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istrada de toga falando ao telefone com um documento na mão

紧急保全措施(tutela de urgência):如何在诉讼终结前尽快获得裁定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临时性紧急保护措施(tutela provisória de urgência)允许法官在诉讼终结之前即时作出回应,保护那些因司法程序天然的拖延而面临严重损害风险的当事人。该制度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第300条至第302条,要求同时具备两项条件:所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以及迟延带来的危险。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以及先行裁定可能带来哪些风险,对任何一场诉讼的策略都有直接影响。

紧急保护措施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时间是许多权利的敌人。一场诉讼从提起到作出终局判决,可能耗时数月甚至数年,而在这段时间里,有理的一方有时根本等不起。临时性保护措施正是为这种情形而设:它暂时提前实现终局裁判的效果,或者保障诉讼最终结果的实际价值。

《民事诉讼法典》自第294条起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将临时性保护措施分为两类:基于紧急情况的和基于权利明显性的。本文关注的紧急保护措施,可以是保全性质的(仅在判决作出前保护权利),也可以是预先给付性质的(立即给予诉讼中所请求的内容)。

另一项重要区别在于申请的时间。这类措施既可以作为诉前申请提出,甚至不必先提交完整的起诉状;也可以作为附带申请,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提出。无论哪一种情形,法官在批准之前,都会审查法定条件是否具备。

两项要件:权利的可能性与迟延的危险

《民事诉讼法典》第300条规定,准予紧急保护措施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第一个是权利的可能性,传统上称为fumus boni iuris(权利表象)。法律并不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只要求所提交的证据使申请人的说法具有可信度。法官作出的是简易认知(cognição sumária)式的判断,也就是对事实进行快速而暂时的审查。

第二个要件是损害的危险,或者说对诉讼最终结果实际价值的威胁,也就是经典的periculum in mora(迟延之险)。当事人需要证明,等待正常的诉讼程序走完,将造成严重且难以弥补或无法弥补的损害。缺少这种具体的紧迫性,申请便失去意义,因为这项措施存在的目的,恰恰是避免时间毁掉权利。

A urgência não dispensa a prova: o juiz precisa enxergar, já na largada, a probabilidade do direito que se quer proteger.

这两项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项,申请都无法获准。一个案件也许胜诉可能性很大,但如果没有紧迫性,等待判决即可。同样,一种处境即便令人焦虑,若毫无法律依据,也不足以让法官把效果提前赋予一个很可能没有道理的人。

第300条第一款还授权法官要求提供担保,包括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以保证对方当事人日后可能获得的赔偿。如果当事人经济上处于弱势、无力提供担保,则可以免除,这样最需要该措施的人仍然能够获得司法救济。

一场诉讼从提起到作出终局判决,可能耗时数月甚至数年,而在这段时间里,有理的一方有时根本等不起。

适用该申请的实际情形

举例说明,道理会更清楚。设想一位患者急需手术,却被健康保险计划拒绝承保该项治疗。若等到终局判决,病情可能发生不可逆的恶化。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的可能性(合同与医疗诊断报告)加上对健康的风险,足以支持法院发出先行裁定,要求立即进行该项治疗。

另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消费者:明明债务已经还清,姓名却被错误列入失信名单。这种不当的负面登记会妨碍其获得信贷、签订合同,甚至影响求职机会。手握付款凭证的消费者,可以在案件实体问题仍在审理期间,申请立即撤销该登记。

在家事法领域,确定临时抚养费,可以保护那些依靠这笔费用维持生活的人。而在财产纠纷中,对即将被挥霍转移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可以确保最终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权人。在所有这些情形中,共同点都在于:不能等待,否则会造成严重损害。

此外,还有一些诉前预先给付的紧急保护措施可能趋于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04条,如果该措施是以诉前方式准予的,而对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该裁定即告稳定,诉讼随之终结,但不形成实质性的既判力。当无人对该措施提出异议时,这一机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先行裁定的风险

紧急保护措施威力很大,但使用时需要谨慎。第300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裁定的效果存在无法回复的危险,则不得准予预先给付式的保护措施。其逻辑在于,避免一项临时措施产生无法撤销的终局性后果:倘若最终判决对取得该措施的一方不利,这些后果将无从挽回。

不过,最敏感的内容在第302条。该条规定,申请保护措施的一方,须对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措施已经执行,而最终判决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就要赔偿相应损害,无论其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只要存在损害,且与所执行的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足以成立。

这一责任还涉及其他情形:诉前保护措施以先行裁定方式获得,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送达所需的条件;措施在法律规定的任何情形下失去效力;以及法官认定请求权已罹于时效或除斥期间。这些情形都提醒人们,提出申请时务必慎重。

因此,关键在于把这一工具留给紧迫性真实存在、权利又能够被证明的案件。运用得当,临时性保护措施能够弥合生活的速度与诉讼的迟缓之间的距离;运用不当,则会成为新纠纷的源头,让不加斟酌就提出申请的人承担责任。

常见问题

紧急保护措施与明显性保护措施有什么区别?

紧急保护措施取决于对迟延危险的证明,也就是存在一种具体的风险,使人无法等到诉讼终结。而明显性保护措施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无需具备紧迫性,其依据是证据的说服力或某些特定情形,例如滥用辩护权,或者申请有已在重复性案件审判中确立的法律观点作为支撑。

法官可以不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准予该措施吗?

可以。第300条第二款授权法官在对方当事人表态之前,或在事先听证说明之后,以先行裁定的方式准予。之所以有这种可能,正是因为在许多紧急情形下,若先听取被告的意见,该措施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不过,对方当事人随后仍有机会进行答辩,并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该裁定。

临时性保护措施被准予后,还能被撤销吗?

可以。临时性保护措施在诉讼期间保持效力,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96条,可以随时被撤销或变更。如果出现新的情况,使权利的可能性不复存在,或者表明紧迫性已经消失,法官会重新评估该措施。这种临时性正是该制度本身的性质,它不同于对实体问题作出的终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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