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无过错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与追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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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过错民事责任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公务人员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不以过错为前提。了解其构成要件、足以免除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以及追偿诉讼,有助于厘清这一制度的边界。
什么是国家无过错民事责任
国家无过错民事责任,是指公共行政机关对其公务人员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需证明存在过错。其依据在于《联邦宪法》第37条第6款:公法法人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私法法人,应对其公务人员以该身份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同一条款还规定,在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国家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因此,这一宪法规范融合了两个核心理念:一是对受害人的全面赔偿,不以国家有过错为前提;二是公共主体在先行赔付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过失的公务人员追讨。
在宪法以下的法律层面,《民法典》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制度。其第43条规定,国内公法法人应对其公务人员以该身份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保留在致害人存在过失或故意时向其追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事法律之间是相互协调的。
所谓责任是“无过错”的,意味着受害人无需证明公务人员存在疏忽、轻率或业务不精。只需证明国家行为、所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即可。关于公务人员过错的讨论,留待下一阶段,即国家通过追偿诉讼寻求受偿之时再行处理。
行政风险理论及其构成要件
巴西的制度采用行政风险理论。按照这一理念,国家在履行职能、组织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风险,因此即便其行为并不违法,也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责任源于国家所处的地位,而非对其行为的非难评价。
这一逻辑与民事赔偿的总体框架相呼应。《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因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义务予以赔偿;并进一步规定,当通常从事的活动因其性质对他人权利构成风险时,即使没有过错也负有赔偿义务。而根据第186条,不法行为是指侵害权利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无过错责任以国家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为要件,对这些要素的证明不可免除。在不作为的情形下,适用何种制度取决于国家所违反的义务:特定不作为可能引发无过错责任,而一般性服务瑕疵则需要审查公务过失。明确国家的作为义务及其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可以避免对一切不作为行为不加区分地套用同一解决方案。
行政风险理论并不把国家变成无所不保的保险人:没有因果关系,或存在免责事由,便没有赔偿义务。
必须把行政风险与所谓的完全风险区分开来。行政风险是一般规则,允许存在足以排除责任的事由,因为这些事由切断了因果链条。完全风险则属于例外,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即便出现上述事由,国家仍须承担责任。两者在实践中的差别,恰恰在于能否援引免责事由。
切断因果关系的免责事由
由于一般适用的是行政风险制度,国家只要证明损害并非由其行为所致,即可免除责任。免责事由作用于因果关系:一旦国家行为与损失之间的联系被切断,赔偿的逻辑前提便不复存在,即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亦然。
第一项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完全过错。当损失仅仅由受害人自身的行为造成时,就无法把结果归责于国家。《民法典》第945条已经表明受害人行为的重要性:若受害人对损害事件的发生有过失,赔偿额应根据其过失与致害人过失的严重程度相比较来确定。如果只是与有过失,则减少赔偿;如果是完全过错,则免除赔偿义务。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在确实切断了国家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可以免除责任,尤其是在该事件外在于活动风险的情况下。事件的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去审查保护义务和具体情况。在此背景下应考虑《民法典》第393条,但不能把任何被归为意外的事件都自动当作免责的原因。
第三种情形是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事实,即损害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引起,公务人员在因果上没有参与。这三种情形的共同点,在于国家行为与结果之间缺乏联系。主张免责事由的公共主体负有证明责任,因为是它在主张因果关系已被切断,而该因果关系的证明本属于受害人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针对公务人员的追偿诉讼
《宪法》第37条第6款的末尾部分,保障国家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这就是追偿诉讼:公共主体在赔偿受害人之后,转而向造成损害的公务人员追讨其已支付的款项。《民法典》第43条同样保留了在致害人存在过失或故意时的追偿权。
国家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公务人员对国家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这意味着,在追偿诉讼中,必须证明该公务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缺少这一主观要素,即便国家已被判令赔偿第三人,也无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对这一宪法条款的主流解释认为,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应当针对公共主体提出,而不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这一设计既保护了履行职务的公务人员,又借助国家的无过错责任,便利了受害人获得赔偿。公务人员的个人责任则留待由行政机关自行提起的追偿途径解决。
提起追偿诉讼,原则上要求国家已经实际赔偿受害人,并且能够证明公务人员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将这一主观要素的讨论推后至赔偿之后,维护了整个体系的逻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协助,往往能提升辩护的质量。巴西律师协会《职业道德与纪律守则》指出,律师是司法运作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也是公民权利的捍卫者,这一角色在行政法相关内容中同样重要,这些内容汇集于博客。
常见问题
只要有损害,国家就一定赔偿吗?
无过错责任免除了证明过错的要求,但仍须证明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受害人的完全过错或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事实,若切断了这一联系,可以免除责任。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也需要就其是否确实切断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属于活动风险加以审查。损害的单纯存在,并不足以自动推定其与国家行为有关。
什么是针对公务人员的追偿诉讼?
这是国家在赔偿受害人之后,向造成损害的公务人员追讨已支付款项的诉讼。《宪法》仅在公务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时才允许提起。因此,尽管国家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公务人员对国家承担的却是过错责任,且取决于对这一要素的证明。
国家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主要包括受害人的完全过错、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事实、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它们都作用于因果关系:国家一经证明损害并非源于其行为,便免除赔偿义务。证明免责事由的责任由公共主体承担,因为是它在主张国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已被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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