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时效:溯及既往时效与诉讼中途时效的区别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溯及既往时效(prescrição retroativa)和诉讼中途时效(prescrição intercorrente)都适用于有罪判决作出之后,以判决实际确定的刑期(具体刑罚)计算,当国家拖延超过法定期限时,即消灭可罚性。
对案件具体文件和各项期限进行分析,有助于确定在法律上恰当的应对措施。
两者都源于同一项原则:国家的刑罚追诉权不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当判决确定(trânsito em julgado)被过分拖延时,法律承认可罚性消灭,从而使刑罚无法再被执行。
溯及既往时效
溯及既往时效以判决中确定的刑期为基础,向前倒推计算,检验各个中断事由之间的任何一段时间,是否已超过与该具体刑罚相对应的时效期间。《反犯罪一揽子法案》(Pacote Anticrime)限制了这一类型的时效,禁止把受理起诉书之前的期间计算在内。
即便有这一限制,对于受理起诉书至作出判决之间的期间,它依然十分重要;一旦在卷宗中发现该情形,法官可以依职权宣告时效完成。
诉讼中途时效
诉讼中途时效是指:在可上诉的有罪判决作出之后,案件停滞的时间超过了所判刑罚对应的时效期间。这种情况常见于上诉案件在高级法院长期得不到审理。
司法实践认可,时效从判决公布之日起算,并因维持原判或改判的合议庭裁判(acórdão)而中断。期间届满时,可罚性即告消灭。
期间
期间依照《刑法典》第109条的表格确定,随所判刑罚而不同:刑期不满1年的,为3年;刑期1年以上至2年的,为4年;刑期2年以上至4年的,为8年;4年以上至8年的,为12年;8年以上至12年的,为16年;超过12年的,为20年。针对未成年人性尊严的犯罪另有特别规定。
宣告的效果
时效一经确认,刑罚便不得执行。被告仍留有犯罪前科记录,但无需承担刑罚。该判决丧失刑事效力,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诸如赔偿义务之类的民事效力仍可能继续存在。
实际计算与中断事由
计算溯及既往时效和诉讼中途时效,需要留意《刑法典》第117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受理起诉书、起诉裁定(pronúncia)、维持起诉裁定的裁判、公布可上诉的有罪判决、开始或继续执行刑罚,以及再犯,是使期间重新起算的主要事件。在两个事由之间,时间持续流逝,并可能导致可罚性消灭。
判决作出之后,计算方式随之改变。在溯及既往时效中,要以具体刑罚为基础重新计算,并检验过去的某一段间隔是否已经超过重新计算后的期间。在诉讼中途时效中,重点则是判决之后、案件等待判决确定的那段时间。对于在法院中拖上数年的上诉案件,这一类型尤为重要,只要符合条件,辩方就应当提出主张。
与追诉权时效的区别
抽象的刑罚追诉权时效,以罪名的最高刑期计算,是判决之前首先需要审查的屏障。而溯及既往时效和诉讼中途时效,只有在具体刑罚确定之后才存在,这彻底改变了辩护的着眼点。在刑罚较轻的犯罪中,发生诉讼中途时效的风险更大,应当在诉讼中持续监控。
重罪(crimes hediondos)、种族主义犯罪不适用时效的规则,以及武装团体对宪法秩序的行动,不适用上述逻辑,因为它们有各自专门的制度。在其他情况下,持续核查各项期间,是贯穿全部刑事辩护的技术性职责,包括上诉阶段和执行阶段。
《反犯罪一揽子法案》对各类时效的影响
第13.964/2019号法律,即《反犯罪一揽子法案》,显著改变了巴西法律体系中对溯及既往时效的处理。改革之前,即使是受理起诉书之前的期间,也可以按具体刑罚认定时效完成,学界为此提出了严厉批评,认为这在无形中助长了侦查拖延。
随着《刑法典》第110条第1款的修改,受理起诉书之前的期间不再计入溯及既往的计算。因此,辩方失去了就案发至刑事诉讼正式启动之间的这段时间主张溯及既往时效的可能。立法者认为,把这一阶段纳入进来,会在诉前阶段助长拖延策略,而这种迟缓并不能归咎于司法机关。
诉讼中途时效没有受到对称的限制,对判决之后的期间仍然完整适用。这种不对称体现了一种政策选择:让司法机关为定罪之后的拖延负责,同时保护侦查阶段,避免过早提出时效主张。
辩方的诉讼策略与期间监控
称职的刑事辩护需要在两个不同的时点进行时效计算:判决之前,用以主张抽象的或已具体化的刑罚追诉权时效;判决之后,用以同时监控溯及既往时效和诉讼中途时效。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阶段,都属于严重的技术失误,在轻罪和中等危害的犯罪中尤其如此。
对于诉讼中途时效,律师应当跟踪上诉在法院的进展,并定期核算自判决以来的时间是否正在接近所判刑罚对应的时效期间。如果期间在上诉审理之前届满,就必须立即提交申请,请求承认并宣告可罚性消灭。
在溯及既往时效中,思路是回溯式的:在已知所判刑罚的情况下,辩护人要重新计算判决之前各个中断事由之间的全部间隔,检验其中是否有某一段按照以具体刑罚为基础的新时效期间来衡量已经届满。一旦确认,就应当立即以有理由的申请书提交法院,即使判决对控方而言已经确定。
这两种情形都可以由法官或法院依职权认定,但司法实践表明,不作为十分常见。因此,辩护人积极发现并主张时效,是充分行使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罚性消灭在民事与刑事效果上的区别
因时效而宣告可罚性消灭,会在刑事领域产生特定的效果,但并不一定了结犯罪事实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在刑事方面,刑罚不得执行,任何保安处分也因此落空,被告也不能再基于那个已过时效的程序被列入有罪者名单。
然而,可罚性消灭并不排除赔偿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义务。司法见解已趋稳定:有罪的刑事判决,即使在最终确定之前就已经时效完成,也可以在民事赔偿之诉中作为证据材料,它不构成司法执行名义,但会影响民事法院对事实存在及其行为人的心证。
关于犯罪前科,可罚性消灭同样不会抹去刑事诉讼的记录。视所使用的管理系统而定,该案件仍可能出现在刑事证明中,只是会注明可罚性已消灭。当被告面临新的诉讼、法官在量刑时审查司法情节时,这一点尤为重要。
常见问题
溯及既往时效如今还存在吗?
存在,但已被《反犯罪一揽子法案》限缩。受理起诉书之前的期间不能计入溯及既往时效。在受理起诉书到判决之间,这一制度仍然有效,法院也在持续适用。
上诉会中止诉讼中途时效的期间吗?
提起上诉并不会自动中止期间。计算继续进行,只有出现法定事由,例如维持原判或改判的合议庭裁判,才会发生中断,这一点规定在《刑法典》第117条。
时效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吗?
可以。这属于公共秩序事项,法官或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依职权认定,包括在刑罚执行阶段依职权认定。检察院(Ministério Público)和辩方也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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