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职疏离:巴西司法机关如何认定、惩处并扭转子女被迫疏远父母一方的局面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第12.318/2010号法律将亲职疏离(alienação parental)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并授权法官采取从警告到变更监护权等一系列措施。该法要求以专业证据、多学科鉴定为依据,并审慎区分恶意操控与因儿童面临真实风险而产生的正当疏远。
第12.318/2010号法律如何界定亲职疏离
第12.318/2010号法律第2条将亲职疏离定义为:由父母一方、祖父母,或者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管教权或看护权的人所实施或诱导的,对儿童或青少年心理形成过程的干预。疏离者的目的,是让子女排斥另一方父母,或者损害子女与另一方父母之间的情感联系。
第2条单独一款列举了构成此类行为的若干情形,这一清单属于示例性列举,并非穷尽式规定。其中包括:持续诋毁另一方父母、为探视与相处设置障碍、故意隐瞒与子女有关的重要信息,以及为阻碍接触而提出虚假指控。
多学科鉴定:核心证据
认定亲职疏离,不能仅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第12.318/2010号法律第5条规定,一旦有迹象表明存在此类行为,法官应当下令进行心理鉴定或生物心理社会鉴定,并以基于全面评估而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作为依据。
这项鉴定会考察夫妻双方的关系史、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各方当事人的人格特点,以及孩子面对父母双方时的反应。参与鉴定的通常有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原因正在于此类现象交织着情感互动、婚姻冲突的残余影响和儿童的痛苦,缺乏专业训练的人很难准确解读。
鉴定报告并不当然约束法官,法官会将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审查。尽管如此,它仍是关键的证据材料,因为它为区分不当影响与有正当且可查证原因的疏远提供了专业依据。
若缺乏有力的专业证据,亲职疏离的指控可能沦为诉讼武器,用来对付仅仅是在保护自己孩子的一方。
第4条保障此类案件优先审理,在证据调查继续进行期间,法官可以裁定采取临时措施,以维持亲子相处。
保全措施与制裁:从警告到变更监护权
一旦认定存在亲职疏离,或存在妨碍亲子相处的行为,第12.318/2010号法律第6条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采取循序渐进的措施,且不影响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也不影响为遏制此类行为而广泛运用各种适当的诉讼手段。
法律规定的措施包括:对疏离者发出警告、扩大受影响一方父母的探视与相处安排、处以罚款、责令接受心理辅导,以及以保全方式确定孩子的住所。在情节更严重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将监护方式改为共同监护或变更监护权,并可中止亲权。
这一梯度体现了该法的立法思路:与其立即惩罚,更倾向于纠正行为。变更监护权属于例外性的应对措施,仅适用于孩子与疏离者共同生活将切实危及其身心健康的案件。第4条保障此类案件优先审理,在证据调查继续进行期间,法官可以裁定采取临时措施,以维持亲子相处。
第14.340/2022号法律对原有条文作了修订,完善了确定亲子相处安排以及措施跟进监督方面的规定,体现出立法者对裁判在实践中能否有效落实、对儿童在诉讼期间能否持续获得保护的重视。
亲职疏离,还是因真实风险而产生的疏远
这一领域最大的难题,在于把非法操控与源于真实危险的疏远区分开来。并非每个排斥父母一方的孩子都是亲职疏离的受害者。在一部分案件中,孩子的拒绝恰恰是对其实际遭受的暴力、忽视或虐待所作出的正当反应。
混淆这两种情形,后果十分严重。把保护孩子远离施暴者的母亲或父亲当作疏离者,可能使孩子再次陷入危险,也会让一项真实的举报被压下去。反过来,如果对真实存在的操控视而不见,则会使那些把孩子当作工具来对付前伴侣的人所造成的心理伤害持续下去。
要作出区分,需要审慎的专业分析,并关注具体的迹象,例如就诊记录、前后一致的陈述,以及未成年人面对父母双方时的表现。生物心理社会鉴定在此再次起到决定性作用,因为只有通过它,才能查明孩子的抵触究竟源于外部诱导,还是源于真实原因造成的创伤经历。
裁判者既要避免将这一主张泛化滥用,也不能一概否定。法律本身保护举报严重事实的权利,善意提出的陈述不能与亲职疏离行为清单中所说的虚假指控混为一谈。
疏离者的民事责任
除第6条规定的措施外,实施亲职疏离还可能引发民事责任。侵害儿童享有家庭共同生活的权利、并损害其心理健康的行为,构成可请求赔偿的违法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86条和第927条处理。
司法实践认为,未成年人以及被疏远的一方父母所承受的痛苦,可以构成应予赔偿的精神损害。这种赔偿并不仅仅具有财产性质,同时还发挥教育和遏制功能,表明操控亲情的人要为此付出实实在在的法律代价。
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证明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要件,这再一次说明了专业证据的重要性。民事责任可以与家事法上的制裁并行,在极端情形下还可能引发刑事后果,彼此并不互相排斥。
常见问题
依照法律,哪些人可能实施亲职疏离?
第12.318/2010号法律并未将该行为限定于父母。第2条涵盖一切对儿童或青少年享有管教权、监护权或看护权的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及其他负责照管的人。关键在于,行为人出于损害未成年人与其他亲属之间情感联系的目的,干预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形成过程。
法官如何认定存在亲职疏离?
认定依赖专业证据。一旦出现迹象,法官会依据第5条下令进行心理鉴定或生物心理社会鉴定,评估各方当事人的过往情况以及孩子的行为表现。鉴定报告会与案卷中的其他证据一并审查,裁判时综合考量全部证据,法官并不当然受鉴定结论约束。
因亲职疏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可以。损害未成年人享有家庭共同生活的权利及其心理健康的行为,可以构成违法行为,并产生赔偿义务,依据是《民法典》第186条和第927条。民事责任与第12.318/2010号法律第6条规定的各项措施可以并存,并且取决于损害及因果关系是否得到切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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