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的职务保障:何时取得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公职人员的职务保障(estabilidade)是宪法赋予的一项特权,旨在保护公职的连续性,使其免受政治干预和行政专断的影响。根据巴西《联邦宪法》第41条的规定,公职人员须实际任职满三年并通过特别绩效考核,方可取得这一保障。
职务保障的宪法依据
自1988年《联邦宪法》originally 颁布之时起,职务保障就是巴西法定制公职人员(servidor público estatutário)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1998年第19号宪法修正案对其作了实质性修改,延长了试用期,并将特别绩效考核规定为取得职务保障的条件。这一制度如今规定在《联邦宪法》第41条中,该条明确了取得职务保障必须同时具备的各项要件。
这一制度的意义超出了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职务保障可以防止行政机关被政党势力把持,确保公共服务不中断,更重要的是,它使公职人员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必担心因与上级意见不合而遭到报复。因此,这是一项主要让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受益的制度性保障。
终身任职(vitaliciedade)是法官、检察官和审计法院成员专有的特权,与之不同的是,职务保障并不排除通过纪律处分行政程序免去职务,但必须经过保障充分辩护和对质权利的正式程序,《联邦宪法》第41条第1款对此有详细规定。
取得职务保障的各项要件
取得职务保障须同时具备四项必要条件。第一,通过公开招考(笔试,或笔试加资历评审)入职,依据《联邦宪法》第37条第II项。临时聘用人员、纯粹的委任职务人员,或未经公开招考而被录用的人员,即使任职数十年,也永远无法取得职务保障。
第二,被任命担任常任职务(cargo de provimento efetivo)。法律规定可自由任免的委任职务(cargo em comissão),不会使任职者取得职务保障,这是《宪法》第37条第V项的规则。第三,实际任职满三年,这一期限取代了宪法原文规定的两年,依据的是1998年第19号宪法修正案。
第四项,也是行政机关经常忽视的最后一项要件,是通过专为此目的设立的委员会所进行的特别绩效考核,依据《联邦宪法》第41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缺少这一正式考核,三年期满后职务保障是否自动成立,在判例中引发了激烈争议。
因此,这是一项主要让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受益的制度性保障。
关于特别绩效考核的争议
行政机关不进行特别绩效考核的不作为,已成为这一问题中最敏感的症结之一。许多联邦实体从未对该程序作出规定,或者即便作了规定也未能持续适用,导致数以千计的公职人员多年来一直担任常任职务,其职务身份却迟迟没有正式定论,处于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
行政机关怠于考核公职人员,不应让公职人员承担不利后果,否则就等于把国家的不作为变成一种隐性的惩罚。
巴西高等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认为,对于在三年期间内完全履行了职责的公职人员,不得以行政机关怠于进行特别考核为由使其受损。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期限届满而行政机关未提出相反意见的,推定该公职人员已被默示通过考核,从而取得职务保障。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从法律安全的角度审视这一问题,指出国家的不作为不能变成使不稳定状态长期延续的手段。处于无限期试用状态的公职人员,已经在司法机关那里获得支持,使其职务保障得到确认,尤其是在能够证明其正常履行职责且没有任何不良纪律记录的情况下。
职务保障与常任性:必要的区分
人们常常把职务保障(estabilidade)与常任性(efetividade)混为一谈,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取得的时间点也不同。常任性源于被任命担任常任职务,随着就职和履职而形成,因此是任职本身固有的属性。而职务保障则是公职人员的主观属性,只有在试用期内满足宪法规定的各项要件之后才能取得。
常任职务的公职人员在试用期内,可以因绩效不达标而依法定程序被免职;而享有职务保障的公职人员,只有在《联邦宪法》第41条第1款列举的情形下才会丧失职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保障充分辩护的纪律处分行政程序、依补充法律规定的定期绩效考核程序,以及《宪法》第169条第4款规定的人员开支超限这一例外情形。
常见问题
取得职务保障的三年期限究竟从何时开始计算?
三年期限自实际任职之日起算,也就是公职人员在就职后正式承担职责的时刻。无薪休假、纪律处分停职,以及适用的法定制度不视为实际任职的离岗,都会使期限的计算中止。而带薪休假、年假以及经证明属实的因健康原因离岗,原则上计入三年期间。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期限内进行特别绩效考核,会怎样?
多数判例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能损害已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三年期满后,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正式提出相反意见,也没有启动免职程序,则推定为默示通过考核,公职人员取得职务保障。受到损害的公职人员可以请求司法确认其身份,尤其是在能够证明没有纪律记录且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
享有职务保障的公职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丧失职务?
《联邦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享有职务保障的公职人员丧失职务的四种法定情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保障充分辩护的纪律处分行政程序、依特定补充法律规定的定期绩效考核程序,以及第169条第4款规定的因人员开支超限而被解职。除这些情形之外,丧失职务属于无效行为,可以被撤销,公职人员将被复职,并获得该期间应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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