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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产的文物登记保护:义务与限制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文物登记保护(tombamento,巴西法律中对具有文化价值的财产实施的特别保护制度)在不剥夺所有权人财产的前提下保存物品的文化价值,但同时课以保养义务、施工须事先获批以及周边区域的限制,违反者将受到专门的处罚。

登记保护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巴西宪法将登记保护列为保护巴西文化遗产的手段之一(第216条第1款),与清册、登录、监管和征收并列。该行政行为确认某一财产承载着构成巴西社会的各群体的身份认同、行为或记忆,并使其受特别法律制度的约束。其效力作用于物本身,而非所有权人个人。

由此引出第一个实际区别:登记保护不等于征收。所有权仍归私人所有,所有权人继续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包括出售、出租或通过继承转移。发生变化的是所有权的内容,因为使用必须与一项可由公权力要求履行的保存义务并存。正因如此,通常情况下,单纯的登记保护行为并不产生赔偿。

管辖权是共享的。宪法规定联邦、各州、联邦区和各市负有共同义务,保护具有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的文献、作品及其他财产,以及纪念物、著名自然景观和考古遗址(第23条第三项)。就历史、文化、艺术、旅游和景观遗产的保护进行立法,属于共同立法权限(第24条第七项)。

因此,同一处不动产可能同时受联邦、州或市级登记保护,各级都有自己的主管机关、程序和行政行为。了解该财产由哪一级政府予以保护,是任何咨询的第一步,因为这决定了有权批准施工和实施处罚的主管当局。

载入《登记保护簿》之前的程序

第25/1937号法令第9条规定了强制登记保护的程序。主管机关通知所有权人,令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表示同意登记保护;若欲提出异议,则须在同一期限内提交理由。如无异议,该期限为不可延展的除斥期限,局长通过简单批示即可决定将该物载入相应的《登记保护簿》。

如提出异议,则交由发起登记保护的机关审阅,并给予其另外十五日的不可延展期限以支持其主张。此后程序移交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自收到之日起最多六十日内作出决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对该决定不得在行政途径上提起上诉,但这并不排除司法机关对该行为的合法性、其理由以及实际证明的文化价值进行审查。

程序进行期间,该财产已处于保护之下。第10条规定,登记保护在程序因通知而启动时为临时性的,在程序以载入登记簿结束时为确定性的,并规定临时登记保护在一切效力上等同于确定登记保护,但第13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直接产生的后果是:未经批准不得拆毁、损毁或改建的禁令,自通知送达之时起即生效。

第13条规范登记公示事项。对私人财产的确定登记保护,须由不动产登记官在其负责的簿册中予以誊录,并在所有权登记旁作附注。所有权转移后,受让人须在三十日内将登记保护事项载入登记,否则处以相应价值百分之十的罚款,即使该转移是通过司法途径或因死亡而发生的亦然。

受登记保护的财产发生位移的,所有权人须在同一期限内、在同样的处罚威慑下,在目的地的登记处办理登记。无论是转让还是位移,均须依照第13条各款的规定通知保护机关。这一连串的登记要求解释了为什么购买老旧不动产需要在签字前仔细阅读产权登记簿。

加诸所有权人的保养义务

核心义务是保养。第19条规定,缺乏资金进行保养和修缮工程的所有权人,须将这一需要告知联邦保护机关,否则处以相当于该物所受损害评估金额两倍的罚款。因此,即使所称原因是缺乏资金,不作为仍将受到处罚。

收到通知并认定工程确有必要后,该机关局长命令由联邦出资实施工程,并须在六个月内开工,或者依据同条第1款的规定对该财产办理征收。如上述措施均未采取,所有权人可申请撤销登记保护(第2款)。如情况紧急,该机关可主动设计并实施工程(第3款)。

对受登记保护财产的保养既不是所有权人施予的恩惠,也不是其独自承担的负担:法律规定在资金匮乏时分担费用,并允许在公权力不作为时撤销登记保护。

这一制度设计排除了两种极端的理解。既不能说国家实施登记保护后便把全部账单丢给所有权人、撒手不管,也不能说登记保护将不动产的日常责任转移给了公权力。日常维护仍由持有该财产的人负责,而当保养超出了行政程序卷宗中所证明的经济能力时,公共资金才介入。

其他义务补全了这幅图景。受登记保护的物处于保护机关的持续监管之下,该机关可在其认为适当时随时进行检查;阻挠检查构成违法行为,将处以罚款,再犯者罚款加倍(第20条)。受登记保护物品遗失或被盗,须在五日内报告,否则处以该物价值百分之十的罚款(第16条)。

对于动产,还存在跨国流通的限制。第14条规定,仅在短期、不转移所有权且以文化交流为目的的情况下,经咨询委员会裁量,方可将其运出国境。如在上述情形之外试图出口,该物将被扣押,责任人须缴纳该物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承担走私罪所规定的刑罚。

施工、改建与受登记保护财产的周边区域

第17条规定了该制度中最严厉的禁令。受登记保护的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毁坏、拆除或损毁,未经保护机关事先特别批准,也不得进行修缮、粉刷或修复,违者处以所造成损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外墙粉刷、更换屋顶、更换门窗框以及结构加固,都须在施工开始前取得批准。

如该财产属于联邦、州或市所有,根据同条独立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官员须以个人名义承担罚款。这一规则将处罚落在作出决定的人身上,而非国库,这对公共机关在受保护建筑中开展的工程具有实际意义。

干预还延伸至邻近区域。未经联邦机关事先批准,不得在受登记保护物的邻近区域建造妨碍或减损其可见性的建筑物,也不得在其上张贴广告或海报,否则将被责令拆除建筑物或移除该物件,并处以该物件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18条)。邻近不动产本身并未被登记保护,但受到行政限制。

这一限制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实施登记保护的机关对周边区域作出的行政划定,以及对受保护整体可见性的解读。高度超限的项目、朝向纪念物的无窗实墙以及大型户外媒体,是市政许可与文物保护机关的要求经常发生冲突的几个节点。

凡购买、租赁或为历史街区内的不动产提供融资的人,都与这项查证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周边限制未必出现在邻近不动产的产权登记簿中,因此查询市、州和联邦的受保护财产名录,可以提前发现一个在项目获批之后才察觉就会代价高昂的障碍。

赔偿、出售与撤销:干预的边界

上述任何限制都不能免除说明理由的要求。登记保护与财产的文化价值相联系,须有明确的理由说明、保障抗辩权的程序,并在保存利益与课加给私人的牺牲之间保持相称。未能证明所保护价值的行为,或使所有权人承担超出必要负担的行为,均可在行政层面和司法层面予以质疑。

还存在经济上的边界。作为对使用的一般性限制,登记保护并不自动产生赔偿。但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这些限制掏空了财产的经济利用价值,相当于其实质内容的根本丧失,解决方案就转为赔偿性的,即通过征收或对经证实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不是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维持限制。

关于转让,有必要纠正一个至今仍流传甚广的观念。第25/1937号法令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章节已不再有效:第22条已被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废止。如今,出售受登记保护的私人财产,无需事先向联邦、州或市提出要约,但第13条规定的登记和通知义务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重要的制裁性后果依然存在。针对受保护财产的侵害行为,等同于针对国家遗产的侵害行为(第21条)。第9.605/1998号法律将毁坏、使之无法使用或损坏受特别保护的财产,以及未经主管当局批准改变受保护建筑物或场所外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宪法进一步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损害和威胁将依法受到惩处(第216条第4款)。

对所有权人而言,稳妥的路径在于文件工作:确认实施登记保护的政府层级,取得周边区域的划定范围,在任何施工前咨询主管机关,并将收到的批准文件存档。对购买者而言,尽职调查从产权登记簿和受保护财产名录开始,而且要在签署报价或委托改建设计之前进行。

常见问题

登记保护会把不动产转移给公权力吗?

不会。该财产仍属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人继续可以使用、出租、出售或通过继承转移。登记保护创设的是一种限制与义务的制度,主要是保养义务和施工须事先获批的义务。所有权转移给公权力需要征收,那是另一项制度,有其独立的赔偿和独立的程序。

所有权人没有资金时,由谁承担工程费用?

所有权人须将工程的必要性告知保护机关,否则处以相当于所认定损害两倍的罚款。工程被认定为必要后,由联邦出资实施,并在六个月内开工,或者由公权力对该财产办理征收。若上述措施均未采取,所有权人有权申请撤销登记保护。

可以在受登记保护财产的相邻地块上建房吗?

可以,前提是该工程不妨碍也不减损受保护财产的可见性,并且事先取得保护机关的批准。在邻近区域张贴的广告和海报也适用同样的要求。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拆除建筑物或移除该物件,并处以该物件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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