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与数据保护:与LGPD的兼容性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区块链技术以透明和不可篡改见长,但正是这些特性,与LGPD(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所保障的数据保护权利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张力。
区块链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悖论
审视区块链技术的基本架构,我们可以发现,它具备一组彻底改变了数字交易记录与验证方式的特性:去中心化、记录不可篡改、操作透明,这三者构成了这项技术的支柱。然而,这些在金融和物流领域备受推崇的特性,一旦放到《通用数据保护法》(第13.709/2018号法律)的原则面前,就会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悖论。
LGPD在第6条中确立了目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免费查询等原则。此外,该法还赋予个人数据主体删除、更正和匿名化其信息的权利。可以看到,区块链因其分布式且不可更改的本质,使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变得困难,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无法实现。一般而言,一旦数据被写入经网络验证的区块,就无法在不破坏其后整条链完整性的前提下被修改或删除。
这种张力并非纯属理论上的探讨。利用区块链登记智能合约、认证文件或追踪供应链的企业,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将个人数据存储在这些网络中。数字钱包地址、身份证件的哈希值以及交易元数据,视具体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数据。LGPD第5条第I项将个人数据定义为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不可篡改性与数据主体权利之间的冲突点
第一个也是最明显的冲突,在于LGPD第18条第VI项规定的数据删除权。当数据主体要求删除其个人数据时,控制者负有依法予以满足的义务,但法律规定可以保留数据的情形除外。在以太坊或比特币这类公有区块链上,若要删除某一条特定记录,又不破坏后续区块的密码学完整性,在技术上是行不通的。这一冲突要求数据尽职调查专业人员审慎评估:区块链是否适合用于所拟进行的数据处理。
第二个摩擦点涉及数据最小化原则(第6条第III项)。公有区块链会把信息复制到网络的每一个节点,这意味着个人数据一经登记,就会以数以千计的副本分布在全球各地。这种大规模复制,与法律要求数据处理以实现其目的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为限,形成了直接的反差。
第三个值得关注的冲突,与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认定有关。LGPD在第37条至第40条中为这两类主体规定了明确的责任。而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中,并不存在一个决定处理目的和方式的中心实体。验证节点、协议开发者以及向网络写入数据的用户,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其中责任如何归属,成为一项相当棘手的法律难题。可以看到,这种不明确可能造成问责(accountability)上的空白,损害数据保护的实际成效。
区块链与LGPD并非不可兼容,但组织需要采用在架构层面把数据保护放在首位的解决方案,从系统设计之初就将其纳入考量。
我们还需要考虑数据跨境传输的问题。公有区块链在全球范围内运行,节点分布于数十个国家。每一条包含个人数据的记录都会被自动传输至这些司法辖区,而这些地方未必能提供LGPD第33条所要求的适当保护水平。这种自动而不加区分的传输,对使用这类网络的组织而言是一项重大的合规风险。
实现兼容的技术与法律方案
尽管存在上述冲突,我们仍然发现了若干技术和法律路径,可以让区块链的使用与LGPD的要求相协调。其中第一种,也是最有前景的策略,是将个人数据存储在链下(off-chain)。在这种模式下,区块链只记录数据的哈希值(密码学摘要),而个人信息本身则存放在传统数据库中,可以编辑和删除。当数据主体要求删除时,个人数据会从链下数据库中移除,而记录在区块链上的哈希值则不可逆地与任何可识别的个人脱钩。
第二种路径是使用许可型(或称私有)区块链,即网络的访问由某个可识别的实体或联盟控制。Hyperledger Fabric等网络支持建立私有数据通道,敏感信息只在获得授权的参与者之间共享。这种架构便于确定控制者、限制访问,在某些场景下,甚至可以经网络参与者达成共识后修改记录。
将“设计即隐私”应用于区块链
LGPD第46条第2款规定,安全与保护措施应当自产品或服务的设计阶段起就予以遵守。把这一原则适用于区块链,建议组织在落地任何基于该技术的方案之前,先编制《个人数据保护影响报告》(RIPD)。RIPD应当梳理将处理哪些个人数据,评估使用区块链的必要性与相称性,识别具体风险,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缓解措施。
先进的密码学技术也提供了有希望的出路。零知识证明(zero-knowledge proofs)可以让一方在不披露底层数据的情况下,证明某项信息属实。例如,系统可以验证某人已年满18岁,却无需把其出生日期记录到区块链上。可以认为,这项技术既满足了验证的需要,也符合数据最小化原则。
同态加密与安全计算
同态加密允许直接对加密数据进行运算,得到的结果同样是加密的,解密后与直接对明文数据运算所得的结果一致。这项技术目前在性能上仍有局限,但发展迅速,有望做到在不暴露原始信息的情况下,在区块链中处理个人数据。若再与安全多方计算技术结合,区块链网络中的多个参与者就可以共同处理数据,而其中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接触其他方的信息。
区块链项目中的数据尽职调查
我们认为,任何打算部署涉及个人数据的区块链方案的组织,都应当开展严谨的尽职调查。这一过程应从对将上链的数据进行分类入手,区分个人数据、敏感个人数据(LGPD第5条第II项)、匿名化数据和假名化数据。
尽职调查还应评估数据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同意(第7条第I项)在区块链场景下面临特殊挑战,因为数据主体一旦撤回同意,理论上就意味着要删除数据,而这在技术上可能无法实现。相比之下,正当利益(第7条第IX项)或合同履行(第7条第V项)等法律依据可能更为合适,前提是在RIPD中作出充分论证并留存记录。
尽职调查的另一个关键方面,是对区块链技术供应商的评估。可以看到,许多平台是在监管思路与巴西不同的司法辖区开发的,其默认协议未必涵盖LGPD的具体要求。合同审查应确保区块链基础设施提供方依法担任数据处理者,并明确其配合满足数据主体权利的义务。
我们还建议,尽职调查应包含对数据生命周期的前瞻性分析。在区块链项目中,记录的存续期限在理论上是没有上限的。组织应当从一开始就制定符合LGPD的数据留存政策,确立保障删除权得以实现的技术机制(如前文提到的链下存储),并建立在第18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回应数据主体请求的程序。
监管前景与ANPD的作用
ANPD(巴西国家数据保护局)目前尚未就LGPD背景下区块链的使用发布专门的指引。不过,其他国家数据保护机构发布的指导意见正受到密切关注,它们可能影响巴西的立场。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已发布指引,承认只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如链下存储和强加密,区块链方案就可以与GDPR(欧盟与LGPD相对应的条例)兼容。
在巴西的立法层面,我们注意到《加密货币法律框架》(第14.478/2022号法律)并未直接触及区块链与数据保护的交叉问题。这一空白更凸显出,组织应当主动采取合规姿态,抢在ANPD出台具体规定之前做好准备。开展深入的尽职调查、记录技术与法律决策、落实“设计即隐私”,不仅是良好的实践,也是善意与勤勉的证据,在可能发生的监督检查中或许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区块链与数据保护关系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的演进。零知识证明、同态加密以及原生具备隐私功能的新一代区块链等方案,有望逐步缓解与数据保护立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此之前,合规与数据保护专业人员审慎而知情的工作依然不可或缺,这样才能确保技术创新与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协调并进。
这一话题与LGPD中的敏感数据直接相关,我们已在专门的文章中进行了探讨。
为了便于您进一步阅读,也请参阅本所关于CDC与LGPD的文章。
常见问题
使用区块链的同时,还能遵守LGPD吗?
可以,前提是组织采取了适当的技术和法律措施。将个人数据存储在链下、使用许可型区块链,以及运用零知识证明等先进密码学技术,都可以让区块链的特性与LGPD规定的数据主体权利相协调。我们强烈建议在部署之前先编制《个人数据保护影响报告》(RIPD)。
记录在区块链上的哈希值,在LGPD下属于个人数据吗?
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哈希值能够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联(例如通过与链下存储的数据交叉比对),则依据LGPD,它可能被归类为假名化的个人数据。如果还原密钥已被销毁,且不存在合理的重新识别手段,该哈希值则可被视为匿名化数据,LGPD对此不再适用。
在去中心化区块链中,谁是数据控制者?
在去中心化区块链中认定控制者,是这项技术面临的最大法律难题之一。在公有网络中,每一个写入个人数据的参与者,就其该项具体的数据处理而言,都可能被视为控制者。在许可型区块链中,制定网络治理规则的联盟或实体往往会被认定为控制者,从而便于落实LGPD所规定的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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