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性丧失工作能力补助(疾病津贴):申领条件与缴费等待期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对于巴西一般社会保障制度(Regime Geral de Previdência Social,简称RGPS)的参保人而言,因疾病或事故连续超过十五天无法工作时,暂时性丧失工作能力津贴可为其提供替代收入。获得该津贴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具备参保人资格、履行缴费等待期,以及通过联邦医疗鉴定证明确实丧失工作能力。
暂时性丧失工作能力津贴的法律性质与成立前提
暂时性丧失工作能力津贴由1991年7月24日第8.213号法律第59条至第63条以及1999年5月6日第3.048号法令第71条至第80条加以规范,属于持续给付型津贴,目的在于替代暂时无法从事惯常工作的参保人的收入。这里所说的丧失工作能力,是指无法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并不要求其对任何工作都完全不能胜任。
对于适用《统一劳动法》(CLT)的受雇员工,停工期自丧失工作能力的第十六天起算,前十五天的工资由雇主支付。对于其他参保人,如个体缴费人、特别参保人、临时工和家政工人,津贴的起始日与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一天一致,前提是已有充分证明。这一区别十分重要,因为它会影响缴费所属月份的计算以及行政申请的期限。
工作能力丧失与否由联邦医疗鉴定认定,鉴定报告对巴西国家社会保障局(INSS)的行政决定具有约束力。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参保人,可以向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在后一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另行进行独立的再次鉴定。
缴费等待期:一般规则与免除最低期限的疾病
缴费等待期(carência)是指参保人在申请津贴之前必须已缴纳的最低月供数量。就暂时性丧失工作能力津贴而言,1991年第8.213号法律第25条第I款将缴费等待期定为十二个月的月度缴费。该期限自参保人加入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日起算,并计入宽限期内已完成的缴费。
同一法律第26条第II款列明了一批疾病和病症,对于这些情形,无论已缴纳多少次,缴费等待期均完全免除。该清单包括: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精神错乱、恶性肿瘤、失明、不可逆且致残的瘫痪、严重心脏病、帕金森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辐射污染以及严重肝病等。依照上述条款,因任何性质或原因的事故致残的,同样不要求缴费等待期。
对严重疾病免除缴费等待期,并非出于施舍的例外,而是法律对一个事实的承认:社会风险往往在劳动者尚未满足任何缴费期限之前就已经发生。
因普通疾病丧失工作能力,与因工伤或职业病丧失工作能力,二者的区别直接影响到雇佣关系的稳定性。对于INSS认定的工伤,受雇参保人在津贴终止后十二个月内享有临时性的工作保障,依据为1991年第8.213号法律第118条;该保障不适用于普通原因产生的津贴。
参保人资格与宽限期
除缴费等待期外,参保人在丧失工作能力开始之日还必须保有参保人资格。停止缴费的时间超过所谓宽限期的,即丧失该资格;宽限期由1991年第8.213号法律第15条规定。对于受雇参保人,宽限期为劳动关系或津贴终止后十二个月;如果参保人累计缴费超过一百二十个月,且其间没有出现导致丧失资格的中断,则可延长至二十四个月。失业者向主管机关证明其失业状态的,宽限期最长可达三十六个月。
参保人如果在丧失工作能力之前已丧失参保人资格,则无权领取津贴,即使疾病始于宽限期内亦然。联邦区域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STJ)的判例要求,丧失工作能力须发生在宽限期届满之前,权利方可获得认可,司法途径亦不例外。
对于特别参保人(以家庭经济模式经营的农村生产者、传统渔民及与其同等的人员),缴费等待期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依据1991年第8.213号法律第39条第I款,实际从事农业活动的月份均予计入,即使没有正式缴费。只需证明从事该活动的期间与所要求的缴费等待期相当即可,不再以个人按月缴费作为享受待遇的条件。
常见问题
已经领取过暂时性丧失工作能力津贴的参保人,能否因同一诊断再次领取?
可以。法律并不禁止因同一诊断再次发放津贴,前提是参保人能够证明出现了新的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形,并且仍保有参保人资格。如果两次津贴之间的间隔不足六十天,依据1991年第8.213号法律第60条第3款,无需重新满足缴费等待期。超过该期限的,应重新履行缴费等待期,但如果所患疾病属于同一法律第26条第II款规定的免除名单,则不在此限。
联邦医疗鉴定认定参保人具备工作能力,但参保人仍觉得自己无法工作,会怎么样?
参保人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提出行政申诉的方式,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此程序无需律师代理,期限为自知悉决定之日起三十日。与此同时,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紧急临时保全措施,在等待司法再次鉴定期间立即恢复津贴。行政鉴定报告与司法鉴定报告之间出现分歧的情况很常见,通常取决于在法庭上形成的更为详尽的技术论证,有时还会借助专科司法鉴定人的协助来解决。
暂时性丧失工作能力津贴的领取有时间限制吗?
法律没有规定津贴的绝对最长期限,只要经鉴定证明的丧失工作能力持续存在,津贴就继续发放。INSS通过预先设定的终止日期进行定期复查,如果下一次鉴定显示工作能力已经恢复,可以中止发放。如果丧失工作能力被认定为永久性,且无法通过职业康复从事任何相适应的工作,津贴可依据1991年第8.213号法律第62条的规定转为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金。
Base legal cit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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