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中的非人格化原则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非人格化原则(impessoalidade)是巴西行政法的重要支柱之一,《联邦宪法》第3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该原则要求公共行政机关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出于个人原因偏袒或损害任何公民,确保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
无论您是公务员、律师,还是为维护自身权利而与公共行政机关打交道的普通公民,了解这一原则都十分必要。本文将分析非人格化原则在行政实践中如何体现、它带来哪些法律后果,以及该原则被违反时有哪些保护机制。
什么是非人格化原则
非人格化原则要求,所有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必须完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位使特定的人受益或受损。这是一项宪法保障,它要求公共行政机关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得有任何歧视或不当的偏爱。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非人格化原则包含两个基本维度。第一个维度与公共目的有关:每一项行政行为都必须追求集体利益,而不能服务于公职人员的个人目的。第二个维度涉及行为的归属:行政行为应归属于相关机关或实体,而不是实施该行为的公职人员个人。
塞尔索·安东尼奥·班代拉·德·梅洛(Celso Antônio Bandeira de Mello)指出,非人格化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当不加区别地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无论是有利的区别还是不利的区别,迫害与偏袒均在禁止之列。而埃利·洛佩斯·梅雷莱斯(Hely Lopes Meirelles)则将该原则与公共目的联系起来,认为公共目的应当指引一切行政活动。
宪法与法律依据
1988年《联邦宪法》第37条正文规定,联邦、各州、联邦区和各市各权力机关的直接和间接公共行政机关,均应遵守合法性、非人格化、道德性、公开性和效率原则。这五项原则合称“LIMPE”,是行政法学习中被广泛使用的缩略语。
非人格化原则确保公权力服务于全体社会,而不是服务于在行政机关任职者的个人利益。
除宪法规定外,规范联邦层面行政程序的第9.784/1999号法律也强化了这一原则,它要求在满足公共利益时坚持客观性,并禁止对公职人员或官员进行个人宣传。第14.133/2021号法律(新《招标法》)同样通过为公共采购设定严格规则,使这一原则得到具体落实。
非人格化原则的实际应用
在公共行政机关的日常运作中,非人格化原则体现在许多直接影响公民生活的具体情形中。
在公务员招考中,非人格化原则要求以客观的能力标准选拔公务员,不得因个人关系或政治关系而偏袒考生。这一过程中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以诉诸司法予以质疑。
在招标与行政合同中,该原则禁止行政机关将合同定向给特定企业。竞争必须是广泛的,招标公告的规则应当允许尽可能多的利害关系人参与。
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例如INSS (巴西国家社会保障局) 的办事点、公立医院和学校,非人格化原则要求所有公民都得到平等对待,但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除外,例如《老年人法》和无障碍立法中规定的优先权。
建议您在发现公共机构有任何歧视性对待时,通过监察专员渠道登记投诉;如有必要,请寻求专业法律指导,以维护您的权利。
非人格化原则与禁止个人宣传
非人格化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禁止公职人员进行个人宣传。《联邦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公共机关的行为、项目、工程、服务和活动的宣传应当具有教育、信息或社会引导的性质,其中不得出现可构成官员或公职人员个人宣传的姓名、标志或形象。
这一规定在法院中经常引发讨论。STF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已多次裁判认定,将公共工程与执政者的姓名联系在一起,构成对非人格化原则的违反,由此产生拆除标牌或宣传材料的义务,并可能因行政不当行为(improbidade administrativa)而被追究责任。
在市一级,我们常常看到将工程和社会项目与市长或市议员姓名挂钩的做法。这种行为除了违反宪法之外,还可能依据经第14.230/2021号法律修订的第8.429/1992号法律,构成行政不当行为。
违反该原则的后果
违反非人格化原则,可能给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带来多种法律后果。
存在权力滥用(目的偏离)的行政行为被视为无效,可由行政机关自身(自我纠正,autotutela)或司法机关予以撤销。STF第473号判例汇编(Súmula 473)确立了这样的见解: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自身存在违法瑕疵的行为。
实施违反非人格化原则之行为的公职人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不当行为的责任,面临第8.429/1992号法律规定的制裁,包括丧失公职、暂停政治权利、民事罚款以及禁止与公权力机关订立合同。
此外,视具体案件情况,该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渎职罪(《刑法典》第319条)或行政事务代理罪(《刑法典》第321条)。我们会对每一种情形逐一分析,以找出最合适的法律途径。
如何维护您的权利
当公民发现有违反非人格化原则的情况时,可以借助多种法律工具来纠正该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邦宪法》第5条第LXXIII项规定的人民诉讼(ação popular),允许任何公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保护令(mandado de segurança)适用于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侵害了明确且确定的权利(direito líquido e certo)的情形。而公益民事诉讼(ação civil pública)则可由检察院或其他有资格的主体提起。
建议认为自己因偏私的行政行为而受损的公民,咨询行政法专业律师,以评估具体情况并确定最合适的司法措施。
常见问题
非人格化与公正性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概念虽然相关,但存在重要区别。非人格化是针对公共行政机关的宪法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不得偏袒或损害特定的人。公正性(imparcialidade)则是一项范围更广的义务,同样适用于司法机关,指在作出决定时不存在个人倾向或偏好。在行政法中,这两个概念殊途同归,都是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得到公平对待。
公务员对公民区别对待时该怎么办?
遇到无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对待时,公民应向相关公共机构的监察专员投诉,并以日期、姓名和事实描述记录相关情况。如果行政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可以提起诉讼,例如申请保护令,以确保获得平等对待。建议寻求法律协助,以评估最佳策略。
在公共工程上冠以市长的名字是否违反非人格化原则?
是的,这种做法违反《联邦宪法》第37条第1款,该条款禁止在政府工程、服务和活动中对公职人员进行个人宣传。STF已形成稳定的判例,认定这种行为违宪。除了导致相关宣传无效之外,该公职人员还可能因行政不当行为而被追究责任,面临第8.429/1992号法律规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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