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inho de terra entre cercas de madeira e árvores

通行地役权:经由相邻土地通行的权利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房产没有通往公共道路的出口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从相邻土地通行,而提供通道的一方有权获得与所承受负担相称的补偿。巴西《民法典》通过两项常被混淆的制度来规范这一问题,即强制通行权(passagem forçada)与通行地役权(servidão de passagem),两者在成立要件、设立方式和法律后果上各不相同。这一区分决定了由谁付费、权利如何登记,以及关于通行路线的争议如何解决。

强制通行权:被四周土地围困者的权利

强制通行权源于必要,而非便利。《民法典》第1.285条规定,土地若无法通往公共道路、水源或港口,其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相邻土地的所有权人提供通行,但须支付足额补偿。这是法律设定的相邻关系权利,目的正是避免一块土地因被他人的产业团团围住而无法使用。

其核心前提是土地处于“封闭”状态。该土地必须确实与外界隔绝,自身没有任何通往公共道路的出口。如果已有出入通道,即便条件简陋、使用不便或路程更长,司法实践通常也倾向于不支持强制通行权,因为这项制度救济的是“无路可走”,而不是所有权人想走近路的一己之便。

强制通行权是法律赋予的形成权(direito potestativo),邻人不能一口回绝。若遇阻挠,权利人可诉诸司法机关;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法院确定通行路线。这种强制性,正是该制度有别于相邻各方之间任何自愿协商的地方。

通行地役权:为不动产设定负担的协议

通行地役权遵循的是另一套逻辑。它由《民法典》第1.378条及以下各条规范,为一块土地(称为需役地,即prédio dominante)带来便利,同时为另一块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即prédio serviente)设定负担。与强制通行权不同,地役权并不以土地封闭为前提,仅凭当事人的意愿即可设立,使受益土地的使用更方便、更有效益。

最典型的设立方式,是各所有权人作出明示声明,通常采用公证契约(escritura pública),随后在不动产登记处(Cartório de Registro de Imóveis)办理登记。地役权也可以通过遗嘱设立;若属外观明显且持续行使的地役权,还可依第1.379条通过取得时效(usucapião)取得。无论哪种情形,其显著特点都是源于意思自治或时间的经过,而不是法律的强制。

强制通行权救济的是毫无出路的人;通行地役权只是让本已有出入通道的不动产更好用。

地役权一经设立,便附着于不动产,而非附着于个人。即便发生买卖或继承,它仍随需役地与供役地一并转移,对新的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因此登记至关重要:登记使该负担公开,并使其可以对抗任何日后购得这块负担土地的人。

正因其具有这样的持续性,地役权必须以文明的方式、在约定的范围内行使。需役地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通道,不得扩大负担;供役地的所有权人则不得妨碍权利的正常行使,否则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供役地所有权人应获得的补偿

在强制通行中,补偿不是恩惠,而是法律的明确要求。第1.285条的文字规定的是支付“足额补偿”(indenização cabal),也就是足以全面弥补所有权人因他人在自己土地上通行而承受的损失的金额。一块土地为另一块土地所作出的牺牲,必须在经济上得到补偿。

补偿的计算会综合考虑实际用于通行的面积、其余土地的贬值、可利用价值的丧失,以及持续使用所带来的不便。当各方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时,通常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鉴定(perícia)来评估,使金额能够反映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和负担的范围。

对于经协议设立的地役权,经济上的对价由双方自由约定。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免除任何费用,一切取决于各方的利益。由于这一制度出于自愿,法律并不强制要求补偿;不过,在文书中载明是否有过补偿仍属审慎之举,可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需要提醒的是,是否付款并不会使一种制度转变为另一种。即使邻人就强制通行收取了一笔款项,该权利仍源于法律,并带有强制性;而地役权即便是有偿的,依然是一种自愿的法律行为。

登记与路线争议

在实践中,登记是区分这两项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行地役权须登入不动产登记处的该不动产登记档案(matrícula),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完全效力。若未办理备注登记(averbação),供役地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自己不知道该负担的存在,从而削弱需役地的权利。

强制通行权源于法律,发生争议时则源于法院裁判,其效力的保障方式有所不同。即便如此,对法院确定的通行路线办理备注登记仍然可以增加稳定性,因为它以官方形式记录了通行的具体路径,可预防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以及日后买受人之间的争论。

最常见的争议集中在通行路线上。第1.285条规定,应当承受这一限制的,是其不动产最自然、最容易用于通行的邻人,这也指引法官选择对负担土地损害最小的路线。路线、宽度和确切位置的确定,往往是争议的源头,尤其是当供役地所有权人认为通道本可另辟他处时。

当受益人把使用范围扩大到获准范围之外时,也会引发纠纷,例如原本只约定行人通行,却开辟出可供车辆通过的路,或未经许可拓宽道路。这里的原则是比例原则:通行权应当满足受益土地的需要,同时不得让邻人承受超出必要限度的牺牲。

另一个容易产生摩擦的问题是通道的维护。除另有约定外,一般由通行的受益人负责使通道保持可用状态,并承担相应费用。无论是通过公证契约,还是通过已办理备注登记的判决,对权利作出完备的书面记录,都是预防和化解此类分歧最有效的手段。

常见问题

强制通行权与通行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强制通行权是法律为封闭土地(即没有任何通往公共道路出口的土地)设定的相邻关系权利,具有强制性,且须予以补偿。通行地役权则出于自愿,可通过协议、遗嘱或取得时效设立,作用是让一块已有出入通道的不动产更好用。前者源于绝对的必要,后者则源于所有权人之间约定的便利。

补偿由谁支付?又如何计算?

在强制通行中,由从通行中受益的一方向负担土地的所有权人支付补偿,金额应当足额,涵盖被占用的面积、土地的贬值和造成的不便。没有协议时,金额通常在司法程序中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而在经协议设立的地役权中,款项由双方自由约定,甚至可以免除,因为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补偿。

通行地役权必须在登记处登记吗?

是的。要对第三人产生完全效力,由所有权人通过声明设立的地役权,应当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处的该不动产登记档案中。这项登记使该负担公开,并确保权利在买卖或继承时仍随不动产转移。如果没有备注登记,新的买受人可以主张不知情,从而削弱受益土地权利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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