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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管辖:终身职务官员仍享有职务特权管辖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特别法院(Corte Especial)以多数意见再次确认,在最高法院(STF)就该议题形成统一见解之前,担任终身职务的官员即使涉嫌实施与职务履行无关的犯罪,仍保有职务特权管辖。

终身职务与职务特权管辖

该裁判坚持了既有的立场:高等法院的大法官、高等法院法官(desembargadores)、检察机关成员以及《宪法》第105条第I款“a”项所规定的其他终身职务任职者,仍由巴西高等司法法院(STJ)享有原始管辖权。即使刑事指控所针对的行为与其职务职责无关,这一观点依然成立。

主张对特权管辖作限缩解释的大法官在表决中落败,他们认为特权管辖应仅限于在任职期间且因职务原因实施的犯罪。此次分歧源于一件自诉案件中提出的程序性问题,该案涉及一名劳动检察院副总检察长,他被指控在私人场合中实施威胁及侵害名誉的犯罪。

限缩论者主张职务关联与时间关联

落败一方认为,自2018年审理第937号刑事诉讼(Ação Penal 937)以来,司法见解一直朝着限缩的方向发展。按照这一理解,特权管辖仅适用于犯罪行为与公职之间存在时间关联和因果关联的犯罪,而不应扩大适用于私人性质的事实,或就任之前发生的事实。

职务特权管辖旨在维护终身职务的独立性,不应与被告人的个人特权混为一谈。

持此观点的大法官还援引了最高法院某合议庭近期的见解,该见解认可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成员在与职务无关的案件中仍保留特权管辖。不过,他们也指出,这一问题仍有待第1.147号议题(tema 1.147,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作出定论,因此在确立司法见解的转向之前应当保持审慎。

本案的具体情形

就本案而言,限缩论者主张将案件移送至刑事特别法庭(juizado especial criminal),理由是相关事实与公职之间缺乏关联。这一立场与对该特权更为克制的解释相一致,而这一问题在行政法及当代刑事诉讼中也屡被讨论。

胜出的异议意见维护既有的稳定见解

最终占上风的观点认为,该法院享有宪法赋予的自身管辖权,在最高法院尚未就终身职务问题作出最终立场之前,可以确定其裁判方向。开启这一异议的是安东尼奥·卡洛斯·费雷拉(Antonio Carlos Ferreira)大法官,他认为第937号刑事诉讼专门针对的是民选任期职务,并不当然适用于其他官员。

职务特权管辖旨在维护终身职务的独立性,不应与被告人的个人特权混为一谈。胜出一方还强调了司法见解一旦转向可能带来的现实后果,例如侦查程序和诉讼案件需移送至一审法院或选举法院。在多数派大法官看来,这样的变动可能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并损害刑事司法体系的制度完整性。

实际上,高等法院法官、审计法院成员以及同等地位的官员,即使涉及就任之前的事实,或与其所履行职能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仍将继续受该法院原始管辖。在最高法院就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作出表态之前,这一立场将保持不变。

留待新一次庭审处理的事项

合议庭尚未穷尽与特权管辖有关的全部争议。例如离任后程序性利益是否继续保留,以及原始管辖权究竟在何时确定等问题,将在定于五月初召开的庭审中处理。这些问题的确定,预计将进一步细化刑事原始管辖权的界限。

在新一轮审理进行之前,已经确立的标准继续有效。担任终身职务的官员,只要符合宪法规定的情形,将继续由STJ(巴西高等司法法院)审理,使正在进行的侦查和刑事案件保持稳定。今后若有调整,将取决于STJ与STF(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围绕第1.147号议题的协调一致。

这一悬而未决的状况,凸显了巴西国内围绕职务特权管辖所展开的制度性对话。选择等待最高法院的最终立场,既表明对具有约束力的判例体系的尊重,也在上级审级形成共识之前保住了特别法院自身的解释自主权。

常见问题

根据此次重申的见解,哪些人保有职务特权管辖?

《宪法》第105条第I款“a”项所规定的担任终身职务的官员,例如高等法院法官、审计法院成员以及检察机关成员,仍受该法院的原始管辖。即使被指控的犯罪与职务履行无关,该管辖依然存在,这是特别法院确立的一贯立场。

落败一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落败一方主张限缩解释,将特权管辖限于在任职期间且因职务原因实施的犯罪。该方援引犯罪与公职之间须具备时间关联和因果关联的要求,其依据是第937号刑事诉讼的方向以及近期的一些裁判。在这些大法官看来,本案应当移送至刑事特别法庭。

为什么这场争论没有随本次审理而结束?

因为该法院把两个相关的重要问题留待另一次庭审处理:一是离任后特权管辖是否继续存在,二是原始管辖权在诉讼的哪一阶段确定。再加上最高法院的第1.147号议题仍未定论,这表明该特权的最终轮廓在未来几个月内还将经历新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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