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与所有权:握有钥匙不等于成为主人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在巴西,相当一部分房地产纠纷的根源,就在于把占有与所有权混为一谈。占有人对物件行使的是事实上的支配力;所有权人则持有在公证登记处(cartório)登记的权属凭证。弄清这一区别,是选对诉讼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第一步。
占有与所有权:两个不容混淆的概念
所有权是一个人对某物所能享有的最完整的权利。《民法典》赋予所有权人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并可向不当占据该物的人请求返还。就不动产而言,这项权利通常自权属凭证在有管辖权的登记处完成登记时产生。没有登记,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也不存在完整的所有权。
占有则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人是指面对某物时,其行为表现得如同在行使所有权人的某项权能,即便并不是该物的权利人。住在土地上的看护人、居住在公寓里的承租人、耕种地块的农户,都是占有人,只是各自的程度不同。
这种区分在实践中影响极大。完全可能拥有所有权却没有占有,比如房屋被他人侵占的房主;也可能拥有占有却没有所有权,比如尚未办妥权属登记的占用人。法律对这两种地位都予以保护,但途径各不相同,把二者混为一谈,往往会让当事人白白耗费时间和金钱。
侵夺、侵扰与威胁:侵害占有的三种形式
巴西法律体系认定侵害占有有三种方式,而选择何种诉讼,恰恰取决于判断究竟发生了其中哪一种。对事实作出准确解读,从第一份起诉状起就决定了诉讼策略。
侵夺(esbulho)是指占有的完全丧失。占有人无法再接触该物,原因可能是被人侵入、被暴力驱逐,或在不在场期间被他人秘密占据。遭到侵夺的人再也无法使用该房产,因为别人已经取代了他的位置。
侵扰(turbação)是指占有受到部分妨害。占有人仍在该物之上,但有人实施了妨碍其正常行使占有的行为,例如邻居擅自在土地上开辟通道,或把材料堆放在他人的地界内。占有依然存在,却遭受着具体而反复的困扰。
最后,威胁是指侵夺或侵扰即将发生的危险。侵害尚未发生,但有充分理由担心其发生,表现为准备行为、警告或未遂的侵入企图。法律允许在损害发生之前采取行动,防患于未然,而不仅仅是事后补救。
判断案件属于侵夺、侵扰还是威胁,并不是技术上的细枝末节:它决定了应当提起哪种保护占有的诉讼。
在所有情形下,法律保护占有,不问所有权人是谁。这一点让很多人感到意外:即使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未经法院裁定就以武力夺回房屋,也可能要为侵夺行为承担责任。自力救济只在狭窄而紧迫的情形下才被允许,超出这些限度的人,在法律面前就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
所有权是一个人对某物所能享有的最完整的权利。
占有之诉:返还占有、维持占有与禁止侵犯令
针对每一种侵害形式,都有相应的占有之诉,均由《民事诉讼法典》加以规定。返还占有之诉(reintegração de posse)适用于被侵夺的占有人,请求法官判令返还已丧失的物。维持占有之诉(manutenção de posse)适用于遭受侵扰的占有人,目的是制止妨害并继续留在房产中。禁止侵犯令(interdito proibitório)则保护仅受到威胁的人,由法院发出命令,要求侵害人不得作为,违者处以罚款。
这类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可替代性(fungibilidade)。如果原告提起的是维持占有之诉,而法官查明案件实际属于侵夺,仍可判决返还占有,无需终结诉讼程序。制度更看重对占有的有效保护,而不是诉讼请求所冠的技术名称。
另一个关键点是自侵害之日起算的“一年零一日”期限。在此期限内起诉的,称为新占有,占有人可以在诉讼之初就获得临时禁令(liminar),夺回或维持该物,往往无需听取对方意见。期限届满后,占有即被视为旧占有,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取得临时禁令会更加困难,不过权利本身并不会消失。
在起诉状中,原告需要证明先前的占有、所遭受的侵害、侵害发生的日期,以及占有行使的延续或丧失。水电费账单、合同、照片、证人证言和报案记录等证据,往往对临时禁令申请能否成功起决定作用。
无权属凭证的占用人之路:取得时效与权属规范化
常见的情形是:某人占用一处房产多年,缴纳税费,进行了改良,却始终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所有权。这位占用人享有占有,而长期占有在满足法定要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取得时效(usucapião)转化为所有权。
取得时效大体上要求以所有人的意思,和平、平稳、持续地占有,并满足法律为每一种类型规定的期限。期限因类型、是否在该处居住以及占有人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有城市型和农村型,有普通型和特别型,此外还有家庭型取得时效,适用于被配偶或伴侣遗弃、仍留在共同住房中的一方。
自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生效以来,出现了非诉讼取得时效,直接在不动产登记处办理,需附公证记录(ata notarial)并取得相邻权利人的同意。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这条途径往往更快,但占用人仍须备齐关于占有时间和性质的充分材料。
无权属凭证的占用人需要格外谨慎。以暴力、秘密方式进行的占有,或仅凭所有权人容忍而形成的占有,都不能导致取得时效,甚至可能使占用人面临所有权人提起的返还占有之诉。在向房产投入资金或提出任何申请之前,最好先查清占有的来源和性质,以判断是否具备办理权属规范化的法律基础。
在上述所有情形中,专业意见对结果都有实实在在的影响。是选择捍卫占有、争议所有权,还是寻求取得时效,取决于对事实、期限和现有文件的准确判断。在最初阶段出现的失误,往往会损害本可在妥善处理后得到充分承认的权利。
常见问题
我的房子被人侵占,可以不通过法院自行夺回吗?
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才可以。法律承认所谓占有的正当防卫和即时自力救济(desforço imediato),即占有人在侵害发生后立即以相称的力量作出反应,以夺回该物。如果反应不是即时的,或者超出了必要限度,其本身就会变成违法行为。实际上,对已被占据数日或数周的房产使用武力夺回,往往会构成对侵入者的侵夺,稳妥的做法是提起占有之诉。
我已登记了所有权,但没有占有。应该提起哪种诉讼?
这取决于您想达到什么目的。如果目的只是从占据者手中收回该物,占有之诉可能是适当的途径。如果争议涉及权利归属本身,适当的诉讼通常是基于所有权的返还原物之诉(ação reivindicatória)。具体如何确定,需要分析文件以及占用人取得该房产的方式,因此对每个案件逐一评估是必不可少的。
占有多长时间才能通过取得时效取得房产?
没有统一的答案。期限因取得时效的类型而异,从占有人在该处居住且出于善意时较短的期限,到特别型情形下较长的期限不等。是否有权属凭证、对该物的用途以及位于城市还是农村,也都会产生影响。因此,把占有准确归入适当的类型,才决定适用的期限以及申请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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