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借调与岗位重新分配:条件与费用承担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调动、岗位重新分配与借调以不同方式改变联邦公务员的工作去向,其中只有一种会把职位本身转移到其他机关。第8.112/90号法律为每种制度规定了各自的条件,并明确了公务员到原机关以外任职时由谁承担其薪酬。
三种不可混同的制度
适用于联邦、自治机构和联邦公共基金会文职公务员的法律制度,将人员的流动分为几种彼此独立的形式,各有其前提与效果。把它们混为一谈,往往导致申请书写不当、未经实质审查即被驳回,以及因缺乏法律依据而站不住脚的行政行为。
第36条规定的调动,是公务员在同一人员编制内的移动。第37条规定的岗位重新分配,则是把实职职位本身转移到同一权力分支下的其他机关或实体。第93条规定的借调不转移任何职位,只转移履职地点,公务员与原机关的职务关系保持不变。
这一区分立刻产生实际后果。想要永久更换机关的人,只能依靠岗位重新分配,而绝非借调。仅打算临时到另一机构任职的人,依靠的是借调,而借调的适用情形、形式以及工资单由谁负担,都已由法律本身明确规定。
调动:同一编制内的移动
第36条将调动定义为公务员在同一编制范围内,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的移动,可以变更驻地,也可以不变更。职位留在原处,变化的是在职者的任职单位或履职地点,对该机关的职位结构没有影响。
第36条的单项条款把调动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依职权调动,基于行政机关的利益。第二种是依申请调动,由行政机关酌情批准,也就是说,要接受便利性与适时性的裁量。第三种是依申请向其他地点的调动,法律明确规定这种调动不以行政机关的利益为条件。
第三种类型引发的争议最多,因为其适用情形是封闭的:随同同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利益被调往他处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公务员本人、配偶、同居伴侣或受抚养人的健康原因,须经官方医疗委员会证明;以及在申请人数超过空缺数时,按任职机关事先制定的规则通过选拔程序。
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申请调往其他地点仍需取决于行政上的便利。既不指明所援引的类型、也不提供相应证明的笼统申请,往往会在未深入审查所称个人情况的情形下被驳回。
岗位重新分配:职位更换机关
岗位重新分配是指将实职职位,无论有人在任还是空缺,转移到同一权力分支下的其他机关或实体,并须事先经联邦行政机关文职人员系统中央机构审核。职位一经转移,在任者随之移动,并入接收机关的编制。
第37条要求该措施同时满足六项条件:符合行政机关的利益;薪资相当;职位的核心职责保持不变;职责的责任程度与工作复杂程度相互对应;学历、专业或职业资格要求相同;以及职位的职责与接收机关或实体的机构宗旨相符。
这份清单排除了把岗位重新分配视为依申请转移途径的理解。该措施依职权实施,目的是使人员配置与工作力量适应服务需要,包括机关或实体重组、撤销或设立的情形。至于空缺的实职职位,则由中央人事机构与相关机关和实体以联合行为进行重新分配。
在借调中,职位从不离开原机关:移动的仅仅是公务员的履职地点。
法律还对调整不成功的情形作了规定。职位被撤销,或在重组中被宣告不再需要时,未获重新分配的在编公务员将被置于待分配状态,直至重新安置。在重新安置实现之前,其由中央人事机构负责,并临时在其他机关或实体履职。
借调:只转移履职地点
第93条允许公务员被借调至联邦、各州、联邦区和各市各权力分支的其他机关或实体履职。适用情形载于该条正文,共有两种:第一款,担任委任职位或信任职务;第二款,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形。
情形的穷尽性是这一制度的核心。不存在仅因两个机关互相方便而进行的借调,也不存在借调去担任他人实职职位的情况,更不存在仅以技术合作协议为依据的借调。既没有信任职务,又没有特别法律授权,该行为便缺乏法律依据,其违法性同时波及借出方与借入方。
由于借调不转移职位,职位的归属仍在借出机关。与该职位相关的人事行为由该机关作出,借调期满后公务员也回到该机关,无需重新任职或办理任何重新进入的手续。
在借调之外,第93条第4款规定了一种相近的制度:经共和国总统明确授权,行政权公务员可以到没有自身人员编制的联邦直接行政机关履职,但须有特定目的和确定期限。这是一种在对象和时间上均受限制的例外性安排。
薪酬承担:谁为被借调公务员付薪
行政实务中最常见的疑问,在第93条各款中有分层次的答案。第1款针对为担任委任职位或信任职务而进行的借调:接收方若是各州、联邦区或各市的机关或实体,薪酬由借入方承担;其他情形下,薪酬仍由借出方承担。
这一规则有着明显的联邦制逻辑。联邦把自己的公务员借给其他政治实体时,没有理由由联邦工资单来负担州或市的机构运转。借调发生在联邦自身各机关之间时,薪酬继续由原机关支付,因为开支仍然出自同一预算。
第2款涉及借调至公营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形。公务员若选择领取实职职位的薪酬,或该薪酬加上委任职位报酬的一定比例,借入实体须向原机关予以偿付。在这种安排下,费用并不最终落在借出方身上。
随后几款填补了空白。第5款规定,上述两项规则在适用范围内同样适用于联邦征调的雇员或公务员。第6款规定,对于接受国库资金支付工资的公营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雇员的借调,不要求符合正文所列情形,也不适用费用承担规则,但须经中央规划与管理机构特别授权,担任委任职位或津贴职务的除外。
第7款则允许同一中央机构为补充联邦公共行政的工作力量,直接决定雇员或公务员的任职单位或履职地点,而不受第一款以及第1、2款费用承担规则的约束。这一规定服务于符合联邦整体利益的人员调配。
形式要件与争议焦点
借调既不能通过内部公函完成,也不能通过主管之间的口头约定完成。第93条第3款要求发布部令并刊登于《联邦官方公报》。刊登既是形式要件,也是监督工具:它界定了离岗的起始时间,明确了借出方与借入方,并使所援引的法律情形可以核查。
最常见的争议由此而生。没有刊登部令就到另一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处于违规状态,这段期间的工作会引发关于职务责任和已付款项的争论。委任职位被免除后仍然延续的借调,失去了第一款的依据,必须终止。
此外还有财务上的摩擦。法律规定由借入方承担费用或要求偿付时,借入方不履行义务并不免除借出方对公务员的责任,公务员仍照常领取薪酬。由此形成的是原机关对接收政治实体或实体的债权,须通过相应的行政途径追收。
如何确定适用的制度
选对制度先于任何申请,并决定成功的机会。三个问题就能解决大多数具体案件:
- 职位是否需要离开现在的机关?如果是,途径就是岗位重新分配,由行政机关发起,并须符合第37条的六项条件。
- 公务员是否将在另一机构担任委任职位或信任职务,或者是否有特别法律授权其离岗?如果有,则适用借调,并须刊登部令。
- 是否只是在同一编制内变更任职单位或驻地?那么适用的制度是调动,其类型取决于是否存在行政机关的利益,或是否存在法定的应予批准情形。
回答了这些问题之后,材料的准备便成为决定性因素。在因健康原因和随同配偶而申请调动的案件中,证据比法律论证更重要;缺少官方医疗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缺少调动配偶的行政文件,申请就失去了实质内容。
在借调中,需要关注的则转向行为本身与费用负担。核实所援引的法律情形、跟进部令的刊登,并从一开始就明确薪酬由谁承担,可以避免无依据的借调,以及机关之间往往牵涉多个财政年度的事后追讨。
常见问题
借调会把公务员的职位转到接收机关吗?
不会。借调只转移履职地点,职位及其职务关系仍留在借出机关。把实职职位转移到同一权力分支下其他机关或实体的,是岗位重新分配,它须符合第37条的六项条件,并经中央人事机构事先审核。
联邦公务员借调到市政府,薪酬由谁支付?
根据第93条第1款,为在州、联邦区或市的机关或实体担任委任职位或信任职务而进行的借调,薪酬由借入方承担。在联邦内部的借调中,规则相反,费用仍由借出机关承担。
不以行政机关利益为前提,能否获得调往其他城市的调动?
可以,限于第36条单项条款规定的三种情形:随同同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利益被调往他处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公务员本人、配偶、同居伴侣或受抚养人的健康原因,经官方医疗委员会证明;以及在申请人数超过空缺数时通过选拔程序。在这些情形之外,是否批准仍由行政机关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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