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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费用(sucumbência):很少有人算清的败诉代价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一场诉讼的终结,并不只是对争议权利作出裁判这么简单。败诉方通常还要承担对方律师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这笔开支甚至可能超过争议标的本身的金额。在起诉或应诉之前弄清楚败诉费用负担规则(sucumbência),正是有规划的诉讼与冒险赌博之间的分水岭。

诉讼终了时才送到的账单

在巴西的诉讼制度中,引发诉讼并且败诉的一方,要对这场纠纷所产生的费用负责。这就是《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的败诉负担原则(sucumbência)。败诉方要支付的,不仅是在实体问题上输掉的那部分,还包括司法体系运转所耗费的各项开支,以及对方律师的报酬。

败诉费用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诉讼费(custas processuais),即向法院缴纳的规费。第二部分是程序开支,例如鉴定人的酬金和法警执行送达等事务的费用。第三部分往往也是最重的一部分,即败诉律师费(honorários advocatícios de sucumbência),这笔费用应支付给胜诉方的律师,而不是胜诉当事人本人。

这种费用分担的依据是因果原则。谁引发了诉讼,谁就要承担费用,而不一定是在诉讼中担任原告的那一方。在某些情形下,被告虽然没有提起诉讼,但因为对对方明确无疑的权利予以不当抗拒,也会被认定为纠纷的责任方。

有两个常被混淆的概念需要区分开来。合同律师费是客户在委托之初与自己的律师约定的报酬。而败诉律师费则源于败诉的裁判结果,依法归胜诉方的律师所有。因此,一家企业可能既要向自己的律师付费,又被判令向对方律师支付报酬。

这套费用安排几乎存在于所有法律领域,从消费者纠纷到税务、从劳动到民事,概莫能外。计算基数和比例各有不同,但逻辑始终如一:把争议提交司法机关却未能胜诉的人,要为这一选择承担经济代价,以补偿被迫应诉或起诉的一方。

法官如何确定败诉律师费

败诉律师费的确定并非任意而为。《民事诉讼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律师费按判决金额、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10%至20%计算;如果无法衡量该经济利益,则按经过更新的案件标的金额计算。

在这一区间内,法官会综合考量若干客观标准:律师的勤勉程度、服务履行地、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实际完成的工作以及所耗费的时间。一件复杂的案子,若拖延数年并需要提交几十份书面意见,所适用的比例往往会高于几个月即告结案的简单案件。

计算基数的确定至关重要。在追偿之诉中,经济利益通常与诉请金额一致。而在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案件中,例如某些确认之诉,比例则适用于案件标的金额。因此,在起诉状中低估或虚高案件标的金额,会直接影响日后败诉费用的多少。

当败诉方是国库(Fazenda Pública,即政府财政部门)时,法律规定了分段递减的比例:判决金额越高,超出各区段的部分所适用的比例就越低。这一机制可以避免对公权力的高额判决产生畸高的律师费,但在大额案件中,数额依然相当可观。

还有一个在缺乏规划的诉讼中很少被人想到的加重因素:每当上诉被驳回,法院都可以在法定上限之内上调已确定的律师费。因此,坚持提出站不住脚的上诉,不仅会拖长诉讼,还会使败诉的代价不断攀升。

输掉一场官司的代价,加上律师费、诉讼费以及上诉带来的律师费上调,可能超过最初争议的金额。

这一逻辑也印证了一个核心要点:案件标的金额并不仅仅是起诉状上的一个形式数字。它是计算败诉费用的基数,因此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各方在进入诉讼时所承担的财务风险有多大。

在某些情形下,被告虽然没有提起诉讼,但因为对对方明确无疑的权利予以不当抗拒,也会被认定为纠纷的责任方。

诉讼费、程序开支与互有胜负

除律师费外,败诉方还要承担诉讼费和程序开支。诉讼费是对法院服务的收费,因州和有管辖权的法院系统而异。程序开支则包括诉讼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例如技术鉴定、会计鉴定或医学鉴定中鉴定人的酬金,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这笔金额可能相当可观。

在诉讼进行期间,各方通常先行垫付自己申请的诉讼行为所需的费用,原告还要垫付起诉时的诉讼费。不过,这种垫付只是暂时的。最终,败诉方要向胜诉方偿还其在诉讼过程中所支出的款项,这使得败诉的总账单超出了判决中确定的律师费。

败诉并不总是全面的。当双方各有胜负、在不同的诉讼请求上各有得失时,就构成互有胜负的败诉负担(sucumbência recíproca),由法官按比例在双方之间分配各项费用。例如,原告请求一百而获得六十,即使大体上胜诉,也要按比例承担一部分费用。

司法救助(gratuidade da justiça,即免费诉讼制度)同样会改变这一局面。受益人败诉后仍然会被判令支付,但这些费用的可执行性最长中止五年。如果在此期间其经济状况没有好转,该义务即因时效而消灭。司法救助并不会抹去判决,只是中止了追缴。

当账单超出一般败诉费用

在某些情形下,败诉的代价会超出通常的败诉费用。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例如提出明显违背法律明文规定的主张、歪曲事实真相或利用诉讼达到非法目的,可能被判处罚款,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明显以拖延为目的的上诉以及不履行司法裁判,也可能招致特定的罚款。这些处罚与败诉费用叠加,使败诉的负担更加沉重,也再次说明了只应坚持具有扎实法律依据的主张、避免冒险式诉讼的重要性。

起诉之前如何衡量风险

对企业和个人而言,实际的启示是:在提起诉讼或提出抗辩之前,先衡量总成本。计算不能仅限于希望赢得或节省的金额,还必须把败诉的情形一并算入:按案件标的金额计算的败诉律师费、诉讼费、可能发生的鉴定费用,以及上诉审级中律师费被上调的风险。

这样的推演会改变决定。如果主张本身站不住脚,一笔数额不大的追偿可能并不值得去冒败诉费用的风险。反过来,仅仅为了拖延不可避免的结果而提出抗辩,则可能使损失成倍扩大,在原有债务之上再加上败诉的各项负担。在起诉之前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就是把这种风险转化为具体数字的工具。

当事人的经济规模也会影响诉讼策略。对自然人而言,被判令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可能让家庭预算吃紧数月。对企业而言,多起案件中反复出现的败诉费用风险,会使诉讼支出成为资产负债表上的重要科目,这就需要在每次起诉或应诉之前,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制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和解的分量随之上升。在判决之前结束纠纷的和解,通常会约定免除或减少败诉费用,与全额败诉的结果相比,这可能意味着可观的节省。结合败诉费用风险来评估和解方案,是诉讼策略的一部分,并不是示弱。

需要指出的是,败诉负担并不是一种惩罚,而是败诉在程序上的后果。它具有双重功能:补偿那些不得不起诉或应诉的人,并遏制轻率的诉讼。把它看作计算中结构性的一环,而不是最后才出现的意外,正是负责任的诉讼态度的体现。

常见问题

输掉官司的一方,是否总是要支付对方律师的律师费?

通常是的。败诉负担原则要求败诉方除诉讼费和程序开支外,还要向胜诉方的律师支付报酬。最主要的例外有两种:一是互有胜负的败诉负担,即各方部分败诉,费用按比例分担;二是司法救助,它会将追缴的可执行性中止最长五年。

败诉律师费与我付给自己律师的费用是一回事吗?

不是。合同律师费是客户与自己的律师约定的、用于支付所委托工作的报酬。败诉律师费源于败诉的裁判结果,依法归胜诉方的律师所有,并且是在当事人已经向自己的律师支付的费用之外另行增加的。两者是不同的款项,来源和收款人各不相同。

起诉之前,能否预先估算败诉费用是多少?

可以,至少能得出一个估算值。由于计算基数通常是案件标的金额或经济利益,因此可以按10%至20%的区间进行测算,再加上可以预见的诉讼费和程序开支。这一测算构成可行性分析的一部分,并为是起诉、等待还是寻求和解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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