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her de terno folheando um maço de documentos

行政复议:如何不经诉讼推翻不利决定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面对不利的行政决定,公民和企业在诉诸司法机关之前有两条途径:向作出决定的原机关提出的重新审议申请(pedido de reconsideração),以及提交上级机关的层级申诉(recurso hierárquico)。了解期限、正确的提交方式以及中止效力的范围,可能决定异议能否成功,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无需任何诉讼费用即可化解争议。

重新审议与层级申诉:两种不同的手段

重新审议申请,是指利害关系人请求作出决定的同一机关重新审查其自身行为的申请。这里并不发生审级变化:由作出决定的机关被请求重新考虑其看法,通常依据的是新的理由、此前未经审查的证据,或者对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的证明。

层级申诉则是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这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先行reconsider,即先自行重新考虑;若不予改变,则将案卷移送其上级机关裁决。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由谁来审理:重新审议由原机关审理,申诉则由上一级机关审理。

实践中,这两种手段并不互相排斥。在许多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先提出重新审议申请,决定被维持后再提出层级申诉。但需要注意的是,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重新审议申请原则上既不中止也不中断申诉期限,因此如果只坚持重新审议,可能会错过申诉期限。

期限以及向谁提出申请

在联邦层面,第9.784/1999号法律规定,除非另有特别的法律规定,行政申诉的一般期限为十日,自知悉决定或决定被正式公布之日起算。各州和各市有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律,特定机关通常也有适用于本领域的、期限各异的规定,因此在提交之前,务必核对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规范。

申诉应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该机关收到申诉后,有机会在较短期限内重新考虑其行为;如果不予改变,则将案卷移送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负责裁决。因此,在申诉书中,利害关系人在形式上是将申诉递交给被申诉的机关,但请求的是有管辖权的上级机关受理并支持其申诉。

联邦法律将申诉的审级限定为最多三级行政机关,除非法律另有不同规定。申诉如果逾期提出、向无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由不具备资格的人提出,或者在行政程序已经用尽之后提出,则可能不予受理。这些形式上的瑕疵会使实体审查无法进行,即便申诉人在实质问题上是有道理的。

至于申诉材料,申诉书应当清楚写明被异议的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事项,以及支持其主张的文件。泛泛而谈、只表达不满而不针对决定理由进行反驳的申诉,往往会被驳回。规则很简单:对被申诉决定的每一项理由,都需要有一条明确的反驳意见。

逾期提出的申诉不会进入实体审查:期限是异议必须跨过的第一道门槛。

值得说明的是,将事先缴存现金或提供财产担保(arrolamento de bens)作为受理行政申诉的条件,是被禁止的。高级法院已确立的见解认定该要求违宪,因此任何机关都不得以预先支付款项或提供财产担保作为受理申诉的条件。

这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先行reconsider,即先自行重新考虑;若不予改变,则将案卷移送其上级机关裁决。

中止效力:一般规则与例外

行政领域最敏感的问题之一,是申诉的效力。依据第9.784/1999号法律的一般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申诉不具有自动中止效力。这意味着在申诉审理期间,被申诉的决定继续产生效力,仅仅提出申诉并不足以停止处罚、追缴或某项措施的执行。

该法本身规定了例外。如果决定的执行有造成难以弥补或无法确定能否弥补的损害之正当忧虑,被申诉的机关或其直接上级机关可以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赋予申诉中止效力。这不是自动享有的权利,而是取决于有理有据的申请以及对风险的具体证明。

当行政途径不批准中止而损害迫在眉睫时,就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紧急保护(tutela de urgência),这并不构成跳过审级,因为司法审查不得排除是宪法保障的内容。即便如此,先在行政层面尝试中止该行为,也会增强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因为这表明利害关系人首先向有关机关寻求了解决。

如何在实践中组织申诉

第一步,是准确确定知悉决定的日期以及适用的行政程序规范,以便确定正确的期限。随后,利害关系人应取得完整的案卷副本,核对该行为的理由说明,并整理出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文件。仔细阅读决定,可以看出哪些论点必须予以回应。

申诉书通常遵循清晰的结构:申诉人的身份信息、被异议决定及知悉日期的说明、事实陈述、证明决定有误的法律依据、如有需要且说明充分的中止效力申请,最后是撤销或变更该行为的请求。每一份文件都应在正文中提及并附上。

申诉提交之后,建议持续跟踪办理进度和各项答复期限。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出现重要的新事实,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提交。被申诉的机关维持决定的,案卷将移送上级机关,在申诉所移交的范围内重新审查。

提起诉讼之前用尽行政途径的好处

虽然法律制度原则上并不要求在诉诸司法机关之前先用尽行政途径,但走完这一步有切实的好处。首先,有可能快速且无成本地解决问题:行政机关可以承认错误并纠正该行为,从而结束争议,既无需承担败诉律师费和诉讼费用,也不必等待数年才能得到判决。

第二个好处体现在举证和论证方面。行政程序可以用来收集文件、取得技术意见,并形成一套证据材料,日后用于支持可能提起的诉讼。行政决定及其理由说明,会阐明该机关的考虑,并清楚地显示出在法庭上需要反驳的究竟是什么,从而使日后的起诉书更加精准。

此外,还有对期限以及对裁判者态度的影响。根据适用的法律,提出行政申诉可能会影响影响利害关系人请求权的时效期间(prescricional)和除斥期间(decadencial)的计算,因此每个案件都需要仔细分析。而且,证明自己首先向行政机关本身寻求了解决,会强化利害关系人的善意,也有助于说明可能提出的司法申请的紧迫性。

常见问题

提出行政申诉的期限是多久?

在联邦层面,第9.784/1999号法律的一般规则规定期限为十日,自知悉决定或决定被正式公布之日起算,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各州、各市以及特定领域的机关有各自的规范,期限可能不同。因此,在提交之前,必须核实该程序适用哪部法律,因为逾期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行政申诉会自动中止决定吗?

不会。作为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申诉不具有中止效力,被申诉的决定在审理期间继续产生效力。在有造成难以弥补或无法确定能否弥补的损害之正当忧虑时,可以依职权或应申请给予中止。要获得中止,利害关系人必须明确提出申请,并具体证明立即执行该行为所产生的风险。

在行政层面提出申诉需要缴费或缴存保证金吗?

根据高级法院已确立的见解,将事先缴存现金或提供财产担保作为受理行政申诉的条件,是被禁止的。任何机关都不得以预先支付款项或提供财产担保作为受理申诉的条件。法律为某些特定程序规定的个别行政规费,不同于被宣告违宪的申诉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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