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个人申请司法救助(免费司法):如何申请、如何举证及涵盖范围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巴西的“gratuidade da justiça”(诉讼费用减免)并非一经申请即可获准,也并非不容质疑。这项制度可免除诉讼费、规费及其他诉讼开支,但取决于当事人能否证明自身资力不足;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异议,法院在出现受益人具备经济能力的证据时,也可以撤销该项减免。
这一制度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第98条至第102条,目的在于确保不会因为缺钱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尽管立法本意是保护当事人,程序法并未把诉讼费用减免当作无条件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提出申请,允许法院进行审查,并设有异议和撤销的情形。弄清这套机制,既可以避免因疏忽而丧失该项权益,也可以避免滥用而使当事人面临处罚。
谁可以申请诉讼费用减免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巴西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否则将影响自身生计或其经营活动,均可提出申请。程序法推定自然人提出的资力不足主张为真实,也就是说,通常只需提交声明,法院即可当场准予减免。
不过,这种推定是相对的。它允许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若有具体事实表明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与其所称的贫困不符,推定即告失效。当法官发现申请人可能具有支付能力时,应先给予其提交书面证明的机会,而不得径行驳回——这是对抗辩原则的要求,可防止申请被自动拒绝。
申请可以在起诉状、答辩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申请书或上诉状中提出。在诉讼过程中,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也可以通过简单的书面申请随时提出。因此,诉讼费用减免会伴随当事人贯穿整个诉讼,并不局限于第一个诉讼行为。
证明资力不足的文件
对自然人而言,资力不足声明通常足以作为起点。即便如此,用文件加强申请,仍可降低被提出异议和被驳回的风险。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所得税申报表、工资单、工作证(carteira de trabalho)以及租金、药品等固定支出的凭证,都有助于反映申请人真实的经济能力。
当法院发现有经济能力的迹象时,当事人应当准备好证明其收入已被基本开支耗尽。拥有财产并不必然排除减免,因为法律标准是:缴纳费用是否会危及基本生活。比如,一套自住房或一辆用于工作的车辆,本身并不意味着有能力负担高额诉讼开支。
法人面临的要求更为严格。对法人不存在资力不足的推定,因此书面证明必不可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账目摘要、税务申报,以及停业或确实存在财务困难的证明,共同构成说服法院相信该企业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所需的材料。
诉讼费用减免涵盖哪些内容
这项减免范围很广,几乎涵盖诉讼进行所需的全部开支,包括诉讼费和司法规费、公证登记费(emolumentos)、在官方出版物上刊登公告的费用、证人补偿金、鉴定人报酬以及被视为必要的检验费用。减免还涵盖邮票费用、实施诉讼行为的开支,以及法院指定的口译员或笔译员的报酬。
但获得减免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免于任何经济负担。当事人败诉后,受益人仍须对诉讼费和败诉方律师费(honorários de sucumbência)负责,只不过这些款项的可执行性处于中止状态。
诉讼费用减免免除的是费用的预付,并不会抹去败诉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责任只是在资力不足的状态持续期间被中止。
这种中止最长持续五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债权人若能证明当初构成减免依据的资力不足状况已经消失,便可以追索相关款项。期限届满而无法证明情况发生变化的,该义务即告消灭。这一设计兼顾了对经济困难者的保护与对对方当事人债权的保障,避免诉讼费用减免变成一道永久免除任何经济责任的屏障。
法人的限制与要求
判例已经确立:法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有切实证明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才能获得减免。仅仅声称存在困难是不够的。正在经营的企业必须提交能够反映该期间真实经济状况的会计和税务文件,来证明资力不足。
非营利组织、协会和基金会同样须满足这一举证要求,只是法院在审查时会考虑该机构的救助或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一种背景因素,绝不能自动免除举证。法院会审查其收入、支出以及资金用途,以判断缴纳诉讼费用是否会危及其活动的持续开展。
这种区别对待的严格要求有其现实依据。贫困推定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个人,而不是为掌握资金流动的组织降低运营成本。因此,证明资力不足的责任完全落在寻求减免的法人身上,缺乏充分的文件就会导致申请被驳回。
对减免的异议与撤销
对方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给予对手的减免提出异议。异议可在答辩状、再答辩(réplica)、上诉答辩状中提出;如果减免申请是在诉讼进行中才提出的,则通过简单的书面申请,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人须指出能够证明受益人具有经济能力的事实,例如大额银行资金往来、可观的财产,或与其所称贫困不符的收入。
法院收到异议后,会指定期限让对方发表意见,必要时责令取证。若认定减免的条件不存在或已经消失,则撤销减免。撤销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受益人须缴纳原本被免除的费用,否则诉讼可能被终结,或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性后果。
此外,法院也可以主动撤销减免,即案卷材料显示受益人并不符合条件的情形。更严重的是作出虚假贫困声明的人:恶意行事的当事人可能被处以最高相当于诉讼费用十倍的罚款,该罚款归国库(Fazenda Pública)或对方当事人所有,且不影响对其恶意诉讼(litigância de má-fé)另行追究责任。
由此可见,诉讼费用减免是在持续监督的体系中运行的:它始于申请,依赖真实的资力不足,并在整个诉讼期间始终处于监督之下。对自身财务状况保持透明的受益人能够保住这项权益,而滥用则会招致异议、撤销和严厉的处罚。
常见问题
提交贫困声明就一定能自动获得诉讼费用减免吗?
不能。自然人的声明享有真实性推定,这有利于初步获得减免,但这种推定是相对的。当有迹象表明具有经济能力时,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并在给予当事人证明其所称资力不足的机会之后驳回申请。对法人则不存在这种推定,必须提供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书面证据。
败诉且曾获减免的一方,还需要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吗?
败诉的受益人仍须对诉讼费和败诉方律师费负责,但这些款项的可执行性自裁判确定之日起最长中止五年。在此期间,只有债权人证明资力不足的状况已经不复存在,才能进行追索。期限届满而无此证明的,该义务即永久消灭。
为获得减免而说谎会有什么后果?
就自身经济状况作出虚假声明,可导致减免被撤销,责任人还将被处以最高相当于诉讼费用十倍的罚款。这一行为还可能构成恶意诉讼,招致新的处罚,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损害该当事人在法院面前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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