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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分别财产制婚姻与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第377号判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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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分别财产制是法律在特定情形下强加给夫妻的财产制度,但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第377号判例汇编(Súmula 377)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从而在财产分割时保障配偶的权利。

强制分别财产制的适用情形

《巴西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必须适用强制分别财产制:需要经法院许可方可结婚的人结婚(16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70岁以上的人结婚,以及所有须经法院补足同意方可结婚的人结婚。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那些立法者推定处于弱势的夫妻及其继承人。就70岁以上的人而言,立法本意是防止出于财产利益而缔结的婚姻,不过学界批评这种推定带有歧视色彩。

70岁这一年龄界限由第12.344/2010号法律确定,取代了此前60岁的界限。这项强制规定是否合宪存在争议,因为它仅以年龄为依据限制意思自治,而没有考虑个人的实际行为能力。

STF第377号判例汇编及其效力

STF第377号判例汇编规定:“在法定分别财产制下,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共同所有。”这一判例汇编大大缓和了强制分别财产制的效果,使其接近于部分共同财产制。

该判例汇编的依据在于避免不当得利。如果一方配偶为婚姻期间财产的取得出过力,仅仅因为法律强制适用了分别财产制,就将其排除在财产分割之外,显然有失公平。财产共同所有的做法保护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

适用第377号判例汇编时是否需要证明共同努力,取决于采取哪一种司法见解。一种观点要求配偶证明自己确实为财产的取得作出了贡献(即证明共同努力);另一种观点则推定存在共同努力,只要求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那些立法者推定处于弱势的夫妻及其继承人。

巴西高等法院(STJ)在这两种观点之间曾有摇摆。最近的趋势是要求证明共同努力,无论是直接的经济出资,还是通过家务和家庭照料,使另一方得以专心从事经济活动。

共同所有的财产与非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有偿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前提是已证明存在共同努力(依多数观点)。婚姻期间购置的房产、车辆、投资以及其他动产和不动产,都可能纳入分割范围。

以下财产不属于共同所有:各方在结婚前已拥有的财产(个人财产)、婚姻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以变卖个人财产所得款项购置的财产(代位,sub-rogação),以及个人财产的孳息(自有房产的租金收益、婚前已持有股票的股息)。

实践中的区分与部分共同财产制相似,但有一项重要差别:在部分共同财产制下,有偿取得的财产自动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在适用第377号判例汇编的强制分别财产制下,视法院而定,可能需要证明共同努力。

争议与学界批评

学界批评,对70岁以上的人强制适用分别财产制,是立法上的家长主义,侵害了意思自治和人的尊严。年满70岁或以上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有辨别能力来选择自己婚姻的财产制度。

这一制度的矛盾显而易见:70岁以上的人可以出售自己的全部财产、进行赠与、订立任何合同并自由管理自己的资产,却不能选择自己婚姻的财产制度。这种不一致进一步支持了违宪的主张。

第377号判例汇编的适用同样存在争议。既然强制分别财产制的目的恰恰是保护财产,允许所取得的财产共同所有,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种保护。财产保护与分割公平之间的张力始终存在。

财产规划与替代方案

适用强制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可以采取财产规划措施来安排自己的资产。设立法人、运用家族控股公司,以及在生前赠与时附加不得共同所有的条款,都是合法的策略。

婚前协议不能改变强制适用的财产制度,因为该制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过,夫妻可以订立共同生活协议,对特定的财产事项作出安排,例如共同财产的管理,以及双方各自对家庭开支的分担。

对于这类夫妻而言,选择在家庭法和财产规划方面有专业资质的人士至关重要。律师可以在遵守法律限制的前提下,就如何更好地保护双方的财产提供指导。

常见问题

70岁以后结婚的人可以选择财产制度吗?

不可以。根据《巴西民法典》第1.641条第II项,年满70岁之后结婚的人必须适用强制分别财产制。这一规定不取决于准配偶的意愿,也不能通过婚前协议更改。不过,STF第377号判例汇编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可以共同所有。

强制分别财产制下如何分割财产?

在强制分别财产制下,各方配偶保留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以及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可以依据STF第377号判例汇编进行分割,但前提是证明在取得财产时存在共同努力。努力的证明可以是直接的(经济出资),也可以是间接的(家务劳动)。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变更强制分别财产制吗?

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民法典》第1.639条第2款允许在婚姻存续期间经法院许可、并提出有理由的申请后变更财产制度。不过,部分学说和司法见解认为,当财产制度由法律强制规定时不能变更,因为这种强制性规定源于强行性规范。各法院中作出的裁判两种意见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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