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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实务中的差异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行政机关有两种手段可以消除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即撤销(anulação)与废止(revogação)。二者的依据不同,在时间效力和对相对人的影响上也截然相反。

违法与不合时宜:两个不容混淆的依据

撤销与废止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各自赖以成立的原因上。撤销以合法性瑕疵为前提,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就不符合宪法、法律或约束国家行为的各项原则。一旦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并非可以选择是否处理,而是负有义务,这正是第9.784/99号法律第53条的要求:对存在无法补正瑕疵的行为,必须宣告无效。

废止则恰恰相反,它针对的是完全有效的行为。这里没有需要纠正的法律瑕疵,只有对便利性与时机的重新评估。这属于行政裁量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判断(mérito administrativo):主管者认为该行为虽然合法,但在当下已不再符合公共利益。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第473号汇编意见(Súmula)对这种二元区分作了概括:

A administração pode anular seus próprios atos, quando eivados de vícios que os tornam ilegais, porque deles não se originam direitos; ou revogá-los, por motivo de conveniência ou oportunidade, respeitados os direitos adquiridos, e ressalvada, em todos os casos, a apreciação judicial.

这一表述表明,违法与不合时宜处于不同的层面。前者使行为的源头受到污染,后者只是反映了对集体利益评估的变化,并不质疑已作出行为本身是否合规。

时间上的效力:溯及既往与保全过去

依据不同,效力自然不同。撤销具有ex tunc效力(自始无效),即追溯至行为作出之时,消除该行为自产生以来的全部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本不应产生任何效力,因此推定这些效力从未有效存在过,但第三人的善意需要保护的情形除外。

废止则产生ex nunc效力(向后生效),只及于将来的情形。已经形成的效力保持完整,正因为它们源于一个合法的行为。因此,在被废止行为有效期间取得的既得权利,不会因日后的废止而受到影响。

撤销因违法而抹去过去;废止因不合时宜而终结未来。

在实践中,这一差别决定了,例如,一项被错误发放的福利是自始被视为不存在(撤销),还是一项裁量性行为仅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再产生效力(废止)。选错手段,会导致行为无效,并使公职人员承担责任。

有权消除行为的主体与时间限制

两种制度都源于自我纠正原则(autotutela),该原则允许行政机关无需司法机关介入即可审查自己的行为。不过,二者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不对称。撤销既可由行政机关作出,也可由司法机关作出,因为合法性审查是普遍适用的。而废止则只能由行政机关自己作出,因为法官不能代替主管者对便利性与时机作出评估,否则就会侵入裁量性行为的实体判断范围。

撤销权同样受到时间上的限制。第9.784/99号法律第54条规定了五年的除斥期间:对于给相对人带来有利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须在五年内予以撤销,该期间自行为作出之日起算,但经证明存在恶意的除外。期间届满后,法律关系的稳定优先于瑕疵,行为因时间的经过而得到确认。

废止虽然不受严格的法定期限约束,却受到实质性限制。已经履行完毕、效力已经耗尽的行为、羁束性行为以及已产生既得权利的行为,都不能被废止。了解这些界限,有助于避免纠纷,也能使行政机关的决定更有保障。

常见问题

撤销与废止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撤销源于合法性瑕疵,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并追溯至行为作出之时,具有ex tunc效力。废止针对的是有效但被认为不便或不合时宜的行为,只对将来产生效力,即ex nunc。简言之,撤销是纠正违法,废止则体现了对公共利益所作的行政事务判断。

谁可以废止行政行为?

废止只能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在行使自我纠正权时作出。司法机关不能废止,因为这需要评估措施的便利性与时机,而这属于主管者裁量权的专属领域。司法机关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撤销有瑕疵的行为,但绝不能取代行政者所作的实体判断。

行政机关何时丧失撤销有利行为的期限?

根据第9.784/99号法律第54条,对于给相对人带来有利效果的行为,除斥期间为五年,自行为作出之日起算,但经证明存在恶意的除外。期间届满后,该行为即获确认,法律安全优先于原有瑕疵,行政机关不得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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