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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侮辱与损害名誉:侵害名誉的犯罪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诽谤、侮辱与损害名誉是《巴西刑法典》规定的三种侵害名誉的犯罪,各自有独立的构成要件、不同的刑罚和特定的辩护方式,而将三者混为一谈,往往既会影响最初的罪名认定,也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成败。

什么是侵害名誉的犯罪

《刑法典》在第138条至第145条之间规定了对名誉的保护,其中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它们分别损害个人的声誉或尊严。受保护的名誉可以是客观名誉,即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也可以是主观名誉,即每个人对自己的道德、智识和身体方面的特质所持有的自我感受。

诽谤罪(calúnia)通过指控他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犯罪的事实来侵害客观名誉。损害名誉罪(difamação)同样侵害客观名誉,但其方式是将某一带有冒犯性、却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归于他人。侮辱罪(injúria)则侵害主观名誉,因为它是给他人加上负面评价,无须指称任何具体事实。

这三种罪名的区别并非纯粹的学理问题。罪名认定是否准确,会影响所处刑罚、诉讼程序、能否撤回言论(retratação)、能否提出真实性抗辩,以及辩护或指控本身的策略。

诽谤罪:虚假指控他人犯罪

《刑法典》第138条将诽谤罪定义为:虚假地指控他人实施了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事实。这是三种罪名中最严重的一种,刑罚为6个月至2年拘役并处罚金。要构成该罪,行为人必须知道指控是虚假的,或者对其真实性存有怀疑。

仅仅指责某人品行不端是不够的。指控必须描述具体的事实,并带有足以辨认出犯罪行为的基本情节。笼统地说某人不诚实,至多构成侮辱。而若声称这个人在特定日期从一家公司拿走了具体数额的款项,就已经触及诽谤的范畴。

《刑法典》承认所谓的exceptio veritatis(真实性抗辩):被指控诽谤的人可以证明其指称的事实确实发生过,从而排除犯罪。这一抗辩的适用情形有限,尤其是当被害人为总统或外国政府首脑时。

指控必须描述具体的事实,并带有足以辨认出犯罪行为的基本情节。

损害名誉罪:不构成犯罪的冒犯性事实

第139条规定的损害名誉罪,是指某人将有损他人声誉的事实归于他人,而该事实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刑罚较轻:3个月至1年拘役并处罚金。其核心在于事实本身的冒犯性,即使该事实在刑法上并非犯罪。

散布某位专业人士收费过高、某个商户服务态度恶劣,或某位邻居行为反社会,视具体情境和传播方式,都可能构成损害名誉。虽然没有可指称的犯罪,但经年累月建立起来的声誉却因此蒙上了污点。

这三种犯罪的区别在于所侵害的对象:犯罪事实、一般的冒犯性事实,或贬损性的评价。

原则上,损害名誉罪不允许提出真实性抗辩,因为立法者认为,即便散布的是真实事实,也可能不当地损害他人名誉。但存在例外:当被害人是公职人员,且冒犯涉及其职务行为时,证明事实属实即可排除犯罪,这是出于对行政管理进行监督的公共利益。

侮辱罪:对人格尊严的冒犯

第140条规定的侮辱罪,是指冒犯他人的尊严或体面。其中不涉及对事实的指控,而是赋予他人负面评价、辱骂或贬损性的言辞。基本刑罚最轻:1个月至6个月拘役,或罚金。

另有加重形态,使应受谴责的程度提高。暴力侮辱(injúria real,即通过暴力或带有羞辱性的肢体接触实施的侮辱),刑罚为3个月至1年,另按暴力行为本身的相应刑罚处罚。种族侮辱(injúria racial,即利用与种族、肤色、民族、宗教、出身,或老年人、残障人士身份有关的因素进行冒犯),依第14.532/2023号法律被等同于种族主义犯罪,依照《宪法》的规定不适用时效,也不得保释。

由于保护的是主观名誉,侮辱罪不允许提出真实性抗辩。所用的形容词是否符合实际并不重要:刑法保护的是每个人所具有的尊严感,与他人对其品质的评判无关。

常见问题

实践中如何区分诽谤、侮辱与损害名誉?

关键在于冒犯内容。如果指控的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事实,就是诽谤。如果指称的事实有损声誉,但不构成犯罪,则是损害名誉。如果冒犯表现为辱骂或赋予负面评价,而没有描述任何事实,则构成侮辱。对所用言辞、具体语境以及是否存在事实描述进行分析,有助于作出正确的罪名认定。

对侵害名誉的犯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提起自诉(queixa-crime)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自被害人得知冒犯行为人之日起算,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8条。逾期则丧失提起自诉的权利。被等同于种族主义的种族侮辱适用不同规则:它不适用时效,并通过无条件的公诉程序进行。

实施犯罪之后还能撤回言论吗?

可以,适用于诽谤和损害名誉,依据《刑法典》第143条。被诉人若在判决前作出完整的撤回(retratação),即可免除刑罚。针对公职人员因其职务而实施的损害名誉,撤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但侮辱罪不允许以撤回作为消灭可罚性的事由,因为对尊严的冒犯具有个人性和即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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