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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公务员:试用期、考核与稳定任职权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通过公开招录考试并获得任命后,联邦公务员仍需完成三年的试用期,才能取得稳定任职权。在此期间,将从五个方面接受考核,职位也可能被剥夺,但始终享有申辩的权利。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estágio probatório,公务员任职考察期)是新获任命担任常任职位的公务员进入工作的起始阶段,在此期间,行政机关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考核。试用期自正式到职之日起算,目的在于通过实际工作检验该人是否具备继续留任的条件。这并非一项流于形式的程序,而是对工作表现进行真实观察的阶段,由第8.112/90号法律规定,该法适用于联邦、联邦自治机构及联邦公共基金会的文职公务员。

根据第8.112/90号法律第20条现行文本,试用期为36个月的实际任职,取代了原文规定的24个月。这一调整是为了与宪法规定的稳定任职权年限保持一致:第19/1998号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宪法要求实际任职满三年。因此,试用期与取得稳定任职权的年限同步进行,但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文将具体说明。

所有获任命担任常任职位的公务员,即通过公开招录考试录用的人员,均须经历试用期。期限自正式到职之日起算,而按照第8.112/90号法律第15条,到职须在就职宣誓后十五日内完成。仅担任委任职位(可自由任免)的人员无需经历试用期,因为他们本来就不具有取得稳定任职权的预期。

考核的五项要素

在试用期内,对公务员的考核并不取决于上级的主观印象。根据第8.112/90号法律第20条,法律规定了五项客观要素,考核须以此为依据:

  • 出勤:按时、规律地到岗工作,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
  • 纪律:遵守内部规章和职务义务。
  • 主动性:面对职位要求时积极主动的态度。
  • 工作效能:完成工作的数量与质量。
  • 责任心:对职责和公共财产尽心尽责。

每一项要素都必须以书面记录的方式、依据具体事实进行衡量,而不能凭笼统的判断。考核必须说明理由,使公务员能够准确了解自己需要改进之处。一份含糊不清、未描述所依据事实的考核,站不住脚,无论在行政途径还是司法途径上都可能受到质疑。

标准的客观性既保护行政机关,也保护公务员。对机关而言,它确保留任与否取决于有据可查的工作表现,而非个人好恶。对公务员而言,它明确了对自己的期望是什么,并在考核不公时提供了申辩的具体依据。客观标准压缩了任意裁量的空间,也减少了考核被用作政治工具的可能。

稳定任职权并非凭任职年限自动获得的奖赏:它取决于有理有据的考核以及对申辩权的尊重。

之所以如此重视考核的理由说明,是因为试用期是取得一项重要宪法保障的前置阶段,而这项保障常常与试用期本身混为一谈。

期限自正式到职之日起算,而按照第8.112/90号法律第15条,到职须在就职宣誓后十五日内完成。

试用期与稳定任职权并非一回事

尽管二者在时间上并行,试用期与稳定任职权却是不同的事物。试用期是考核阶段,是一个过程;稳定任职权则是公务员在该阶段结束时取得的保障,是一个结果。将二者混淆会导致常见的错误,例如以为单凭时间流逝就足以使公务员获得稳定任职权。

稳定任职权规定于宪法第41条。因通过公开招录考试而获任命担任常任职位的公务员,实际任职满三年后即取得稳定任职权。除期限届满外,宪法还要求,作为取得稳定任职权的条件,须由为此专门设立的委员会进行一次特别绩效考核。

宪法要求的特别绩效考核,不同于试用期内的定期考核。它是一项由专门委员会作出的终局性评估,作为取得稳定任职权的条件。试用期跟踪的是公务员的日常表现,而特别考核则在三年期满时为整个周期收尾,正式确认或不确认其留任。

由此产生的实际影响十分重要。已取得稳定任职权的公务员仅在有限情形下才会失去职位:已生效的司法判决、保障充分申辩权的行政纪律程序、依补充法规定进行的定期绩效考核程序,或因人员经费超支。而仍处于试用期的公务员,若考核未获确认,可被解除职务,但绝不能以任意方式进行。

试用期内公务员享有的保障

解除试用期公务员的职务并非不受约束。即便其尚未取得稳定任职权,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导致其失去职位的决定之前,仍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对质权和充分申辩权。公务员有权了解理由、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据。

这一立场已在联邦最高法院(STF,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第21号判例要旨中得到确立:试用期内的公务人员,未经调查或未经依法定程序核查其能力,不得被解除职务或开除。同样,第20号判例要旨要求,开除通过公开招录考试录用的公务员,须经保障充分申辩权的行政程序。

实践中,这意味着负面考核之前必须有正式程序:记录事实、给予陈述机会并作出说明理由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未经此程序即解除公务员职务,该行为违法,可被撤销,公务员可恢复职位并获得离职期间应得的款项。

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就试用期而言,行政行为的理由说明并不是可以省略的形式要件。导致公务员离职的决定,必须明确指出作为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仅泛泛声称其不具备资质而不详述原因的笼统决定,极易受到攻击,诉至法院后通常会被撤销。

绩效考核如何进行

试用期考核通常分阶段进行,在36个月期间定期出具报告,而不只是在期末进行一次。各机关通过自身规章规定具体程序,但都必须遵守法定的五项要素和申辩权。期满时,由一个委员会审查全部考核结果,并就是否确认该公务员留任出具意见。

建议公务员密切关注每一次考核,保存各份报告的副本,并对任何认为不公或缺乏依据的记录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沉默可能被解读为认可,而事后反应往往更加困难。一旦出现考核有失公允或遭受打压的迹象,专业律师的指导有助于从一开始就维护自身权利。

在可能出现的期限争议中,保存全部文件同样至关重要。离岗、休假和借调是否中止试用期计算,取决于各自的性质。明确知道试用期究竟何时结束,可以避免意外,无论是在确认留任方面,还是在计算取得稳定任职权所需三年期限方面。

关于试用期的常见误解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认为公务员一经任命便自动获得稳定任职权。任命、就职宣誓和到职是进入公职的几个步骤,但稳定任职权只有在三年期满并通过特别绩效考核后才能取得。另一个误解是以为试用期内的任何过错都会导致立即解职,而实际上,行政机关必须对整体表现进行评估并遵循正当程序。

将解除职务与开除混为一谈也很常见。试用期内的解除职务源于经正规考核后未获确认留任,不具有惩罚性质;而开除则是对严重过错施加的处分,须经行政纪律程序查实。两种情形各有其程序,正确的定性直接影响公务员的申辩策略。

常见问题

试用期是24个月还是36个月?

试用期为36个月的实际任职。第8.112/90号法律的原文规定为24个月,但后经修订改为36个月,使试用期与宪法为取得稳定任职权所要求的三年期限相一致。未实际任职的离岗期间,原则上不计入该期限。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可以休假或被调动吗?

可以。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仍享有各项职务权利,如休假和调动的可能,但须遵守各类情形的相应规定。不过,某些离岗会中止试用期的计算,待公务员恢复实际任职后才继续计算。因此,需要核实每一次离岗对期限和考核的影响。

试用期内被解除职务,可以撤销吗?

可以,前提是解除职务未经行政程序、未说明理由,或考核缺乏依据。在这些情形下,该行为可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撤销,并请求恢复职位和支付该期间的款项。审查考核文件以及行政机关所采用的程序,是这一申辩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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