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资格与不得当选情形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政治权利保障公民参与公共生活,既可以通过投票,也可以通过竞选民选公职。了解关于被选举资格和不得当选情形的规定,可以避免在登记参选时遇到意外。
什么是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规定在1988年《联邦宪法》第14条至第16条,是一整套使公民能够积极参与民主生活的权利。它们既包括投票的权利(积极选举能力),也包括被选举的权利(消极选举能力),还涉及法律的人民创制权、公民投票(plebiscito)和复决(referendo)。我们每天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因为不了解这些规则,公民切实参与政治的机会面临风险。
人民主权是《宪法》第1条单一款规定的基本原则,正是通过这些权利得以行使。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由民选代表或者依照《宪法》规定直接行使。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把公民置于巴西国家结构的中心,使其成为一切公共权力的最终所有者。
投票权:积极选举能力
在巴西,18岁以上的公民必须投票;文盲、70岁以上的人以及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青少年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投票。因此,选民登记和投票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项公民义务。可以看到,这种强制性直接源自《宪法》第14条第1款,它强化了巴西民主制度的参与性特征。
外国人不得登记为选民;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应征入伍者同样不得登记。投票实行直接、秘密、普遍和定期的原则,这些特征属于不可修改条款(cláusulas pétreas)。任何试图通过宪法修正案改变这一格局的做法,都会因触及代议制民主的核心而被最高联邦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认定为违宪。
公民投票、复决与人民创制
除投票之外,《宪法》还规定了三种直接民主机制。公民投票(plebiscito)在法律或行政行为出台之前征求意见,复决(referendo)则在其出台之后召集,而人民创制则允许公民自己向国民议会提交法律草案,条件是须有全国选民至少1%的人数联署,且分布在至少五个州。我们注意到,这些工具在巴西仍然很少使用,但它们对单纯的代议制民主形成了重要的制衡。
被选举资格:谁可以成为候选人
要成为候选人,公民必须满足《宪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的被选举资格条件:巴西国籍、完全享有政治权利、已办理选民登记、在选区内拥有选举住所、具有政党党籍,以及达到各职位要求的最低年龄。年龄要求因所竞选的职位而异:总统、副总统和参议员为35岁;州长和副州长为30岁;联邦众议员、市长、副市长和治安法官为21岁;市议员为18岁。
不得当选并非惩罚,而是保护行政廉洁和选举正常进行的机制,最高联邦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对此曾反复予以确认。
党籍问题值得特别强调。在巴西,不存在无党派个人参选。任何有意参加选举的人,都必须隶属于一个依法设立的政党,并遵守选举法规定的最低期限。根据其执业领域的经验,欠缺其中任何一项条件,都会导致选举法院驳回候选人登记。
不得当选:谁不能成为候选人
不得当选的情形使某人即使在技术上具备其他条件,也无法当选。《宪法》在第14条第4款至第9款规定了这一问题,并将补充情形的规范交由法律规定,目前这部法律是第64/1990号补充法律,后经所谓的《清白记录法》(Lei da Ficha Limpa,即第135/2010号补充法律)修订。例如,不能登记为选民的人、文盲,以及谋求在同一职位上连续第三个任期的总统、州长和市长,都属于不得当选之列。
此外还有间接(反射性)不得当选的情形,涉及行政首长的配偶、二亲等以内的血亲或姻亲,其效力及于该首长管辖的辖区。《清白记录法》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涵盖被撤销任期的人、因侵害公共行政罪被合议庭判处有罪的人,以及为避免被提起撤销任期程序而辞职的人。我们注意到,最高联邦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已经确认这些规定合宪,认为它们保护了行政廉洁和选举程序的道德性。
政治权利的丧失与中止
《宪法》第15条禁止剥夺(cassação)政治权利,但允许在穷尽列举的情形下丧失或中止:经已确定判决取消入籍、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刑事判决已确定(在其效力持续期间)、拒绝履行对所有人规定的义务或替代性给付,以及行政不当行为(improbidade administrativa)。可以看到,丧失是终局性的,而中止是暂时的,在原因持续期间一直有效。如需了解相关的宪法保障,请查阅本所网站上关于宪法的内容。
常见问题
在巴西必须投票吗?
是的,18岁至70岁、识字的巴西公民必须投票。16岁和17岁的青少年、文盲以及70岁以上的人,投票是自愿的。无正当理由不去投票,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并产生其他行政后果,例如无法办理护照、无法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
没有加入政党,我可以成为候选人吗?
不可以。《联邦宪法》要求以党籍作为被选举资格的条件。巴西不允许无党派或独立参选。任何希望竞选民选公职的人,都必须隶属于在高等选举法院(Tribunal Superior Eleitoral)依法登记的政党,并遵守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
《清白记录法》合宪吗?
合宪。最高联邦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在审理中认定,清白记录的要求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因为不得当选并非刑罚,而是担任民选职务所需的道德与廉洁要求,从而宣告第135/2010号补充法律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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