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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法行为(improbidade administrativa):故意要件成为关键,哪些人需要担责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行政不法行为(improbidade administrativa)不再允许仅因一时疏忽而受到处罚。2021年第14.230号法律对1992年第8.429号法律进行改革后,要把公职人员或私人认定为实施了不法行为,必须证明其行为出于故意,即明知并有意违反法律。对于管理公共资金的人,以及被提起行政不法行为诉讼的人来说,弄清三类不法行为、更高的举证要求以及可适用的制裁,至关重要。

什么行为构成行政不法行为

行政不法行为是指履行公共职能的人,或与其合作的私人,实施的不诚实行为,违背了诚实、合法以及忠于公共机构的义务。它不同于一般的管理失误,也不同于对法律规范的不同解释。其核心要素是恶意,即意图损害公共财产或规避行政管理原则。

其法律依据是1992年第8.429号法律,通称《行政不法行为法》。2021年第14.230号法律对该法的文本作了大幅修改:重新编排了各类行为,重新界定了时效期间,最重要的是,把故意规定为所有类型的必备要件。改革之前,损害公库的行为可以因过失,即疏忽、轻率或欠缺专业能力而受到处罚。如今,仅有过失已经不够。

法律要求的是特定故意。依照改革后的法律,必须证明行为人自由且明知地追求违法结果,仅仅行为是出于自愿并不足够。这一变化提高了证明标准,也排除了对仅仅出错、并无欺诈目的的公职人员自动定性的做法。

行政不法行为的三种类型

法律把不法行为分为三类,每一类都有各自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弄清案件属于哪一类,无论对指控方还是辩护方,都是第一步。

第一类是非法敛财,规定在第9条。指公职人员因其职务而获取不正当的财产利益,例如收受贿赂、侵占公共财物,或把机关的资金用于自身利益。这是最严重的一类,因为它兼具不诚实与直接的个人获利。

第二类是造成公库损失,规定在第10条。它涵盖导致公权力机关财产损失的故意行为,例如在法定情形之外免除招标、允许不当使用财物,或破坏合同的合法性。此类行为中,行为人不一定有个人获利,但公共资金确实受到了损害,而且该损害必须得到证明。

第三类是违反公共行政原则的行为,规定在第11条。改革使这份清单成为穷尽式的,也就是封闭式的。只有法律明确列举的行为才构成不法行为,例如破坏公开选拔的合法性、拒绝公开官方文件,或在负有义务时不提交账目报告。没有具体规定的、泛泛违反原则的行为,不再被纳入。

适用于公职人员和私人的制裁

处罚因行为类型而异,并应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害来量定。法律规定的措施包括:没收非法增加的财物或款项、全额赔偿损失、丧失公职、暂停政治权利、缴纳民事罚款,以及禁止与公权力机关订立合同或获得税收优惠。

在非法敛财的情形中,暂停政治权利最长可达十四年,罚款可相当于财产增加的数额。在造成公库损失的情形中,暂停期限最长为十二年。在违反原则的情形中,不适用暂停政治权利,主要适用民事罚款。各项制裁并不自动叠加,法官必须对每一项制裁的相称性说明理由。

私人同样需要担责。该法第3条涵盖了那些即使不是公职人员,却故意教唆或参与该行为,或从中受益的人。例如,供应商与公务员串通,在招标中作弊。不过,追究私人的责任,以至少有一名公职人员参与为前提,不存在完全由行政体系之外的人单独实施的行政不法行为。

一个敏感的问题是故意要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认为,新规定在排除过失类型这一点上对被指控人更为有利,因此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案件,但已经确定的判决除外。这使得仅以过失为依据、如今已无法律依据的诉讼,重新引发了讨论。

并非所有违法都是不法行为;没有故意和恶意的证据,存在的只是行政违规,而不是行政不法行为。

因此,专业辩护通常集中力量证明行为人不存在欺诈意图,也不存在具体损害。这些要素一旦欠缺,指控就站不住脚。

行政违规不等于行政不法行为

最常见也最有害的误解,是把任何行政瑕疵都当作行政不法行为。迟延付款、未履行某项手续,或对法律作出错误的解释,可能引发行政责任或纠正的义务,但其本身并不构成不法行为。

1992年第8.429号法律在现行文本中本身就明确指出,单纯的违法并不构成行政不法行为,必须证明存在故意。该法还规定,对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即便事后被认为不正确,也不产生行政不法行为的责任。这一规定保护的是在法律不确定的情形下作出决定的诚实管理者。

区分这两种情形至关重要。违规问题在内部控制、审计法院(tribunais de contas)或行政纪律程序中解决。行政不法行为则相反,需要专门的司法诉讼,享有对质和充分辩护的全部保障,只有在有确凿的不诚实证据时才能成立。

如何为被提起行政不法行为诉讼的人提供指引

被传唤参加行政不法行为诉讼的人,应当有条不紊地行动,而不是惊慌失措。第一步是审查起诉状,核实其是否描述了特定故意,是否指明了准确的法定类型;如属第10条的情形,是否指出了对公库造成的实际损害。缺少这些要素,就是驳回起诉状的理由。

应当尽早收集能够证明行为合规的文件,例如技术意见书、授权文件、账目报告以及该机关的决策历史。证明该决定遵循了法律或行政方面的指引,可以加强善意的主张,并排除法律要求的主观要件。

还须留意经改革重新设计的时效期间,以及财产冻结的规则:只有在存在具体迹象、且限于保障赔偿所必需的范围内,冻结才有正当性。细致的法律跟进能够发现财产限制中的过度之处,并申请对其进行复核。诉讼的每个阶段都提供了辩护的机会,而在诉讼提起之前就采取预防性行动,往往最为有效。

常见问题

过失还会导致行政不法行为的有罪判决吗?

不会。自2021年第14.230号法律起,所有类型的行政不法行为都要求故意,即明知而实施违法行为的意图。过去因过失,也就是单纯的疏忽或欠缺专业能力而处罚公库损失的可能性,已被取消。仅以过失为依据的诉讼已失去法律基础,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的见解也允许对依据这种情形的在审案件进行复核。

不是公务员的私人会因行政不法行为被判有罪吗?

会,只要其教唆、故意参与该行为或从中受益,依据该法第3条。典型的例子是参与招标欺诈的公司。不过,追究私人的责任,取决于是否有公职人员牵涉其中,因为不存在由行政体系之外的人单独实施的行政不法行为。

所有错误的行政决定都构成行政不法行为吗?

不是。法律清楚地区分了单纯的违法与行政不法行为。管理失误、未履行的手续,以及对规范的合理解释,即便事后被认为不正确,在没有不诚实证据的情况下,都不构成不法行为。这些情形下可能产生的是行政责任或纠正瑕疵的义务,由监督机构处理,而不是行政不法行为的有罪判决,后者需要证明存在故意和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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