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令(mandado de segurança):公民何时可以使用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Mandado de segurança(安全令,巴西法上的一种宪法保障性诉讼)是一项宪法保障,用于保护因公共机关的违法或滥权行为而受到侵害或威胁的明确、确定的权利,但以该情形不属于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或数据保护令(habeas data)的适用范围为前提。
宪法中的安全令
安全令的依据是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第LXIX项。该项规定,当造成违法或滥用权力的责任人是公共机关,或者是行使公权职能的法人代理人时,安全令用于保护不受人身保护令或数据保护令所涵盖的明确、确定的权利。第LXX项则规定了集体安全令,赋予在国民议会拥有席位的政党、工会组织、行业团体以及成立至少满一年的协会提起诉讼的资格。
这是一种具有补充性质的宪法救济手段。只有当具体情形既不符合人身保护令(针对人身行动自由)的特定适用条件,也不符合数据保护令(针对个人信息的查阅与更正)的适用条件时,才能提起这一诉讼。这种补充性定位界定了该保障的适用范围,也为初步审查所选诉讼途径是否恰当提供了指引。
宪法以下层级的具体规范见第12.016/2009号法律,该法规定了程序、期限、诉讼资格以及批准该措施的条件。该法第1条重述了宪法的核心内容,并强调受保护的权利必须是明确、确定的,这一要件实际上起着诉讼受理过滤器的作用。
“明确、确定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所谓明确、确定的权利,是指可以凭借事先形成的书面证据当即证明、无需进行证据调查程序的权利。这一限定语修饰的并不是权利本身,而是证明权利的方式:申请人必须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一并提交能够毫无疑义地证明其主张所依据事实的文件。缺少这类证据,诉讼便欠缺特定的前提条件,请求往往会被以不审理实体问题的方式终结。
明确与确定不能与法律论点的简单性混为一谈。司法实践一贯认为,即便法律问题存在争议且较为复杂,也不妨碍批准安全令,这正是联邦最高法院(STF,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第625号司法要旨的立场。真正使这一程序无法进行的,是需要通过延长举证程序(例如听取证人证言或进行鉴定)来解决的事实争议。
在安全令程序中,证据与起诉状同时诞生:未能当即以书面形式证明的内容,很难得到审查。
事实问题与证据问题之间的区分在实务中至关重要。一个事实可以很复杂,却仍然是明确、确定的,只要它能够以书面方式加以证明。障碍出现在事实本身是否存在取决于只有普通证据调查程序才能提交到案卷中的材料时,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只能转而寻求普通诉讼途径。
该法第1条重述了宪法的核心内容,并强调受保护的权利必须是明确、确定的,这一要件实际上起着诉讼受理过滤器的作用。
机关行为与“施压者”的角色
安全令针对的是机关行为,这里的“机关”指在国家机构内部拥有决策权的人,或经授权行使公共职能的人。起诉状必须指明施压机关(autoridade coatora),也就是实施了被诉行为或怠于作出行为的责任人,以及该责任人所隶属的公法法人,因为裁判的财产性效果将由后者承担。
被诉行为可以是作为,即机关实施了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在法律要求其履行职责的情形下未予行动。无论哪种情形,都要求存在违法或滥用权力。违法是指直接违反法律规范;滥用权力则表现为偏离法定目的,或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时超越界限。
正确识别施压机关是一个敏感环节。错误指认机关可能导致诉讼被终结,不过司法实践在特定情形下也承认“承接理论”(teoria da encampação)的适用:如果上级机关对被诉行为的实体内容进行了辩护,便会因此取得被告的适格地位。
期限、临时措施与不适用的情形
根据第12.016/2009号法律第23条,申请安全令的权利自当事人知悉被诉行为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届满而消灭。该期限具有失权性质,既不中止也不中断;期限全部经过后便不得再提起安全令,不过当事人仍可通过普通诉讼途径就相关问题进行争辩。
根据该法第7条第III项,在同时具备权利表面合理(fumus boni iuris)和迟延危险(periculum in mora)两项要件的情况下,法律允许批准临时措施。该措施在终局裁判作出前暂停被诉行为的效力或责令实施相关行为,以避免因程序拖延而使最终可能批准的命令失去实际意义。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保证或保证金,以确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得到赔偿。
在某些情形下,这一途径并不适用。联邦最高法院第266号司法要旨禁止针对抽象的法律本身提起安全令,因为这一保障以具体、确定的行为为前提。第267号司法要旨则排除了针对可通过具有中止效力的专门上诉途径加以救济的司法行为提起安全令的可能,这一立场维护了上诉制度的内在逻辑。
事先审查这些情形,可以避免提起注定失败的诉讼。在选择安全令之前,谨慎的做法是先确认:是否存在具体行为、是否享有可当即证明的权利、失权期限是否仍在进行之中,以及是否不存在能够涵盖该项诉求的专门上诉途径。
常见问题
提起安全令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第12.016/2009号法律第23条,期限为一百二十日,自当事人知悉被诉行为之日起计算。该期限属于失权期限,意味着它既不中止也不中断。一旦期限经过,当事人便不能再使用安全令,但视具体情况,仍可通过普通司法诉讼就同一问题进行争辩。
个人安全令与集体安全令有什么区别?
个人安全令保护申请人(自然人或法人)自身的权利,以对抗机关的违法或滥权行为。集体安全令规定于《宪法》第5条第LXX项,由在国民议会拥有席位的政党、工会组织、行业团体或依法成立至少满一年的协会提起,以维护其成员或会员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诉讼资格以及裁判所涉及的主体范围。
在安全令程序中可以申请临时措施吗?
可以。根据第12.016/2009号法律第7条第III项,当所主张的权利具有合理性,且因程序拖延可能造成损害,这两项条件同时满足时,即可申请临时措施。措施获批后,被诉行为可被暂停,或者机关被责令采取行动,直至终局裁判作出。法院可以将临时措施的效力附加于提供适当担保的条件之上,以保障可能产生的损失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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