但排名在即时岗位数之外的考生。一般而言,这种通过只产生一种权利期待,而非确定无疑的录用权:行政机关在召用候补名单上的考生之前,仍保留评估适当时机和预算可用性的裁量余地。
当出现任意且无正当理由的越序录用时,这种期待可以转化为权利;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在招考有效期内的行为表明其存在明确无疑的录用需求。单凭出现新岗位或开启另一场招考,并不足以构成该情形。对此的证明应综合考虑岗位数量、职责内容以及实际填补岗位的具体行为,这是联邦最高法院(STF,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
第8.112/1990号法律在第12条第2款中进一步强化了对排名顺序的保护:只要上一场招考中仍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考生,就禁止开启新的招考。该规定防止行政机关无视仍然有效的合格考生而将选拔从头再来,从而架空既有排名。
越序录用:对排名顺序的破坏
越序录用是指对排名顺序的不尊重。当行政机关在排名较高者之前召用排名较低的考生,或者不去录用已经通过考试、正在有效期内等待召用的人,而是通过不正规的途径来满足用人需求时,即构成越序录用。
宪法文本为防范这种偏差提供了最主要的依据。根据第37条第IV项,在招考公告规定的不可延长的期限内,合格考生在进入该职业序列的岗位或雇佣职位时,享有优先于新一轮招考合格者的被召用权。这种优先权是一项客观保障:新的招考不能越过那些已经通过上一场招考、且有效期仍对其有利的人。
排名决定了谁应当先被召用,并形成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仅凭便利而打破的先后次序。
临时聘用或外包用工需要就其目的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其存在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对候补名单考生的越序录用。必须核实这些行为是否反映出填补岗位的长期性需求,以及在招考有效期内是否存在任意的越序录用。在比对职责内容和相关文件时,还应考虑考生在名单中的位置以及该机关给出的理由。
招考有效期与就职召用
有效期至关重要。宪法第37条第III项规定,公共招考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可延长一次,期限相同。在联邦层面,第8.112/1990号法律第12条重申了这一规则,规定有效期最长两年,可按公告条件延长一次,期限相同。
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再仅以尚未转化为权利的期待为依据进行新的录用。但它并不自动消灭因招考有效期内发生的越序录用而产生的录用权。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诉求的事实依据应在招考有效期内产生。司法途径及其专门的异议期限,须与招考的存续期间加以区分。
在联邦制度下,第8.112/1990号法律第13条第1款规定,就职期限为三十天,自任职行为公布之日起计算。现行条文已不再包含过去那种可由当事人申请再普遍延长三十天的规定。对于处于某些法定休假或离岗状态的公务员,第2款规定自该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期限。如果未在适用期限内就职,任职行为将被宣告无效。
招考中的瑕疵:撤销、补正与法律安定性
招考的有效性也需从程序合规性的角度来审视。有关公告、评分标准、岗位预留和录用的问题,均受行政程序各项原则的约束。第9.784/1999号法律第2条要求行政机关遵守合法性、说明理由、合理性、比例性、行政道德、对抗辩论、充分辩护以及法律安定性等原则。
面对违法情形,行政机关行使自我纠错权。根据第9.784/1999号法律第53条,行政机关对存在合法性瑕疵的自身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并可基于便利或时机考量予以废止,但须尊重既得权利。因此,存在无法补正瑕疵的招考或招考环节,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撤销。
然而,并非任何缺陷都会导致行为失效。同一法律第55条允许对存在可补正缺陷的行为予以补正,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不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第54条则规定,行政机关撤销对相对人有利的行为的权利,在五年后消灭,经证明存在恶意的情形除外,这保护了经时间固化的既有状态。
要求录用的途径
认为自己遭到越序录用或被不当排除在录用之外的人,通常有两条途径可走。在行政途径上,可以申请录用并向该机关本身提出复议,要求其作出说明理由的决定,正如第9.784/1999号法律对影响权利的行为所规定的那样。
在司法途径上,典型的工具是保障令(mandado de segurança,一种保护确定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宪法第5条第LXIX项规定,当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公共机关时,对于不属于人身保护令或数据保护令保护范围的确定无疑的权利,可通过保障令予以保护。由于通过招考及排名顺序均可凭文件证明,以预先形成的证据为依据的越序录用案件非常适合这一诉讼形式;在需要进一步举证时,仍可诉诸普通诉讼途径。
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属于律师职业的宪法职能。该行业的《职业道德与纪律守则》将律师界定为司法运作不可或缺的一环以及公民权利的捍卫者,这更凸显了专业指导在解读期限、公告和录用行为方面的作用。
常见问题
排名进入岗位数之内,就一定能就职吗?
排名进入公告所列岗位数之内,即产生主观意义上的录用权,但须遵守招考有效期。行政机关在此期间有选择召用时机的余地,但不能干脆无视已提供的岗位。例外情形必须符合最高法院确定的要件,并给出具体理由;仅笼统地主张预算受限,不足以否定这一权利。
进入候补名单是否意味着我永远不会被召用?
候补名单一般只产生权利期待。要转化为录用权,需要证明在招考有效期内存在任意且无正当理由的越序录用。新增岗位和临时聘用并不会自动产生这一结果。有关岗位、职责、用人需求和召用行为的文件,有助于评估具体情形是否符合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标准。
向法院质疑越序录用的期限是多久?
保障令的提起期限为一百二十天,自知悉被质疑的行为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与招考有效期是两回事。招考结束并不自动消灭那些诉求依据产生于其有效期内的权利。当不适用保障令时,普通诉讼须遵守相应的时效规定和举证要求。查明有关行为及其发生日期,有助于选择合适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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