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审理庭审:律师应当做好哪些准备,才不会被打个措手不及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事实审理庭审把取证询问、当事人询问和法庭辩论集中在同一次开庭中完成,对律师的专业准备提出了严格要求。如何在不诱导证人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指导,如何掌握提问顺序,如何预先应对证人缺席时的替换,又如何在庭审笔录中记载异议以保全上诉权利,这些正是专业办案与临场应付之间的分水岭,而后者往往会让整个案件功亏一篑。
一次性审理庭审与集中原则
现代民事诉讼把一次性的审理与判决庭审(audiência una de instrução e julgamento)确立为口头举证阶段的核心环节。在这次庭审中,法庭依次进行调解尝试、询问当事人本人、听取证人证言、听取鉴定人说明以及口头辩论。各项程序集中在一次开庭中完成,节奏紧凑,开庭之后几乎没有余地再重新调整策略。
这种集中的做法,立足于对审理效率的追求,也立足于法官与证据之间的直接接触。法官亲自听取陈述,观察每一位陈述人的迟疑、前后矛盾和言行举止。因此,事前准备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枝末节,而是律师能否把庭审的每一分钟都用在刀刃上,以精准的提问和及时的异议把握庭审的前提。
没有提纲就走进法庭的人,往往只能被事态牵着走,而无法主导事态。后果会在判决中显现出来:重要事实缺乏证据,对方当事人的自相矛盾被轻易放过,本应在适当时机提出的程序无效主张没有提出,权利也就此永久丧失。
如何准备证人,又不构成胁迫或诱导
准备证人既合法,也值得提倡。法律秩序所否定的是诱导行为,即唆使他人作虚假陈述、暗示虚假版本,或者施压让其隐瞒事实。界线就在于:是就程序作出指导,还是对证言内容加以污染。前者保护证据,后者则构成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还可能因共同参与而构成伪证罪。
恰当的准备,应当从向证人说明其将面对的环境开始:现场会有哪些人在场,如何进行宣誓或具结,如实陈述义务意味着什么,以及对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有权不作回答。把流程讲清楚,可以减轻证人的焦虑,避免因紧张而给出含混的回答,使如实作证的人反受其害。
在内容方面,律师只应与证人复核其亲眼所见的事实,绝不能让证人背诵话术。事先演练过的说辞,法官很容易察觉,到了对方的第一次追问就会土崩瓦解。正确的指导其实很简单:问什么答什么,只讲自己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遇到不知道或不记得的事情,大方承认即可。
还应当提醒证人保持恭敬的语气,等问题问完再回答,并注意不要发表意见或作出法律结论,这些都不是证人的职责。证人陈述的是事实;法律上的评价,是律师和法官的任务。
还应当告知证人,对于揣测和假设性的问题,不必作答。当问题以“您难道不认为……”之类的措辞开头时,诚实的回答通常是:自己无法推测,只能讲述亲身经历。这一点小小的留心,就能化解交叉询问中设下的大部分陷阱。
前者保护证据,后者则构成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还可能因共同参与而构成伪证罪。
提问顺序与询问的把控
现行的询问模式采用直接询问制,由各方当事人直接向证人提问,法官则可以驳回那些无关、诱导性或带有侮辱性的问题。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一方先开始,随后是对方当事人,最后才是法官可能作出的补充询问。清楚这个顺序,才能把“弹药”留到合适的时机。
向己方证人提问时,通行的技巧是先从背景开始,先确定证人是如何了解到这些事实的,再进入有争议的要点。开放式提问能引导证人叙述,效果往往好于“是”或“否”的回答,因为这样证人可以用自己的话讲述经过,也让陈述更具可信度。
就程序对证人加以指导,是在保护证据;替证人拟好台词让其背诵,则会在第一次追问时就把证据毁掉。
到了询问对方证人时,逻辑则正好相反。此时以封闭式、引导性的提问为主,压缩证人回旋的空间,并揭示其与此前证言或书证之间的矛盾。目的不再是获取叙述,而是控制证人,沿着一连串的问题,把对方版本的薄弱之处暴露出来。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律师必须留意问题被驳回的情形,以及证人答非所问、超出所问范围的回答。每当对方提出带有诱导性或暗示性的问题,就应当请求法官驳回,并说明理由。面对滥用诉讼程序的行为保持沉默,就等于默许。
证人的替换与新证据的提交
审理并不总是按计划进行。证人可能去世,可能因病无法到庭,也可能搬了家而下落不明。遇到这些情形,诉讼法允许替换证人,前提是证明存在正当事由、尊重对方的辩论权,并及时向法院提出新的证人名单。
替换并不是可以出于方便随意更换的形成权。申请必须指出导致原定证人无法作证的具体原因。缺乏正当理由的笼统申请往往会被驳回,该方当事人也要承担失去这一证据方式的后果。
至于书证,一般规则要求书证随起诉状和答辩状一并提交。尽管如此,事后仍然可以提交新的书证,所谓新的书证,是指用来证明诉辩状提交之后才发生的事实,或者用来反驳案卷中已有材料的书证。对方当事人必须有机会发表意见,否则就构成对辩护权的限制。
在庭审中出示此前未披露的文件,需要加倍谨慎。打算使用该文件的律师,应当申请将其附卷,说明此前为何没有提交,并给对方当事人查阅的机会。缺少这一系列保障的“突袭式”文件,很难被采纳,还可能损害提交者的可信度。
庭审笔录中的异议:保全上诉权利的前提
在审理阶段的各项注意事项中,在庭审笔录中记载异议最能体现出一位律师的经验。当法官驳回一项重要的提问、拒绝听取某位证人的证言,或者作出当事人认为无效的行为时,必须立即把不服的意见记入庭审笔录。这一记载能够保全相关事项,使其日后可以在上诉中继续讨论。
道理在于技术层面。相对无效以及许多程序性问题,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提出,就会因失权而无法再主张。在行为发生当时保持沉默的人,一般被推定为接受了该行为,仅在上诉中才提出的异议,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及时提出异议,才能让日后的复审保持可能。
实践中,异议应当清晰而具体,仅仅泛泛表示不服是不够的。需要指明哪一个问题被驳回、哪一项证据受到阻碍,以及由此给当事人造成了什么损害,并请求把这一切都记入笔录。如果庭审有录音录像,还应当请求将异议同时记录在音频和视频中,以加强对该事件的证明。
这样的细致,把一次孤立的驳回,变成日后上诉或者主张无效的具体依据。没有异议,最好的上诉理由一出生就已夭折,因为法院会认为它已因失权而不复存在。能否推翻判决,抑或只能接受判决,往往就取决于律师请求记录异议的那一刻。
常见问题
开庭前准备证人,是否被允许?
是的。就程序、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回答方式向证人作出指导,是合法且值得提倡的做法。界线在于诱导:唆使作虚假陈述、暗示谎言,或者施压让证人隐瞒事实。正当的准备只涉及程序以及证人亲身经历的事实,绝不包括让其背诵的台词。
已经列入名单的证人,可以替换吗?
存在正当事由时可以,例如证人去世、因病无法到庭,或者搬家后无法找到。申请必须指明具体原因,并尊重对方的辩论权。仅出于方便而更换、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往往会被驳回,当事人还有可能因此失去这一证据方式。
如果律师对庭审中的驳回决定不提出异议,会发生什么?
沉默通常会导致失权。许多程序无效事由和程序性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提出,也就是在庭审当场提出并记入笔录。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法院在上诉中可能不予受理该事项,并推定当事人已接受该行为。异议能够把这一问题保留到上诉阶段。
Receba novidades por e-mail
Cadastre-se gratuitamente para receber nossos novos artigos.
Seus dados estão protegidos conforme a LGPD.
Ficou com dúvidas? Fale com um advogado especialista.
📱 Falar pelo WhatsAppAs informações deste artigo são de caráter informativo e não substituem consulta jurídica individualizada. Cada caso possui particularidades que exigem análise específi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