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证据:它在诉讼程序中扮演什么角色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每当案件的裁判取决于超出法官常识范围的专业技术或科学知识时,鉴定证据便在诉讼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在这类情形下,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所进行的检验,将事实争议转化为可以核实的裁判依据,同时保障各方当事人有权跟进、质疑并反驳鉴定人提出的每一项结论。
鉴定证据何时成为必要
《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规定,当事实的证明取决于专业技术或科学知识时,法官应由鉴定人予以协助。这一规则承认了审判活动的一种天然界限:法官精通的是法律,而不是医学、工程、会计或笔迹鉴定。倘若没有这种专业协助,对某些事实的判断就只能听凭个人印象,从而损害裁判结果的可靠性。
因此,鉴定之所以正当,源于争议事实的性质,而非当事人的意愿。第464条规定,鉴定证据包括检验、勘验或评估三种形式,视鉴定对象是需要对物或人进行分析、对现场进行查验,还是对价值进行估算而定。每一种形式回应的是不同的技术问题,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影响鉴定报告的实用价值。
在某些情形下,法律本身或司法判例几乎将鉴定视为不可或缺。劳动能力丧失的认定、建筑缺陷的核查、签名真伪的分析以及环境损害的量化,都是省略技术检验往往会削弱裁判说理的典型例子。在这些情形中,若无充分理由而驳回鉴定申请,可能构成对辩护权的限制。
鉴定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角色
根据第465条,鉴定人是法院的辅助人员,由法官从在相应行业主管机构正式注册的大学学历专业人士中指定。其职责不是裁判案件,而是为法官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鉴定结论对法官没有约束力,法官可以形成不同的心证,但须依第479条的规定说明其偏离鉴定报告的理由。
公正性是这一职能的本质特征。鉴定人适用与法官相同的回避事由,因此,凡与当事人存在关联或对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均可成为拒绝其参与的理由。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即承诺在指定期限内审慎履职,否则可能被更换;若提供不实信息,还须承担相应责任。
鉴定人应当检验争议对象,回答各方提出的鉴定问题,并提交清晰、有理有据且易于理解的鉴定报告。第473条要求报告写明所采用的方法,说明该方法是否获得科学界认可,并对所有问题作出明确结论。那种只下断言而不展示技术推演过程的笼统报告,证明价值很低。
一份好的鉴定报告会描述观察到的情况,解释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并使该领域的任何专业人士都能在脑中重走一遍推理过程。正是这种方法上的透明度,将正当的技术意见与披着权威外衣的个人看法区分开来。
鉴定报告并不取代法官,但它提供了技术基础;缺少这一基础,对专业性事实的裁判便无异于凭空猜测。
鉴定人还必须允许当事人跟进鉴定过程,告知检验的日期和地点。拒绝接受这种监督会损害对抗原则,并可能使证据受到污染。
这一规则承认了审判活动的一种天然界限:法官精通的是法律,而不是医学、工程、会计或笔迹鉴定。
技术助理与当事人的参与
在法院指定的鉴定人之外,诉讼制度还保障各方当事人有权指定自己信任的技术助理。第4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收到鉴定人指定通知后,可在十五日内提出鉴定人的回避申请、指定技术助理并提交鉴定问题。这是维持诉讼平衡的一项关键工具。
技术助理与鉴定人在若干关键之处有所不同。技术助理是聘请方信任的专业人士,无需作出履职承诺,也不受回避事由的约束,原因恰恰在于其立场的偏向性是公开承认的。其职责是跟进鉴定工作,监督鉴定人的活动,并出具自己的技术意见,用以支持或反驳官方鉴定报告的结论。
这种双重结构并不削弱证据,反而提升了证据的质量。当两位专业人士从不同视角检验同一对象时,方法上的疏漏往往会暴露出来。技术助理提出的不同意见迫使鉴定人澄清模糊之处,也让法官得以在裁判前比对各方技术观点。反之,若未指定技术助理,当事人就只能完全依赖官方鉴定工作。
鉴定问题则进一步完善了这套工具。鉴定问题是向鉴定人提出的具体问题,当事人借此划定希望查明的范围。问题提得好,才能得到有用的答复,避免出现答非所问的鉴定报告。除最初提出的问题外,第469条还允许在鉴定过程中产生新疑问时提出补充问题。
鉴定报告、对抗原则与补充说明
检验完成后,鉴定人应在法官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报告,根据第477条,该期限至少应早于审理庭期二十日。各方当事人的技术助理随后享有十五日的共同期限提交各自意见;这些意见归入案卷,使官方结论接受对抗原则的检验。
不认同鉴定报告的当事人并非无计可施。其可以就存在分歧或含糊不清之处请求鉴定人作出补充说明,提出新的问题,鉴定人须以书面形式作答。若重要疑问仍然存在,可传唤鉴定人和技术助理出庭作口头说明,从而让技术证据更贴近当事人之间的直接辩论。
在例外情形下,若争议事项仍未得到充分澄清,第480条允许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并不自动使第一次鉴定失效,法官将自由评判两者的证明价值。这一机制再次表明,鉴定证据虽具技术性,仍须接受司法评价,并受说理自由心证原则的约束。
这一整套保障揭示了该制度的内在逻辑。鉴定将法官并不掌握的专业知识引入诉讼程序,但这一过程始终处于当事人的严格监督之下:当事人可以指定技术助理、提出鉴定问题、跟进鉴定过程并对结论提出异议。正是技术与对抗原则的这种结合,使鉴定报告得以正当地作为判决依据。
常见问题
法官是否必须遵从鉴定报告的结论?
不是。鉴定报告是一种证据方法,须接受司法评价。《民事诉讼法典》第479条允许法官作出与鉴定人结论不同的裁判,但须在裁判理由中说明促使其偏离报告的技术和法律依据。法律所不允许的是毫无理由地无视鉴定报告的裁判,因为这有损于每一份判决都必须具备的说理要求。
鉴定人与技术助理有何区别?
鉴定人由法官指定,须作出履职承诺,必须公正行事,并受回避事由的约束。技术助理由当事人指定并支付报酬,为该当事人的利益行事,不受上述回避事由的限制,因为法律承认其立场的偏向性。前者出具官方鉴定报告;后者撰写支持或反驳该报告的技术意见,从而拓展了对技术问题的对抗辩论。
可以对不利的鉴定报告提出质疑吗?
可以。当事人可以提交技术助理的意见,请求鉴定人作出书面补充说明,提出补充鉴定问题,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出解释。若证据仍然不足,第480条允许就同一事实重新鉴定。所有这些工具都确保,任何技术结论在被采纳之前,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都切实有机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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