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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数据与法律保护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基因数据是个人最私密、也最无法改变的信息,对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当代数字法领域最紧迫的前沿议题之一。

什么是基因数据,为什么需要特别保护

所谓基因数据,是指通过分析生物样本(血液、唾液、组织)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揭示每个人的遗传特征、疾病易感性、祖源以及独一无二的生物学特点。电子邮箱地址或电话号码可以更换,基因数据却是永久性的:它无法被修改、替换,更不能被“重置”。正是这种不可变性,使它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具有无可比拟的敏感程度。

据分析,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基因检测、生物技术研究,以及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对DNA数据库的使用呈指数级增长,大幅扩大了此类信息的收集范围。医疗健康企业、保险公司、祖源检测实验室、辅助生殖平台,乃至健康类应用程序,都已开始大规模处理基因数据,而数据主体往往并未充分理解这种数据共享可能带来的影响。

基因数据之所以敏感,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它不仅关系到提供样本的本人,也关系到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从而造成一种非自愿的集体暴露效应。第二,将基因信息与其他数据库(健康、行为、位置等)相结合,可以构建出极为详尽的个人画像,具有显著的歧视风险。第三,基因数据的泄露是不可逆的:一旦暴露,损害便无从挽回。

巴西的法律框架:LGPD与基因数据

《通用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3.709/2018号法律,简称LGPD,即巴西《通用个人数据保护法》)将基因数据归入敏感个人数据,这一类别享有最高等级的规范保护。LGPD第5条第II项明确列出了“基因数据”,与种族或民族出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工会会员身份、健康数据、性生活数据以及生物识别数据并列。这一分类并非仅具形式意义:它对数据处理者施加了明显更为严格的义务。

可以看到,依照LGPD第11条,基因数据只能在穷尽列举的情形下处理。其中最主要的是数据主体的同意,而且这种同意必须以明确、突出的方式作出,并针对特定目的。普通数据可以接受笼统的同意,而此处则要求清楚告知数据主体:将收集哪些基因数据、确切的用途是什么、保存多长时间,以及可能与哪些主体共享。

除同意之外,LGPD还允许在特定情形下不经同意处理敏感数据:控制者履行法定义务;为执行公共政策而必需的数据共享处理;研究机构开展研究(应尽可能进行匿名化);在司法程序中正常行使权利;保护数据主体或第三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以及由卫生专业人员或卫生机构进行的健康保护。上述每一种情形,都需要仔细分析,以确认该法律依据是否真正适用于具体个案。

基因数据是唯一真正不可改变的个人信息:保护它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是惠及世世代代的伦理要求。

另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方面,是个人数据保护影响报告(RIPD)的编制。每当基因数据的处理对数据主体的权利构成较高风险时,国家数据保护局(ANPD)可以要求提交该报告。实践中,大规模处理基因数据的组织应将该报告保持在最新状态,作为一项预防性措施,记录已识别的风险、缓解措施以及已落实的保障机制。

基因数据的尽职调查:核查与合规

针对基因数据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对一个组织收集、存储、处理和共享此类信息的做法所进行的系统而深入的分析。这一程序在涉及生物技术公司、临床检验实验室、健康保险公司和基因组学初创企业的并购交易中尤为重要,但同样适用于任何经常处理基因数据的主体。

开展这项分析时,首先要核查数据清单:收集了哪些类型的基因数据、涉及多少数据主体、存储在哪些系统中,以及存在哪些内部和外部的共享流程。缺少完整且及时更新的数据清单,本身就表明存在重大的不合规风险。接下来,我们会评估每一项处理目的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我们常常发现,一些组织依赖笼统的同意条款,而依照LGPD,这对敏感数据而言是不够的。

信息安全是基因数据尽职调查的另一根基本支柱。我们认为,必须核查以下技术措施:静态与传输中的加密、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BAC)、在可行时采用假名化或匿名化、用于追溯访问记录的审计日志(logs),以及设有明确期限的留存政策和安全销毁程序。这些措施缺失或薄弱,可能构成对LGPD第46条的违反,该条要求数据处理者采取足以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措施。

我们还注意到,尽职调查应当审查与接收或处理基因数据的第三方(依LGPD称为操作者)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应当包含关于处理目的、安全措施、保密义务、事件发生时的处置程序以及转委托条件的专门条款。基因数据的跨境传输则增加了一层复杂性,需要核查LGPD第33条至第36条所规定的保障措施。

实际风险与易受侵害的情形

数据尽职调查的经验表明,有一些反复出现的脆弱情形值得关注。首先是基因歧视:利用基因信息拒绝保险承保、拒绝劳动雇佣,或在医疗服务中实行差别定价。尽管《联邦宪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LGPD也限制将敏感数据用于歧视性目的(第11条第1款),但对此类做法的监管仍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另一种令人担忧的情形是基因数据的二次共享。有些数据主体为做祖源检测而提供样本,并依据使用条款(通常冗长且难以理解)授权将数据共享给研究合作方、制药公司或国际数据库。在这种情况下,同意的颗粒度至关重要:数据主体应当能够对每一项使用目的分别、独立地作出选择。

我们还发现了与所谓匿名化数据被重新识别相关的风险。科学研究表明,即使基因数据已部分匿名化,也可能与公共数据库(如家谱记录)交叉比对,从而识别出特定个人。这种可能性使匿名化作为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受到质疑,也进一步说明有必要采用可靠的差分隐私技术,并定期评估重新识别的风险。

在劳动关系领域,雇主收集基因数据引发了深层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将基因检测作为录用、晋升或解雇的标准,可能构成劳动法和宪法所禁止的歧视,同时也严重违反LGPD的目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

对组织的良好实践与建议

基于对规范环境和已识别风险的分析,我们为处理基因数据的组织归纳了一套实用建议。首先也是最根本的一条,是遵循最小化原则:仅收集为所声明目的所严格必需的基因数据,避免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囤积“留作日后使用”的信息。

我们还建议建立专门针对基因数据的治理方案,包括明确的内部政策、对接触这些数据的团队开展定期培训、任命兼具生物伦理和数据保护知识的数据保护官(DPO),以及设立有效渠道,使数据主体能够行使其权利(访问、更正、删除、可携带和撤回同意)。

对数据主体保持透明,应当是重中之重。基因数据的同意书需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撰写,并清楚说明所涉风险,包括对亲属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认为,采用动态同意模式是一种良好实践,它允许数据主体随时间推移重新审视并修改自己的选择,尤其是在出现新的处理目的时。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应当及时了解正在制定中的专门规定。ANPD一直在推进行业性指引的制定,国会正在审议的法案也试图为基因数据建立更为细致的监管框架。那些提前适应这些规定、从现在起就采用高标准保护措施的组织,在市场中将处于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位置。

这一主题与生物识别数据直接相关,我们已有专文论述。

这一主题与影响报告直接相关,我们已有专文论述。

常见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基因数据拒绝承保吗?

LGPD将基因数据归为敏感数据,并禁止将其用于非法或滥用性的歧视做法(第11条第1款)。实践中,利用基因信息拒绝、限制承保或提高保费,无论依据数据保护法还是《消费者保护法典》,均构成被禁止的歧视,保险公司可能因此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对已同意使用基因数据的授权,可以撤回吗?

可以。依照LGPD第8条第5款的规定,数据主体有权随时撤回同意。撤回应当免费且便捷,组织必须针对那些仅以同意为依据的目的,停止处理相关基因数据。需要强调的是,撤回不影响此前基于有效同意所进行的处理的合法性。

在进行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基因检测之前,应当注意什么?

在进行任何基因检测之前,建议仔细阅读该公司的隐私政策和使用条款,特别要核实:将收集哪些数据、可能与谁共享、保存多长时间,以及之后是否可以申请删除。同时也建议确认该公司是否允许颗粒化同意(即分别选择每一项使用目的),以及是否持有公认的信息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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