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iné industrial libera fumaça sobre a cidade ao pôr do sol

环境损害责任:为何属于无过错责任与连带责任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环境损害的赔偿无需证明过错,适用整体风险理论:只要对环境退化起到了作用,污染者就要与其他责任人一道承担责任,而且追责没有时效限制。

无过错责任与整体风险理论

巴西法律体系对环境损害采用无过错民事责任制度。也就是说,赔偿义务的产生,只取决于损害的存在以及损害与相关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无需追究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疏忽。这一规定见于设立《国家环境政策》的第6.938/1981号法律第14条第1款,并有《联邦宪法》第225条第3款作为依据。

司法实践并未止步于一般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而是进一步确立了整体风险理论(teoria do risco integral)的适用。按照这一观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退化的活动的人,须承担该活动固有的全部风险,因此不得以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行为等免责事由来逃避赔偿义务。STJ (巴西高等法院) 在一项重复性案件的裁判中确立了这一见解,并强调只要存在造成损害的活动,就足以引发责任。

这在实践中影响重大:经营污染性项目的企业,无法以泄漏源于不可预见的事件为由免除自身义务。这种保护性的思路优先考虑环境利益的恢复——环境属于全体社会共有的扩散性权益——而不是纠缠于行为人个人的行为状况。

污染者之间的连带责任与不适用时效

第6.938/1981号法律第3条第IV项将污染者界定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环境退化的、公法或私法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正是这一宽泛的定义,构成了连带责任的基础:凡是以某种方式促成损害的人,都要对全部修复承担责任,受害人或检察院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完成环境恢复。

例如,明知活动有害仍为其出资的金融方、危险货物的运输方,乃至违规颁发环境许可的公共机构,都属于间接污染者。连带责任可以避免主要的污染者把负担转嫁给他人,或者借助无力偿债来躲避责任,从而确保社会不会得不到应有的修复。

该制度的另一根支柱是不适用时效。STF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在以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repercussão geral)审理该议题时,确立了这样的论点: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持续时间很长的环境退化,比如地下水层的长期污染,即便源头事件发生在数十年之前,仍然可以追究责任。

这一特点使环境损害有别于其他民事责任情形,后者原则上都受时效期间的约束。其理由在于被保护法益的性质:它对当代及后代人的良好生活品质至关重要,因此,为了生态保护,不允许法律关系因时间经过而趋于稳定。

承担污染性活动风险的人,也就同时承担了恢复其所破坏环境的长期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不适用时效针对的是赔偿与恢复义务,并不涵盖与环境保护无关的、独立的财产性请求,对于这一区分,司法实践正在逐案不断细化。

持续时间很长的环境退化,比如地下水层的长期污染,即便源头事件发生在数十年之前,仍然可以追究责任。

三重责任领域与恢复义务

《宪法》第225条第3款确立了环境三重责任:有害环境的行为和活动,使违法者除了承担修复所造成损害的义务之外,还要受到刑事和行政制裁。这三个领域各自独立,可以就同一事实同时适用。

在行政领域,国家环境系统(Sistema Nacional do Meio Ambiente)的各机关依据第9.605/1998号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可以处以罚款、停工、停业以及查封产品等处罚。在刑事领域,该法规定了环境犯罪,并允许追究法人的责任,刑罚从罚金到限制权利不等。在民事领域,则适用前文所述的修复义务,以全面恢复遭到破坏的环境为导向。

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具体适用。工业废弃物造成土壤污染时,企业可能被监管机关罚款,因污染罪被提起刑事诉讼,同时还被判令承担该区域的净化费用,并赔偿残余损害。在保护区内违规毁林的情形中,违法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责令恢复原生植被,包括补种以及长期监测。

在所有情形下,这一制度的优先目标都是对受损环境进行具体恢复。金钱赔偿只是辅助性措施,适用于自然恢复不可行,或不足以使环境回到原有状态的情况。因此,恢复义务是整个制度的核心,其设计初衷就是让造成环境退化的人无法从中获利。

常见问题

谁可能要对环境损害的修复承担责任?

直接污染者(实施造成环境退化的活动的人)和间接污染者(如出资方、运输方以及违规颁发许可的公共机构)都要承担责任。责任是连带的,因此可以要求任何一个相关方完成全部恢复,这是依据第6.938/1981号法律对污染者的宽泛定义。

整体风险理论对污染者的抗辩有什么影响?

根据整体风险理论,责任人不得主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行为等免责事由。只要证明存在损害,且损害与该活动之间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便随之产生。抗辩只能围绕损害本身或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展开,而不能围绕行为人有无过错。

可以追究很久以前发生的环境损害的赔偿吗?

可以。STF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已确立,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不适用时效。即使环境退化源于多年前发生的事件,恢复环境的义务仍然可以主张,对于影响长期持续的持续性污染尤其如此。

Ficou com dúvidas? Fale com um advogado especialista.

📱 Falar pelo WhatsApp

As informações deste artigo são de caráter informativo e não substituem consulta jurídica individualizada. Cada caso possui particularidades que exigem análise específica.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