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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84/99号法律:原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机关的义务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第9.784/99号法律界定了公民与联邦公共行政机关之间的规则:确立公权力必须遵循的原则,列明参与行政程序者享有的权利,并对双方施加义务,其中包括对每一项行为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凡与联邦公共机关打交道的人,无论是申请待遇、应对检查,还是对处罚提出申诉,都受到一部许多人并不了解的法律的保护。1999年1月29日颁布的第9.784号法律规范了联邦层面的行政程序,并将以往仅依赖学说或判例构建的保障,转化为明文规定。

本文以通俗的语言介绍这部法律的三大主线:约束行政机关的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以及这一法律关系中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

第9.784/99号法律规范什么、适用于谁

起点就在第1条本身。该法律确立了直接和间接联邦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的基本规范,并明确了双重目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确保行政目标得到更好的实现。因此,这并不是一部只为国家利益服务的法规,而是一项在公权力行使与公民地位之间寻求平衡的工具。

其适用范围不止于行政权。根据第1条第1款,当联邦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各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时,该法律的规定同样适用。这意味着,法院或联邦立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例如审理公务员申请的决定,也必须遵守该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原则

这部法律的主干在第2条。立法者在该条规定,公共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合法性、目的性、说明理由、合理性、比例性、道德性、充分辩护、对抗性、法的安定性、公共利益和效率等原则。这一清单起着效力过滤器的作用:凡是无视这些原则的行为,自始便带有违法的嫌疑。

这些原则并非凭空产生。其宪法依据在于宪法第37条,该条要求联邦、各州、联邦区和各市任何一个权力部门的直接和间接公共行政机关均须遵守合法性、非人格化、道德性、公开性和效率原则。第9.784/99号法律则在联邦行政程序层面对这一要求作了细化,并使之得以具体运作。

第2条的单项款将这些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标准。其中包括:依照法律和法的要求行事;以客观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禁止公职人员借此进行自我宣传;手段与目的之间必须相称,禁止超出严格必要限度的限制和处罚;以及指明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前提。这些规则为正当行事的义务赋予了实际内容。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第3条集中规定了作为程序利害关系人所享有的权利。首先是受到当局和公务人员的尊重对待,后者应当为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在这里,礼貌不再是一种客气,而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定义务。

其余各项权利则保障有效参与。行政相对人有权知悉程序进展、查阅卷宗、获取文件副本并了解所作出的决定。其可以在决定作出之前提出主张和提交文件,主管机关应当予以考虑。此外,其可以自行选择由律师协助,但法律规定必须委托代理的情形除外。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然而,这种关系并非单向的。第4条对向行政机关提出事项的人规定了义务。首要的是如实陈述事实,从而杜绝以歪曲的说法推进程序的企图。公权力常被要求恪守的诚信原则,同样约束着公民。

在此之上还有以下义务:以忠实、礼貌和诚信的态度行事,不得鲁莽行事,并提供被要求的信息,协助查明事实。这些义务不会剥夺行政相对人的任何权利;它们只是承认,一个公正的程序取决于关系双方的正当行为。

行政机关的义务: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于面对公权力拖沓的人而言,这部法律最有用的一点或许是作出决定的义务。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有义务就行政程序以及申请或投诉明确作出决定。因此,面对一项依规提出的请求,沉默并不是一种合法的选择。

这项义务还附带期限。根据第49条,程序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最多有三十天的时间作出决定,经明确说明理由可延长同等期限。无正当理由的拖延,为催促决定的措施打开了大门,这一问题与关于合理期限与行政沉默的讨论密切相关。

沉默并不是一种合法的选择: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对影响公民的每一项行为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事实和法律理由。

另一项重大义务是说明理由。第50条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说明理由,指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尤其是在否定、限制或影响权利,设定或加重义务和处罚,或对行政申诉作出裁决的情形下。理由说明必须明确、清晰且前后一致,使利害关系人能够理解自己为何败诉或胜诉。

正是这一要求,赋予了公民真正作出回应的机会。倘若不了解决定的依据,行政相对人便无从提出辩护和行政申诉。同样,正是理由说明使得事后能够审查公权力自行撤销或废止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支撑起质疑专断决定的权利。

常见问题

第9.784/99号法律适用于市政府和州政府吗?

根据第1条,该法律规范的是直接和间接联邦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并在联邦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履行行政职能时同样适用于它们。各州和各市通常有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尽管如此,第2条所规定的原则以宪法第37条为依托,指引着整个公共行政机关,这使得第9.784/99号法律在许多地方案件中成为通过类推适用的参照。

如果行政机关不对我的申请作出决定,会怎样?

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就其职权范围内的申请和投诉明确作出决定;第49条则规定,程序调查结束后,最多在三十天内作出决定,仅在明确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方可延长同等期限。面对不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行政渠道催促决定;若仍然沉默,则可寻求司法途径,迫使该机关作出表态。

没有律师,我可以自行跟进行政程序吗?

可以。第3条保障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由律师协助的权利,但法律规定必须委托代理的情形除外。在大多数普通行政程序中,公民可以直接参与,享有查阅卷宗、获取副本和提出主张的权利。在较为复杂的情形下,例如纪律处分程序,专业指导往往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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