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截图能作为证据吗?证据要有效,关键在哪里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截图、聊天软件中的对话记录和电子邮件,在成千上万的案件中被当作证据提交,但并非每一份电子文件都能让法官信服。能否被采纳,取决于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对材料是否做了正确的技术性保全。
证据自由原则与电子文件
巴西的诉讼制度奉行证据自由原则。《民事诉讼法典》(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第369条允许当事人运用一切合法、且在道德上正当的手段,来证明支撑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的事实。因此,法律并没有列出一份封闭的可采证据清单。截图、电子邮件和聊天软件消息都属于这一宽泛的范围,前提是符合形式和可靠性方面的要求。
该法典还明确承认电子文件。第441条认可依照专门法律制作和保存的文件。第422条则规定了机械复制品:该条第一款明确,数码照片和从互联网提取的图像,可以证明其所呈现的内容;第三款又将这一规则延伸至电子信息的打印件。立法者预见到了当下的情形:许多重要的沟通,都是在数字环境中产生并流转的。
由此带来的实际结果很直接:聊天截图或打印出来的电子邮件,不会仅因为是电子形式就被拒绝。真正的难点不在于最初是否被受理,而在于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时,这份文件能否经得起考验。此时,真实性和完整性将决定证据的命运。
真实性与完整性:截图最容易“失守”的地方
真实性回答的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份文件是否确如其表面所示,是否确实出自其声称的那个人?完整性回答的则是另一个问题:内容是否保持原样,有没有经过编辑或剪裁而扭曲原意?单独一张截图之所以脆弱,恰恰是因为只要略懂一点操作,任何用户都能修改文字、伪造发送人或删去片段。法官对此心知肚明。因此,当真实性受到有力质疑时,孤立的截图往往分量不足。
《民事诉讼法典》第422条第一款解决了其中一部分问题。如果数字图像受到质疑,提交该图像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子认证;无法提供时,则应将材料送交鉴定。第411条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凡作者身份已通过法定认证手段(包括电子认证手段)确认的文件,视为真实。未被质疑的电子证据往往会被采信,但一旦遭到质疑,就需要技术上的加固。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策略性细节: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对真实性提出质疑之前,私人文件对制作者一方享有有利的推定。仅仅为了拖延时间而作的笼统质疑,通常是不够的。提出质疑的一方必须具体指出使该文件可疑的瑕疵,否则法院会驳回其主张。
如果数字图像受到质疑,提交该图像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子认证;无法提供时,则应将材料送交鉴定。
公证记录:为电子证据“加固”
要让电子证据更有保障,最牢靠的工具是《民事诉讼法典》第384条规定的公证记录(ata notarial,即由公证员出具的现场事实记录)。在这一文书中,公证员亲自查看相关内容(聊天软件中的对话、某个网页、某个电子邮箱),并将其亲眼所见如实记载于公文书中。该条的单独一款允许将以图像或声音形式呈现、并存储于电子文件中的数据载入记录。其结果是形成一份具有公信力的文书。
这在证明上的价值十分显著。公证记录并不证明内容本身属实,而是证明在特定的日期和时间,该材料确实存在,并以那样的形式呈现在被查看的设备或网址上。这一记录使事后主张“内容系拼凑伪造”变得非常困难,因为它让一名具有公信力的公职人员,成为证明该信息在那一时刻状态的有资格的见证人。
公证记录并不能使内容变成真实,但能以公信力固定特定日期和时间屏幕上所存在的内容。
有必要提醒的是时机问题。公证记录应尽快办理,趁内容仍然可见,尚未被信息发送者删除,也未被平台撤下。对话可能被删除,账号可能被停用,网页也可能被下架。一旦原始内容丢失,连公证员也无法记录已经不存在的东西,为证据“加固”的机会也就随之消失。
元数据、保管链与技术性保全
除了肉眼可见的内容,电子证据还带有价值很高的隐藏信息,即元数据。它们显示创建的日期和时间、来源号码、发送人的电子邮件地址、设备标识等数据,有助于确认文件的来源。以电子邮件为例,其中的技术性邮件头会显示邮件在各服务器之间经过的路径。保存这些要素与保存文字本身同样重要,因为面对质疑时,正是它们支撑着证据的真实性。
稳妥的保全方式,是以原始格式保存文件,而不是只留一张屏幕图像。对于聊天软件中的消息,软件本身就支持导出完整的对话,其中包含日期和参与者的身份信息。对于电子邮件,宜在服务器上保留该邮件,并将文件连同完整的邮件头一并保存。条件允许时,还可以计算校验码,即所谓的哈希值(hash),以便日后证明文件未被做过任何改动。
保管链的逻辑,在刑事诉讼中因2019年对《刑事诉讼法典》(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的修订而得到确立,对民事领域同样是一个很好的参照。其理念是将从收集到向法院提交的每个环节都记录下来,使任何人都无法声称材料在途中被调换或篡改。记录由谁收集、何时收集、如何收集,以及文件存放在何处,能够增强法院对该证据的信任。
电子邮件、录音与消息:各自需要注意的事项
电子邮件如果附有基于数字证书的电子签名,证明力会更强,因为巴西法律承认此类签名的法律效力。没有证书时,技术性邮件头以及向服务提供商核实的结果,可以起到证明来源的作用。仅仅把邮件文字粘贴到一份文档中,既没有原始文件,也没有邮件头数据,是最脆弱的呈现方式,也最容易遭到质疑。
对话录音需要特别留意。高级别法院承认对话参与者之一所作录音的合法性,即使对方不知道自己正被录音,因为录制自己所参与的对话,并不构成秘密监听。与此不同的是,对话之外的第三人所作的录取,原则上需要经过司法授权。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它决定了录音是作为有效证据进入诉讼,还是因违法而被排除。
至于聊天软件中的消息,则需要格外注意上下文。从对话中截取的一小段,可能完全颠倒所说内容的含义。较好的做法是提交完整的对话,并附明日期、时间和清晰的对话人身份,避免只挑选对自己有利的句子。法院更看重能够让人理解各方真实意图的完整对话,而不是孤立、不连贯的片段。
保全电子证据的实用步骤
证据被采纳还是被排除,差别往往出在准备工作上。在把材料带入诉讼之前,几个简单的做法就能明显提高文件的可靠性,并缩小对方提出异议的空间。以下步骤概括了针对截图、电子邮件和聊天软件消息的建议流程。
- 以原始格式保存文件,而不是只保留屏幕照片,并尽可能一并保存元数据。
- 导出聊天软件中的完整对话,包含日期、时间和参与者身份,不做选择性剪裁。
- 当内容具有决定性作用,或对方有删除的风险时,可考虑办理公证记录。
- 记录保管链:由谁收集、何时收集、如何收集,以及材料在提交前存放在何处。
- 行动要快,因为消息、账号和网页随时可能消失。
这些措施没有哪一项能单独保证胜诉,但每一项都能降低证据因来源存疑而被排除的风险。在双方各执一词的纠纷中,一份保全良好的电子文件,往往正是促使法院的心证倾向某一方的关键因素。
常见问题
仅凭一张聊天截图能当作证据吗?
它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质疑时,可能就已足够。问题出现在对方针对真实性提出具体质疑的时候。这时,孤立的截图往往会失去分量,当事人需要用完整导出的对话、公证记录或鉴定来加以补强。证据保全得越早,被采纳的可能性就越大。
什么时候值得办理公证记录?
只要电子内容对案件至关重要,并且存在被删除或被质疑的风险,就建议办理公证记录。不利于对方的对话、社交网络上的发布内容、网页和电子邮箱,都是典型的例子。由于公证员以公信力记录其亲眼所见,这项服务的费用,考虑到它为证据带来的稳固性,通常是值得的。
怎样做才能让电子邮件不被质疑?
理想的做法,是以原始格式保存邮件,包括能够显示发送人、日期以及服务器间传输路径的技术性邮件头,而不是只复制文字。附有数字证书的电子签名能增加可靠性。对来源有疑问时,可以请求法院向服务提供商调取信息。从第一时间起就完整保存文件,是应对质疑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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