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式:如何为政府采购选对正确的路径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招标方式决定了巴西公共行政机关在每一次采购中所遵循的程序,一旦选择有误,整场招标的合法性都可能受到影响。了解何时适用电子拍卖式招标(pregão)、竞争性招标(concorrência)或竞争性对话,是企业和公共管理人员在法律上稳妥参与政府采购的第一步。
什么是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指的是在有意与公权力机关缔约的各方之间组织竞争的程序。每一种方式都有各自的期限、公告方式和报价规则。选对方式并不是官僚式的形式要求:它决定了整个竞争的架构,也保障投标人之间的平等原则。
2021年第14.133号法律,即通常所说的新《招标与行政合同法》,重新梳理了这一领域。它全面取代了此前的立法,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采购,涵盖联邦、各州、联邦区和各市。
随着这一变化,两种传统招标方式不复存在:价格征询(tomada de preços)和邀请招标(convite)。取而代之的是更精简的体系,它以采购标的而不再以预估金额为划分依据,而已被废止的旧制度正是按金额来划分的。
新法还把过去分散在不同法律文件中的规则统一起来,将采购规则、辅助程序以及合同监督制度纳入同一文本。这样的集中规定便于系统性地理解法律,也减少了公共采购流程各个环节究竟该适用哪一项规范的疑问。
新法规定的五种招标方式
现行制度规定了五种招标方式。每一种都对应特定的目的,管理人员在启动程序之前,应当先判断哪一种与拟采购的标的相匹配。
电子拍卖式招标(pregão)用于采购通用商品和通用服务,即其性能和质量标准能够在招标公告中客观界定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方式,通常以电子形式进行,通过连续出价展开竞争。
竞争性招标(concorrência)适用于特殊商品和特殊服务的采购,以及工程,还有通用或特殊的工程类服务。由于涉及更复杂或规模更大的标的,它要求更详细的资格审查阶段,并可根据行政机关的需要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
竞赛(concurso)用于遴选技术、科学或艺术类作品。当公权力机关需要一个方案、一项创作或一种智力成果时,这是合适的途径,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选出获胜者,并向其给予奖金或报酬。
拍卖(leilão)用于处置财产。行政机关通过拍卖出售不再使用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依法查封或质押的财产,出价最高者得,但须遵守事先确定的最低评估价。
竞争性对话(diálogo competitivo)是现行制度中的新设方式。它仅限于涉及技术创新的采购,或行政机关无法事先独自界定解决方案的采购。在这一方式中,公权力机关与经过预先筛选的投标人展开对话,共同研究能够满足公共需求的备选方案,此后才接收最终报价。
正确的招标方式源于采购标的,而非预估金额:把这一逻辑颠倒过来,是导致招标被撤销最多的错误。
这种以标的为导向的逻辑,是与旧模式相比最主要的突破。过去由支出的预估金额决定招标方式。如今,管理人员从拟采购事项的性质出发来选择程序,从而减少了人为归类和不当拆分的空间。
招标方式,指的是在有意与公权力机关缔约的各方之间组织竞争的程序。
影响选择的评审标准
确定招标方式只是决策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还必须确定评审标准,也就是用来选出中标报价的那把尺子。这两个概念不容混淆,招标公告从一开始就应当把它们交代清楚。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方式与评审标准相辅相成,但回答的是不同的问题。招标方式回答竞争如何进行;评审标准回答获胜者如何确定。把二者混为一谈,是招标公告被提出异议的常见原因,尤其是当招标文件中出现相互矛盾的要求时。
法律认可的标准包括:最低价、最高折扣、最佳技术或艺术内容、技术与价格相结合、拍卖中的最高出价,以及最高经济回报。具体如何选择,取决于该项采购更看重什么:是降低成本,是方案质量,还是二者的平衡兼顾。
例如,以电子拍卖式招标采购通用商品时,通常以最低价为准,因为质量标准已在招标公告中确定。而在复杂的智力服务中,技术所占的权重更大,因为单纯比拼价格无法确保达到行政机关期望的结果。
对有意参与的企业而言,认真阅读评审标准具有战略意义。它表明竞争将取决于价格、技术方案,还是二者兼而有之,使企业得以务实地调整参与策略,避免在评审标准并不利于自身条件的招标中白白消耗精力。
选择有误的后果
把采购归入错误的招标方式,并不是无关痛痒的疏漏。这一瑕疵会影响招标的合法性,监督机关或司法机关可能因此撤销整场招标,使各方都白白浪费时间、资源,也丧失了安全保障。
对支出的不当拆分尤其需要加倍留意。为规避更严格的招标方式而人为拆分一项采购,构成对程序的规避,并使管理人员面临问责。参与这类招标的企业同样处境脆弱,因为建立在瑕疵基础之上的合同有可能被解除。
审计法院(tribunais de contas)已加强对采购归类的监督,要求对所选招标方式作出明确的说明理由。在行政程序中记录论证所采用程序的技术理由,已成为值得推荐的做法,因为这既体现了善意,也有助于管理人员在监督机关提出质疑时进行抗辩。
常见问题
价格征询和邀请招标还存在吗?
不存在。这两种招标方式已被新《招标法》废止。过去适用这些程序的采购,现在根据标的不同,改为通过电子拍卖式招标或竞争性招标进行。依旧制度发布的招标公告仍可能继续产生效力,但新的采购均遵循现行的五种招标方式的体系。
采购金额还决定招标方式吗?
作为核心规则,不再如此。在现行制度下,招标方式取决于标的的性质,而不是预估金额。金额在其他方面仍然重要,例如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因豁免而直接签约,但在电子拍卖式招标、竞争性招标及其他方式之间的选择,则以所要采购的内容为出发点。
什么时候适用竞争性对话?
竞争性对话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情形,尤其是存在技术创新,或行政机关无法自行确定合适技术方案的时候。在这些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与事先选定的投标人展开对话,共同构建可行的备选方案,只有在这一阶段结束之后,才接收最终报价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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