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与扶持协议:MROSC的实践应用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公民社会组织监管框架》以一项唯一标准区分合作协议与扶持协议,即工作计划由谁提出;公开征集、组织资格审查以及账目报告的设计,都取决于这一界定。
工作计划由谁提出
第13.019/2014号法律将公共行政机关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统一纳入同一制度。此前,协定(convênio)几乎是通用工具,行政实践还要应对散见于各部门规范中的各种要求。如今适用的文本在很大程度上源自第13.204/2015号法律推动的改革,该法律恰恰重写了界定各类工具的条款。
合作协议与扶持协议的区别,不在于拨付金额,不在于合作标的,也不在于合作组织的规模,而在于提案由谁发起。第16条规定,合作协议用于执行由公共行政机关自身发起的工作计划;第17条规定,扶持协议用于公民社会组织提出的工作计划。
第2条的定义印证了这一架构。第VII项规范由公共行政机关提出的合作,第VIII项规范由组织提出的合作。两者都以财政资金的转移为前提,现行文本均出自2015年的同一次改革。
还有第三种工具,在日常操作手册中常被忽略。第2条第VIII-A项由那次改革新增,设立了合作协定(acordo de cooperação),适用于不涉及财政资金转移的合作。公共财产使用权的让与、相互间的机构支持以及无需拨款的联合行动,都属于这一框架,它免去了另外两种协议所需的全套财务机制。
| 工具 | 计划由谁提出 | 资金转移 |
|---|---|---|
| 合作协议 | 公共行政机关 | 是 |
| 扶持协议 | 公民社会组织 | 是 |
| 合作协定 | 任何一方 | 否 |
在前两种工具之间作出选择的实用检验方法很直接:谁撰写了诊断分析、谁设定了目标。如果问题由行政机关发现,由其设计解决方案,再去寻找执行者,那么应当采用合作协议;如果组织带着自己的项目前来,而该项目源于它对当地现实的解读,那么合适的工具便是扶持协议。
错误归类并非单纯的形式瑕疵。当行政机关把自己构思的计划以扶持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时,便颠倒了法律确立的发起逻辑,也削弱了选择该合作伙伴的正当理由。反向操作——把诞生于组织内部的项目贴上合作协议的标签——则往往会掏空扶持制度所要保护的自主性。
第16条的唯一款增设了一条鲜少被利用的中间路径。公共政策委员会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由后者与公民社会组织订立合作协议。发起权仍属于公共一方,只是由部门性合议机构推动,这既保持了工具的一致性,又没有关闭社会参与政策制定的大门。
工作计划决定合作的成败
两种协议均以工作计划为依托,第22条规定了该文件的最低内容:对合作所针对现实情况的描述及其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关联;通过各项活动或项目拟实现的目标;收支预测;执行方式;以及衡量目标完成情况的参数。
在行政实务中,最容易使合作陷入困境的正是最后一项。没有可核验指标的目标,会把账目报告变成一场主观争论,因为任何一方都无法客观证明究竟取得了什么成果。服务目标却不界定何为一次服务,培训目标却没有课时数,协调联动目标却没有预期产出——产生的恰恰是这种僵局。
诊断与目标之间的关联具有类似作用。计划若以笼统措辞描述当地现实,随后提出与该描述脱节的目标,便不符合该条款要求的连贯性,而这一缺陷会在技术意见、管理人员的分析以及日后的账目审查中反复出现。
当组织提供配套资金或拥有其他来源的资金时,收支预测更需格外谨慎。资金来源混合而不作会计分账,会使日后难以证明公共资金恰好支付了计划承诺交付的内容。
至于执行方式,它常被当作形式要件,但实际上很少如此。其中确定了时间表、各方之间的任务分工以及交付节点。若合作的时间表无视服务的季节性或拨款日程,那么它从一开始就存在错位,执行过程中再多的善意也无法弥补。
公开征集、免除与无需竞争
确定了形式之后,便是组织的选择。第24条规定,除法律本身规定的情形外,订立合作协议或扶持协议之前,必须先进行以选择公民社会组织为目的的公开征集。
这一规则适用于两种工具,包括扶持协议。此处常常引发混淆:提案源于组织,并不自动使其有资格无需竞争便获得公共资金。项目的私人发起与合作伙伴的公开选择是两个不同的决定,各自遵循不同的逻辑。
提案源于组织,并不免除对合作伙伴的公开选择:在法律上,发起与选择是两项分开的决定。
例外是存在的,但受到明确限制。第30条允许在以下情形中免除公开征集:因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活动停摆而产生的紧急情况,以限定期限为限;战争、公共灾难或严重扰乱秩序的情况;对受威胁人员的保护;以及教育、卫生或社会救助领域的活动,但以组织事先完成登记认证为条件。
第31条处理的是另一种性质的情形,即无需竞争(inexigibilidade),适用于竞争不可行的情况。例如标的源于国际协定或承诺,以及由法律授权且在法律中指名受益组织的资金转移。
这两项条款之间的差别具有重要的实际后果。免除以竞争可行为前提,只是在具体情况面前让步;无需竞争则出自竞争在逻辑上的不可能。监督机关的审查意见中经常出现两者被套用错位的情况,而在作出决定时留下的书面理由,正是区分正当选择与脆弱选择的关键。
需要指出,公开征集并非合作的官僚障碍,而是赋予选择以正当依据的程序。编制完善的公告,附有事先公开的评审标准,可以减少异议,也能保护管理者和获选组织免受日后对选择实质的质疑。
签约前的组织资格审查
第33条列明了组织订立合作所须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第V项”a”款的时间要求:最短存续年限,根据订立合作的联邦层级不同,从一年到三年不等,并须以巴西联邦税务局(Receita Federal do Brasil)依据国家法人登记(CNPJ,巴西国家法人登记)出具的文件证明登记处于有效状态。
这一分级并非随意设定。它承认市级合作面向的是规模较小、成立较晚的组织,而更广泛的层级所面对的则是机构成熟度更高的组织。该款本身也允许联邦主体在辖区内没有任何组织达到年限要求时,以专门法令缩短该期限,从而避免在社团网络尚不成熟的地区使公共政策无法推行。
其余条件涉及与合作标的相符的章程宗旨、在拟开展活动领域的既往经验,以及执行所提交计划的最基本机构能力。文件核验在签约之前进行,而这一阶段出现过期证明的情况,常常使已在技术层面获批的合作陷入停滞。
这里有一点实务提示:资格审查考察的是组织,而不是项目。信誉良好的组织提交了拟定不当的计划,与资格不符的组织提交了内容扎实的计划,是两类性质不同的问题,各自应在相应阶段解决。混淆这两项审查会拖延签约,并导致论证不充分的决定。
执行、监测与账目报告
协议签署后,合作进入大多数争议萌生的阶段。法律从两个互补的方面构建跟进机制:有效期内对执行情况的监测,以及以工作计划所约定目标的完成情况为核心的账目报告。
分析重心的转移是这一制度的标志。审查并不止于核对发票,而是要追问标的是否完成、目标是否实现。只描述活动而不与已批准目标对照的执行报告,会使行政机关缺乏批准账目的依据,即便支出已有完整凭证。
由此可见合作初期拟定的衡量参数何其重要:它会在结局中再次产生分量。谈定了明确指标的组织,到了账目报告阶段几乎已完成了举证;而接受了模糊目标的组织,则会迟迟才发现,从未精确界定的东西根本无法证明。
法律对违约规定了后果,从警告逐级递进至更严厉的措施,并规范了对违反约定使用款项的责任。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负责人若把工作计划当作执行过程中的活文件,在整个有效期内随时查阅,而非签约后即归档的文件,都将从中受益。
2015年的改革及其后的调整,包括第14.309/2022号法律所作的修订,保留了这一以结果为导向的控制架构。处于合作两端的人,在日常工作中面对的概念疑问更少,而记录要求更多:可衡量的目标、有序的文件,以及在作出决定的那一刻写下的书面理由。
常见问题
组织可以自行提出项目并在无需公开征集的情况下获得资金吗?
根据第17条,由组织发起的提案以扶持协议的形式确定,但这本身并不排除第24条规定的公开征集。第30条的免除与第31条的无需竞争,均取决于是否符合特定情形,并须在案卷中明确说明理由。不符合这些情形时,公开选择仍然是强制性的。
合作不涉及资金拨付时应使用哪种工具?
第2条第VIII-A项规定的合作协定。它由2015年的改革新增,正是为了适用于不涉及财政资金转移的合作,例如公共财产使用权的让与以及机构性质的联合行动。合作协议和扶持协议以拨款为前提,因此不适用于这一目的。
组织的最短存续年限可以缩短吗?
可以。第33条第V项”a”款规定了时间要求,同时授权联邦主体在辖区内没有任何组织达到所要求期限时,以专门法令缩短该期限。缩短取决于该主体正式且普遍适用的决定,而不是在具体个案中对该要求的个别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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