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珊娜·冯·里希特霍芬起诉记者败诉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一审法院驳回了苏珊娜·冯·里希特霍芬(Suzane von Richthofen)要求阻止一名记者撰写的未经授权传记继续流通的请求,进一步印证了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确立的立场: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优先于公众人物的人格权。
案情:苏珊娜·冯·里希特霍芬诉传记作品
苏珊娜·冯·里希特霍芬于2006年因杀害自己的父母被判有罪,当时与她同案的是她的男友丹尼尔·克拉维尼奥斯(Daniel Cravinhos)。她对一名记者提起诉讼,该记者出版了一部未经授权的传记,讲述了使她闻名全国的那些事实。原告主张该书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既请求将该书撤出流通,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隐私权固然是《联邦宪法》第5条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但它并不是绝对的,必须与其他同样具有宪法地位的价值相权衡,例如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以及社会的知情权。
法官指出,无论苏珊娜·冯·里希特霍芬本人是否愿意,她都是一个具有公共利益的人物。她的故事数十年来在媒体上被广泛报道,已成为纪录片、电影和新闻报道的题材,至今仍引发正当的新闻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她想要掌控与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事实有关的叙述,在巴西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界限。
法律依据:ADI 4815与STF的判例
这一裁决与联邦最高法院在第4815号直接违宪诉讼(ADI 4815)中确立的立场一致,该案于2015年6月审结。当时,STF宣告,出版传记须事先取得传主或其家属授权的要求违宪。
“言论自由和思想表达自由、智力创作自由、新闻自由以及知情权,是宪法性价值,在涉及生活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公众人物时,原则上优先于人格权。”(STF,ADI 4815,主审法官:卡尔门·露西亚(Cármen Lúcia)大法官,2015年6月10日审结,即 j. 10.06.2015)。
法院的态度十分明确:要求传记作品事先取得授权,等同于事前审查,而这是1988年《宪法》所禁止的做法。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传主完全得不到保护。如果作品含有不实内容、捏造的信息,或缺乏事实依据而损害名誉的攻击,当事人可以在出版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不允许的,是对传记作品的流通采取预防性封禁。
这一思路被完整地适用于苏珊娜一案。涉案传记讲述的是有文件记录的事实,这些事实在公开的司法程序中被广泛陈述,也被媒体详尽报道。书中没有虚构情节,也没有编造事件,而是对一起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的刑事案件所作的深度新闻报道。
原告主张该书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既请求将该书撤出流通,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巴西法律如何平衡这两种价值
隐私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是当代宪法领域最复杂的议题之一。在巴西,1988年《联邦宪法》在同一条文,即第5条中同时保护这两种价值,因此法律从业者必须逐案分析,权衡其中涉及的各方利益。
巴西的学说和判例已经形成了若干指导这种权衡的标准。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个人。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凡是成为公共讨论焦点的人,就引发这种关注的事实而言,其隐私范围会相应缩小。其次,要看所公开的信息是事实性的,还是纯属猜测和捏造。最后,要分析其中涉及的公共利益:这种披露是服务于民主讨论和知情权,还是仅仅用于低俗的娱乐?
就苏珊娜·冯·里希特霍芬一案而言,上述所有标准都指向新闻自由占上风。她因一起影响巨大的犯罪而成为公众人物。传记中叙述的事实有文件记录,也是众所周知的。公共利益同样十分明显:这一案件引发了关于家庭、犯罪心理学、公共安全体系的漏洞,以及第三人对年轻人所能施加的影响之界限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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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裁决对新闻业和人格权的影响
这一一审裁决的意义超出了个案本身。它表明,巴西各级法院仍然遵循STF在ADI 4815中确立的立场,不接受以保护隐私为名行事前审查之实的做法。
对于调查性报道和传记写作而言,这一裁决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记者只要基于公开文件、可核实的证词和历史记录进行严谨的研究,就可以放心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传主对书中呈现的形象不满,便使作品被法院封禁。
对法律从业者来说,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旨在压制关于公众人物的传记或报道的诉讼,要经受非常严格的宪法审查。这并不妨碍因虚假信息或对私人生活不成比例的侵入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寻求救济,但正确的途径是事后赔偿,而不是事前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该裁决为一审裁决,仍可能被上诉。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并向读者通报上级法院可能作出的新的立场。如果您对人格权或新闻自由有疑问,请与我们的律师事务所联系,获取个性化的法律咨询。
常见问题
在巴西,一个人可以禁止出版关于自己的传记吗?
不可以。自STF于2015年审理ADI 4815以来,出版传记须事先取得传主授权的要求已被宣告违宪。对于公众人物尤其如此。传主如果认为自己因虚假或冒犯性的信息而受到损害,可以在出版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能预先阻止作品的流通。
隐私权是否保护因影响重大的犯罪而被定罪的人?
隐私权保障每一个人,包括被判刑的人。不过,如果涉及的是已进入公共领域、关乎公共利益的事实,对隐私的保护就要让位于新闻自由和社会的知情权。法官会逐案分析,权衡其中涉及的宪法价值,通常只有在涉及与使该人为公众所知的公共事实无关的生活方面时,隐私权才占上风。
合法的传记与非法侵犯隐私的区别是什么?
界限在于所叙述事实的真实性、信息的公共利益,以及披露的相称性。一部讲述有文件记录、具有历史或新闻价值的事实、描写公众人物的传记,受言论自由保护。而捏造事实、披露与公共利益毫无关系的隐私内容,或者仅仅意在羞辱被描写者的出版物,则可能构成滥用,并使作者和出版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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