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新闻与网络诽谤: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在数字平台上蓄意散布虚假信息,会同时触发《巴西网络民事框架法》(Marco Civil da Internet)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刑法典》中侵害名誉的各类罪名,以及强加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数据留存义务。能否确定责任人、能否保全电子证据,以及是否了解平台承担责任的条件,决定着损害赔偿请求和惩罚性请求的成败。
构建数字责任的规范框架
第12.965/2014号法律(《网络民事框架法》)确立了网络应用提供者就第三方生成内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度。一般而言,这类提供者只有在收到法院命令、被要求使内容不可访问后仍不作为时,才需对损害负责。在法院作出裁定后仍不采取行动,提供者即成为损害的共同责任人,该法第19条原本赋予的免责也随之不再适用。
《民法典》第186条和第927条是过错责任的依据:用户因自愿行为、疏忽或轻率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担责。虚假发布与名誉、形象或财产的实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任何损害赔偿请求的核心要素,也是区分可获赔偿的损害与单纯的烦扰的关键所在。
《通用数据保护法》(第13.709/2018号法律)则增加了一层保护:当诽谤行为涉及不当处理受害人的个人数据,例如姓名、肖像、身份信息或健康状况,并将其用于公开曝光时,即可适用。若违反数据处理的法定依据,国家数据保护局(Autoridade Nacional de Proteção de Dados)可以施加行政处罚,这与民事或刑事程序无关,可独立进行。
刑法罪名与决定性的主观要件
散布具有诽谤性质的虚假消息,视个案具体情节,可能构成诬告式的诽谤罪(calúnia,《刑法典》第138条)、损害名誉罪(difamação,第139条)或侮辱罪(injúria,第140条)。calúnia要求虚假地指称他人实施了被定为犯罪的事实;difamação是指归咎于他人有损其名誉的事实,无论该事实是否带有犯罪色彩;injúria则是直接攻击他人的尊严或体面,不涉及具体事实的描述。
animus diffamandi(诽谤故意)是正当批评与刑事违法之间的分界线:追究虚假内容的刑事责任,依据的是玷污他人名誉的意图,而不是单纯的信息疏忽。
特定的主观要件(即animus diffamandi)使恶意批评有别于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最高司法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的判例已形成共识:政治性批评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批评,即便措辞尖锐,只要建立在真实且可核实的事实之上,就不构成侵害名誉罪,即使言辞犀利,也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这些罪名的法定刑相对较轻,但各法院常以反复实施、网络发布传播范围极广以及行为人匿名等情节为依据,加重基础刑,其支撑是《刑法典》第59条规定的罪责以及犯罪后果等司法情节。
证据策略与追责手段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取证工作需要采取具体而及时的措施。由公证员出具的公证记录(ata notarial)是最有力的电子证据,可在相关材料被删除、编辑或隐藏之前,固定发布的内容、传播范围以及责任账号的资料。《民事诉讼法典》第384条明确允许采用这种庭外确认方式。
要查明匿名发布者,需要依据《网络民事框架法》第13条和第15条,通过司法申请,向网络接入提供者调取访问日志(logs de acesso)。这些记录应按《网络民事框架法》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经法院命令延长保存期限。违反这些留存义务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也加重了未保存数据的提供者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还可以申请紧急预先保全(tutela antecipada de urgência),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00条,请求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并证明权利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内容持续曝光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危险。提供者若不履行删除的临时禁令,可被处以按日计算的罚款,并成为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常见问题
社交媒体平台是否要对虚假内容的发布直接担责?
一般而言,不会立即担责。《网络民事框架法》排除了平台对第三方所产生内容的无过错责任。只有当平台收到法院命令、要求删除诽谤内容,却在规定期限内不作为时,责任才会产生。单凭庭外通知,不会使提供者产生赔偿义务;但内容明显违法的情形除外,例如未经同意的裸露内容或仇恨言论,此时即使没有法院命令,不作为也可能构成责任。
发布者始终匿名的情况下,是否仍可就假新闻获得赔偿?
可以。经采取诉讼上可行的调查措施后仍无法确定作者的,可以对未履行法院删除命令或未提供注册及访问数据命令的网络应用提供者提起诉讼。此外,若平台对加害行为有纵容或鼓励情形,则可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须确定发布虚假内容的原始用户是谁。
只是转发了虚假消息、并非内容创作者的人,也要对损害负责吗?
要负责。明知内容虚假仍予转发,或在扩大可能造成损害的信息之前疏于核实其真实性的人,应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传播过错(culpa in diffundendo),已为学说及最高司法法院的判决所承认,适用于扩大假新闻传播范围的行为人,只要能证明其在传播中存在故意或过失,即使其并非内容的原始创作者。
Receba novidades por e-mail
Cadastre-se gratuitamente para receber nossos novos artigos.
Seus dados estão protegidos conforme a LGPD.
Ficou com dúvidas? Fale com um advogado especialista.
📱 Falar pelo WhatsAppAs informações deste artigo são de caráter informativo e não substituem consulta jurídica individualizada. Cada caso possui particularidades que exigem análise específi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