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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所创造发明的专利问题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人工智能已经能够创造发明,但专利法对于如何对待一位并非人类的”发明人”,仍然没有答案。

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能否获得专利:一项挑战

我们正处在知识产权史上一个非同寻常的时刻。人工智能系统已被用于研发新的药物化合物、创造具有全新特性的材料,以及设计效率超过传统人工设计的机械装置。这一现实向法律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当创造源自机器时,谁才是发明人?

传统上,专利制度建立在发明人是自然人这一前提之上。巴西《工业产权法》(第9.279/1996号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界定”发明人”的概念,但其整个规范体系都以发明行为背后存在一个人为前提。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也是如此:专利权的归属要么与作为自然人的发明人挂钩,要么与受让其权利的法人挂钩。

如果从实践角度来看,就会发现人工智能参与发明过程的程度各不相同。在某些情况下,人工智能只是研究人员手中的一种精密工具,由人来设定参数、输入数据库并解读结果。而在另一些情形下,人工智能系统则自主运行,自行发现问题并生成解决方案,在创造性环节中没有人的直接介入。正是在后一种情形中,法律上的难题变得最为尖锐。

这一问题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直接相关,我们已就该主题撰写了专门的文章。

这一问题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知识产权直接相关,我们已就该主题撰写了专门的文章。

DABUS案及其国际影响

关于人工智能所创造发明的专利之争,随着DABUS系统(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一案而变得具体起来。该系统由研究人员Stephen Thaler开发。多个国家都收到了将DABUS列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司法和行政裁决,勾勒出这一问题在不同法域中的现状。

欧洲专利局(EPO)驳回了这些申请,认为依据《欧洲专利公约》,只有自然人才能被指定为发明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采取了类似立场,依据是《专利法》(Patent Act)——该法在指称发明人时使用的是”individual”(个人)一词。在英国,最高法院于2023年确认了驳回决定,进一步巩固了英国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必须是人类的见解。

与这些裁决相反,南非授予了将DABUS列为发明人的专利,不过这是在一种不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制度下发生的。澳大利亚在一审中一度接受了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但该裁决在上诉审中被撤销。这些分歧表明,国际上对此事并无共识,这给在创新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的企业和研究人员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专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激励人类的创造力,但人工智能正迫使我们对著作权归属、创造性和权利归属等概念进行深刻的重新审视。

可以看出,核心问题并不仅仅是字面含义之争。拒绝承认人工智能为发明人,可能造成保护真空:真正具有创新性和实用价值的发明,仅仅因为不符合传统的创作者模式而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承认机器为发明人,又会在权利归属、责任承担,以及专利制度作为激励人类创造力之手段的根本目的等方面,引发复杂的问题。

巴西法律中的现状

在巴西,INPI(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尚未直接处理过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但现行法律框架表明,其立场很可能是予以驳回。第9.279/1996号法律第6条规定,发明的作者享有获得专利以保障其所有权的权利,其中使用的”作者”一词,在历史上所指的是自然人。

我们注意到,巴西《民法典》第1条和第2条将民事人格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并未将人工智能系统视为权利主体。这一局限构成了在巴西法律体系内承认人工智能为发明人的根本障碍。《联邦宪法》第5条第XXIX项保障发明人对其工业创造成果享有暂时性的专有权,这同样以存在人类创作者为前提。

不过,缺乏专门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借助人工智能完成的发明在巴西就完全得不到保护。当人类研究人员把人工智能工具作为其发明过程的一部分,并且对问题的界定、参数的选择和结果的验证保持控制时,我们认为,发明人的身份可以归于该研究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相当于一种先进的工具,就像计算机模拟软件早已被广泛应用于研发过程一样。

目前正在国会讨论的《人工智能法律框架》(PL 2338/2023)涉及人工智能系统使用中的治理、责任和透明度问题,但并未专门涉及人工智能所创造发明的专利问题。随着人工智能在研究和技术开发中的应用在巴西日益普遍,这一立法空白将成为必须面对的挑战。

解决方案的提议与监管趋势

面对这一僵局,法学家、国际组织和知识产权机构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下面分析其中主要的思路,它们都试图在保护创新与维护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之间取得平衡。

归于人类操作者

第一种思路主张,将专利授予开发、训练或操作该人工智能系统的人。这一方案的优点是保留了专利制度的传统结构,只需对”发明人”的概念作更灵活的解释。人类操作者在确定研究目标、配置人工智能系统时,已经作出了足以被视为发明人的智力贡献,即便具体的技术方案是由机器自主生成的。

设立特别类别

另一种提议是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设立专门的保护类别,并就权利归属、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制定特有的规则。例如,这一类别可以把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或委托该发明的人,并设定有别于一般专利的保护期限,以反映其中创造过程的不同性质。

限定条件的公有领域

第三种观点认为,纯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应当进入公有领域,理由是专利制度的存在是为了激励人类的创造力,而授予暂时性的垄断权去刺激并不对经济激励作出反应的机器,是没有必要的。这一立场虽然在某种理论层面上自洽,却可能抑制对以创新为目标的人工智能系统开发的投资。

自2019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直在就该主题开展公开征询和讨论,力求形成可供各国立法参考的指导原则。我们发现,全球主要专利机构的主流趋势是继续要求发明人必须是人类,同时设法放宽标准,以便认可那些把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的人所作出的发明贡献。

对企业和研究人员的实际影响

对于在创新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的企业和研究机构而言,监管上的不明确要求它们采取具有战略性和预防性的做法。建议相关各方详细记录人类在发明过程每个环节中的参与情况,从问题的构思,到对人工智能系统所提方案的选择和验证。

这些记录对于在专利申请中支持将人类列为发明人可能具有决定性作用,可以证明人工智能是被当作工具使用的,且研究人员作出了重要的智力贡献。此外,劳动合同、研究协议和内部知识产权政策必须明确涵盖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问题,并规定清晰的权利归属标准。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是把商业秘密作为专利保护的替代或补充手段。在将人类列为发明人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把发明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可能是一种可行的策略,前提是企业按照第9.279/1996号法律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持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我们认为,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实验室和研究中心里变得更加普遍,未来几年监管环境将出现重大演变。跟踪这些变化并相应调整知识产权策略,对于保护创新投资,并在日益由技术驱动的市场中确保竞争优势,将至关重要。

常见问题

在巴西,人工智能可以登记为专利的发明人吗?

目前,巴西的工业产权法并未规定可以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第9.279/1996号法律和《民法典》都以发明人为具有民事人格的自然人为前提。若要保护借助人工智能开发的发明,就必须列明在智力上对发明过程作出贡献的人类研究人员或操作者。

如果我使用人工智能来开发产品,可以申请专利吗?

可以,前提是人类在发明过程中有实质性的参与。当人工智能被用作研发工具,由研究人员确定问题、配置参数并验证结果时,该发明可以以研究人员的名义申请专利。为支持专利申请,务必记录人类贡献的各个环节。

巴西是否有专门规范人工智能所创造发明之专利的法律?

巴西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之专利的立法。正在国会审议的《人工智能法律框架》涉及治理和责任问题,但并未直接处理人工智能自主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一问题仍然由《工业产权法》的一般规定调整,而这些规定要求列明人类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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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informações deste artigo são de caráter informativo e não substituem consulta jurídica individualizada. Cada caso possui particularidades que exigem análise específ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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