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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协议:避免纷争、保护公司的关键条款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合伙人协议就像一份防范公司内部冲突的保险单:它在危机出现之前,就约定好合伙人如何加入、如何留任、如何退出公司。忽视这份协议,等于在赌公司永远不会出现分歧,而商业现实很少让这样的赌注获胜。

什么是合伙人协议,为什么它能把冲突化解在前

合伙人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也称为“*quotistas*(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称为股东协议,是公司资本持有人之间为规范彼此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它不同于公司章程(巴西法律下,有限责任公司为contrato social,股份公司为estatuto):后者规定公司对外的组织架构,而协议规范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相处之道,也就是学理上所说的“公司外部约定关系”(relação parassocial)。

法律依据因公司类型而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1976年第6.404号法律第118条赋予股东协议更强的效力:协议在公司住所地备案后,公司有义务遵守。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这一制度,但学说和司法实践都承认出资人协议完全有效,并类推适用《股份公司法》的逻辑。

这份文件的核心作用在于预防。多数公司关系的破裂,并非源于一开始的恶意,而是因为在紧张时刻缺少明确的规则:某位合伙人去世、毫无准备的继承人进入公司、对利润应当再投资还是分配意见不一、其中一人想要离开公司。如果这些情形事先都有约定,冲突就能在合同中找到解决办法,而不至于演变成诉讼。

还有一个实际的区别值得一提。协议是保密且灵活的:只要合伙人达成一致,就可以随时修改,而且多数情况下无需公开登记。这一特点使它成为处理敏感事项的理想场所,例如公司估值标准、股息政策和继承规则,这些内容合伙人通常不愿写进在商事登记处(junta comercial)备案的公司章程。

优先购买权与退出条款:谁能进来,谁可以离开

对股东构成的控制,是任何一份written得当的协议的核心。优先购买权是最基本的条款:合伙人在将其出资份额或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之前,必须先以同等条件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这一机制可以防止外人违背留任合伙人的意愿进入公司,并维护合伙关系的人合性质,这在家族企业和专业人士合伙的公司中尤为重要。

除优先购买权之外,退出条款负责安排合伙人的离场。随售权(tag along)条款保证少数股东有权以向控股股东提出的同等条件出售自己的股权,保护谈判能力较弱的一方。而强制随售权(drag along)条款则允许多数股东要求其他人一并出售,使那些需要取得全部股本的收购交易得以实现。这是两种方向相反的工具,每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选择适用哪一种。

好的协议无法杜绝冲突;它的作用,是提前、冷静地决定谁来让步,以及退出值多少钱。

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即所谓的看涨期权(call)与看跌期权(put),同样值得约定。买入期权允许一位合伙人在预先设定的情形下收购另一位合伙人的股权;卖出期权则保证其有权要求对方买下自己的份额。结合客观的公司估值标准,这些条款能把通常最容易引发争讼的退出环节,变成可预见、可计算的程序。

协议是保密且灵活的:只要合伙人达成一致,就可以随时修改,而且多数情况下无需公开登记。

僵局的化解:让陷入停滞的公司重新运转

僵局(deadlock)指的是这样一种局面:合伙人往往持股比例相当,无法形成多数来作出决议。公司因此陷入停滞,无法批准账目、任命管理人员或确定发展方向。如果没有专门条款,结局往往是司法解散,既耗时又会毁损价值。因此,成熟的协议会设计分层递进的解决机制。

第一层通常是协助协商和调解,由公正的第三方出面拉近各方立场。调解不成,就进入仲裁,其依据是1996年第9.307号法律;仲裁的裁决专业、保密,而且比诉讼更快。一份written得当的仲裁条款,会事先确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人数和适用规则,避免在冲突已经发生时再为程序问题争执不休。

明智的做法是把这些解决手段写进同一条款,由温和到激烈逐级递进。这样,公司先尝试调解,必要时转入仲裁,并把彻底的僵局破解机制留作最后手段。分层递进可以避免一个局部的分歧被立刻推向最严厉的机制,只要仍有协商解决的可能,就尽量维护合伙关系。

对于无法化解的僵局,则有彻底破局条款。最广为人知的是“买或卖”(buy or sell)条款,也称“霰弹枪”(shotgun)条款:一方向另一方报出其股权的价格,收到报价的一方可以选择按该价格出售自己的股权,或按同样的价格买下报价方的股权。这一机制迫使报价者诚实定价,因为提出报价的人并不知道自己最终会站在交易的哪一边。对于已经完全陷入僵局的公司来说,这是一条体面的出路。

利润分配规则:统一经济上的预期

利润分配是悄然滋生摩擦的源头。《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合伙人按其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这一但书为不按比例分配留下了空间,即某位合伙人获得的份额高于其资本占比,当其中一位合伙人以劳务而非资金出资较多时,这种安排合法且常见。

协议应当回答那些常常悬而未决的问题:利润的多大比例用于分配,多大比例用于再投资;多久支付一次;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如何处理。缺少这些约定,想要分红的合伙人与想要为公司积累资本的合伙人,就会在每一次结算时发生冲突。

此外,还应当规范在公司中实际工作的合伙人的报酬,即所谓的pró-labore(合伙人劳务报酬),并将其与利润分配清晰区分开来。把这两个项目混为一谈,既会造成税务上的偏差,也会滋生怨气,因为pró-labore是对劳动的报酬,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利润则是对资本的回报。二者划分清楚,是公司治理成熟的标志,也能减少猜疑的空间。

保护企业的条款:竞业禁止、保密与分期成熟(vesting)

预防冲突,也意味着保护公司免受合伙人离开本身所带来的损害。竞业禁止条款禁止退出的合伙人在确定期限内、在划定的地域范围内开设或加入竞争性企业,从而保护客户资源和积累的专业知识。要使其有效,必须在时间、地域和业务范围上设定合理的限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对劳动自由的滥用性限制。

保密条款要求合伙人对战略信息、客户数据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即使在离开公司之后亦然。至于分期成熟(vesting)机制,则把出资份额的最终取得与目标的完成或最短留任时间挂钩,当其中一位合伙人是凭投入的精力而非资本入伙时,这种机制很常见。如果他在期限届满前离开公司,只能取得已经确定归属的那一部分,从而遏制过早的、投机性的退出。

从战略角度看,谈判协议的最佳时机是合伙之初,此时彼此仍有信任,利益也一致。在危机之中起草文件,好比大楼已经着火才想去灭火:每一个条款都会变成战场。为公司设立提供协助的专业人士,如果从第一天起就坚持订立这份协议,哪怕合伙人在创业之初的热情中不愿想到分道扬镳,也是在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

常见问题

开办公司必须订立合伙人协议吗?

不必。法律并不要求以合伙人协议作为设立公司的条件,公司通过公司章程(contrato social或estatuto)完成设立。协议是补充性、任意性的文件,但只要合伙人不止一位,就强烈建议订立。没有协议,并不妨碍公司运营,只是在出现分歧时合伙人缺少明确的规则,从而增加了诉诸司法的风险。

合伙人协议可以与公司章程相抵触吗?

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架空公司章程,但可以对章程中规定得较为笼统的内容加以细化和补充。两份文件衔接得当时,可以和谐运作:公司章程负责对外的结构,协议则规范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如果出现表面上的冲突,在解释条款时,以强制性规范和客观诚信原则为准。

合伙人退出或去世时,协议如何保护公司?

协议可以对这些情形下会发生什么作出准确的约定:出资份额是否由其他合伙人收购、依据何种估值标准、付款期限是多久。协议还可以禁止继承人自动进入公司管理层,以保障业务的连续性。没有这些规则,合伙人的退出或去世往往会演变成司法上的财产清算之争(apuração de haveres),对所有当事人来说都漫长而代价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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