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未作为也要担责:公权力的不作为责任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国家既要为其作为负责,也要为其不作为负责,但追责的方式取决于损害源于积极行为,还是源于公权力本应提供却未提供的服务。厘清这一区别,关系到由谁来承担证明过错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机关可以援引哪些免责事由来免除责任。
国家责任的宪法基础
国家民事责任在《联邦宪法》第37条第6款中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公法人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私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该身份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保障其对责任人的追偿权。
学理从这一条文中提炼出所谓的“行政风险理论”。依照该理论,国家责任属于客观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公务人员有过错,只需证明国家的行为、所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其基本理念是,从行政活动中受益的一方,应当承担该活动给个人带来的风险。
不过,客观责任并不等于全部责任。行政风险理论承认存在可以切断因果关系的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外部意外事件以及受害人的单独过错。在这些情形下,即便损害发生在公共活动的过程中,国家的责任也会被全部或部分排除。
作为致害与不作为致害:影响全局的区别
敏感之处在于:这种客观责任是否同样适用于作为造成的损害和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这并非纯粹的学术细节,答案会改变受害人在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内容,往往也决定着诉讼的成败。
作为致害,也称积极行为,是指公务人员实施了积极的行为,损害了个人的权益。例如,公务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持枪公务人员不当开枪、错误拆除一处合法的房产。对此各方并无分歧:适用行政风险理论下的客观责任,无需追问过错。
不作为致害则有所不同。国家并未直接造成损害;损害源于本应提供却未提供的服务,或者服务运行不良、迟延。比如,因排水井未清理而加重的水灾;在缺乏看守的监狱里,在押人员被其他囚犯杀害;因公共道路上未设标志的坑洞而引发的事故。
在以 Celso Antônio Bandeira de Mello 为代表的相当一部分传统学说看来,不作为适用主观责任。其理由合乎逻辑:既然国家没有作为,损害便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或自然事件造成的,只有在公权力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并因疏忽、轻率或欠缺专业能力而未履行该义务时,才有理由追究其责任。
这一思路将不作为与行政过错理论联系起来,该理论也称为法语中的 faute du service,即“服务过错”。其含义是:当服务没有运行、运行不良或运行迟延时,责任便随之产生,即使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一位具体的公务人员出了差错,也要承担赔偿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匿名过错”,归责于整个行政机关。
在作为中,国家为其创造的风险负责;在不作为中,国家为其本应避免的疏失负责。
但在法院的实践中,这种划分并非一成不变。判例对这一问题作了细化,开始区分需要区别对待的不作为情形,这就要求法律适用者在确定个案所适用的规则之前,仔细审查被违反义务的性质。
其基本理念是,从行政活动中受益的一方,应当承担该活动给个人带来的风险。
特定不作为与一般不作为
解决这一难题时最常用的区分,是把特定不作为与一般不作为区别开来。这一区分由 Sérgio Cavalieri Filho 的学说加以系统化,并在高级法院中被广泛采用。它相当于一道筛选标准,用来决定责任是客观责任还是主观责任。
所谓特定不作为,是指国家因先前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了易于发生损害的局面,并且负有具体而明确的、防止该损害的义务。被羁押的在押人员是最清楚的例子:公权力承担了对被关押者的看管及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该人遭受的损害会引发客观责任,因为国家处于保证人的地位。
所谓一般不作为,是指作为义务是弥散性的,针对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国家对受害人并未处于特殊地位。街头抢劫未能被警力巡逻制止,或缺乏广泛的监管,都属于这种情形。此时适用主观责任,受害人需要证明服务存在过错性的疏失,并且在当时的情境下这种疏失本是可以要求避免的。
由此带来的诉讼后果相当可观。面对特定不作为,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以及损害与未履行的保护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面对一般不作为,举证负担则更重:必须证明行政机关能够而且应当作为,具备相应的手段,并且其不作为对损害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受害人需要证明什么,以及可适用的免责事由
无论责任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因果关系都是任何针对国家的诉讼的核心要素。如果国家的行为或不作为与所主张的损失之间没有联系,就不存在赔偿义务。公权力一方的抗辩,往往正是集中在因果关系上。
免责事由的作用在于切断这一因果链条。不可抗力和外部意外事件,即不可预见且与行政活动无关的事件,会排除赔偿义务。受害人的单独过错同样排除责任,而共同过错则按比例减少赔偿金额,由双方分担责任。
另一个关键点是期限。针对国库(Fazenda Pública,即公共财政主体)的赔偿请求,原则上适用五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于第20.910/32号法令。五年期限通常自损害事实发生之日起算,或自受害人明确知悉损害及其范围之时起算,这也凸显了尽早寻求法律意见的重要性。
在实务中,律师从第一次接触起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定性:判断损害是源于作为还是不作为;如果是不作为,则判断是特定不作为还是一般不作为。这一定性决定了取证策略,明确哪些文件和证人不可或缺,并预判公共机构在答辩中必然会援引的免责事由。
常见问题
国家的不作为责任一定是主观责任吗?
不是。传统学理规则把不作为与主观责任联系起来,要求证明服务存在过错。但判例区分了特定不作为与一般不作为:在前者中,国家处于保证人的地位,承担客观责任;后者则与弥散性义务相关,仍要求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过错性疏失。
行政风险理论与服务过错有什么区别?
行政风险理论是作为致害的客观责任的依据,无需证明过错,并承认可以切断因果关系的免责事由。服务过错是行政过错的一种表现,主要适用于不作为,要求证明服务没有运行、运行不良或运行迟延,从而构成所谓公权力的匿名过错。
向公权力请求赔偿的期限是多久?
针对国库的赔偿请求,原则上五年后罹于时效,依据第20.910/32号法令。该期限通常自损害事实发生,或自明确知悉损害及其范围时起算。由于起算点和可能的中止问题存在争议,建议尽快就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免丧失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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