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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定公证处与登记处违纪处罚时效为5年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2026年9月签署颁布的一部法律,将对公证员和登记官违纪行为的处罚时效统一定为五年,而此前的立法对此并无一般性规定。

新法对《公证登记处法》作了什么修改

2026年9月21日颁布、次日刊登于联邦官方公报的第15.509号法律,在1994年11月18日第8.935号法律(通称《公证登记处法》)第34条中增加了一个单项款。这部1994年的法律是对联邦宪法第236条的具体规范,统一调整全国范围内的公证与登记服务。

新增条文篇幅很短,规定”适用本法所定处罚的追诉时效为5(五)年,自事实发生之日起算;属持续性违法行为的,自持续状态终止之日起算”。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没有设置过渡适应期。

该法案于2024年在众议院提出,2026年9月1日经参议院全体会议通过,文本与众议院已通过的版本没有任何改动。正因如此,法案直接送交签署,无需退回提案院。

这一修改仅有一句话,却改变了该法整整一章的逻辑。在此之前,规定违纪行为与处罚的那一编只描述了行为和处罚种类,却没有指明这些处罚可以追究到何时为止。

新法填补的空白

修改之前,《公证登记处法》已经列举了公证员和登记官的违纪行为及相应处罚,但对处罚时效只字未提。这一沉默为彼此不一致的做法留下了空间。

由于缺乏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只能借助类推,套用为公务员设计的时效期间。各州各自采用其认为合适的标准,同一违纪行为的时效长短,便可能因公证处或登记处所在地不同而不同。

2025年,国家司法委员会确立了应以联邦层面标准为准的指导意见。2026年的这部法律把这一指导意见转化为法律条文,使该问题不再取决于解释,并统一了时效的计算方式。

时效期间绝非走形式。它承担着稳定法律关系的功能:时间窗口一旦关闭,处罚请求权即告消灭,法律状态随之固定下来。倘若这一界限不够清晰,法律关系双方都会处于不安定之中。

因此,受益是双向的。自认为权益受损的人从此知道自己有多长时间可以要求启动调查;而受委托执业的公证员或登记官,也不再无限期地暴露在纪律追究之下。

五年时效针对的是对公证处或登记处的处罚,而不是对受损害者的赔偿:这是两个不同的时钟,计算方式各不相同。

这一区别经常引起混淆,下文还会再作说明,因为选择哪条途径,直接决定当事人需要遵守的时效,以及能让他拿回钱款的具体措施。

哪些行为可能招致处罚

《公证登记处法》第31条列出了五种违纪行为:不遵守法律或规范性规定;损害公证与登记制度的行为;不当或过高收取规费,即使以紧急为由亦然;违反职业保密义务;以及不履行第30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三种情形在投诉中出现得最为频繁,值得特别关注。法律明确禁止以用户事务紧急为由收取高于收费表的费用,也就排除了以加快办理为名加收附加费的做法。

第30条所列的义务清单相当长,与使用服务者的日常切身相关。其中包括:

  • 高效、礼貌、迅速地接待当事人;
  • 在显眼、易读、公众便于接近的位置张贴现行规费表;
  • 按照为各项职务行为规定的规费收费,并对收取的款项出具收据;
  • 遵守为各项行为设定的法定期限;
  • 妥善保管本处的簿册、文书和文件,并存放于安全地点;
  • 由用户自行选择,接受电子方式付款,包括分期付款。

处罚种类规定于第32条,从训诫到撤销委托,中间还有罚款以及九十天的停职(可延长三十天)。第33条规定了处罚的梯度:轻微违纪处以训诫;再犯或不构成更严重违纪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屡次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纪则处以停职。

按照第34条正文的规定,处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事实的严重程度作出,不受处罚梯度顺序的限制。最严厉的处罚——撤销委托,须以已生效的司法判决,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启动的行政程序所作决定为依据,且始终保障充分的辩护权利。

调查期间,如确有必要让负责人离职,可予以九十天的预防性停职,可延长三十天。在此期间,该公证处或登记处净收入的一半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并按货币校正计息,款项的最终归属取决于程序的结果。

三个不可混为一谈的时效

新法只处理了一个时效,即纪律处罚的时效。而因公证处或登记处的行为受损的人,实际上要面对不止一个时钟,而且每个时钟的起算点各不相同。

第一个是纪律时效,现在为五年,自事实发生之日起算。对于持续性违法行为,即在时间上延续的行为,时效只有在该行为终止时才开始计算。

第二个是民事赔偿时效。同一部法律第22条的单项款(2016年增补)规定,民事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三年,自登记或公证行为作出之日起算。这个时效比纪律时效更短,起算点也不同,因为它从行为作出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发现瑕疵之日起算。

第22条正文界定了责任范围:公证员和登记官对其因过失或故意给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本人、其指定的代理人以及其授权的书记员所造成的损失,并保留向实际实施该行为者追偿的权利。

第三个是刑事时效,第23条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两个领域各自独立运行,一方的结果并不自动决定另一方的结局。

由此产生的实际后果需要格外留意。纪律申诉不能替代赔偿诉讼,而更紧迫的往往是民事时效。发现公证书、授权委托书或登记存在瑕疵的人,首先应当核对该行为作出的日期,因为三年期间正是从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当事人如何启动监督程序

《公证登记处法》第37条将对公证与登记行为的司法监督权赋予有管辖权的法院,该管辖权由各州和联邦区的规定确定。监督在必要时随时进行,或者在公证员、登记官或其雇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经任何利害关系人申诉而启动。

“任何利害关系人”这一表述涵盖范围很广,除了对行为合法合规有利害关系之外,不要求任何特殊资格。同一条还规定,经查明存在公诉犯罪的,法官应将提起公诉所需的副本和文件移送检察院。

在司法组织体系中,这项职权通常由各州法院的监察机关以及对非诉事务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具体途径因各州规定而异,在提交申诉前最好先查阅当地的规范。

为准备申诉材料,建议备齐被质疑行为的证明书或副本、已缴规费的凭证,以及对违纪行为的客观描述并注明日期。这个日期有双重意义:既确定五年时效的起算点,也便于判断民事赔偿请求权是否仍然有效。

此外还有更正这一途径,与前两者都不相同。公共登记中的笔误,可以按照公共登记立法规定的程序予以更正,更正无需以处罚负责人或判决赔偿损失为前提。

把三条路径区分开来,可以避免浪费时间。更正修复的是文件本身,民事赔偿弥补的是财产损失,纪律申诉针对的是受委托执业者的行为,三者各有各的程序和时效。

常见问题

五年时效是从发现错误时开始计算吗?

不是。条文将起算点定为事实发生之时,而非当事人知悉该事实的时刻。唯一的例外是持续性违法行为,其时效自持续状态终止之日起算。鉴于这一差异,建议问题一出现就立即行动,而不要等到围绕同一行为的其他争议有了结果。

提出纪律申诉能保证退还被不当收取的款项吗?

不能保证。纪律调查可能导致训诫、罚款、停职或撤销委托,这些处罚针对的是公证处或登记处的负责人。财产损失的弥补要走民事赔偿途径,时效为三年,自行为作出之日起算,并且必须单独主张,即使两项请求源于同一事件也是如此。

新规定适用于2026年9月之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吗?

该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于此前发生的事实没有作出明确的过渡性规定。在这类情形下,新规定能否适用于已在进行中的情况,往往由负责调查的机关逐案审查。因此,对于处于临界日期附近的情形,应当谨慎对待,并核实各法院所采取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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