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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解除:合同相对人在合同被终止时享有的权利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行政合同的终止,并不总是承包方的过错。当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单方解除合同、拖欠付款,或者让工程一停数月时,承包企业可能有权获得赔偿。能够分清各种情形、在正确的期限内作出应对、把关键材料留存好,正是能否挽回损失的分水岭。

法律如何理解行政合同的终止

第14.133/2021号法律是目前巴西公共招标与政府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其第137条至第139条规定了合同的终止。“终止”一词取代了旧法中的“解除(rescisão)”,涵盖在合同标的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结束合同关系的所有方式,无论是因一方违约、双方协议,还是由第三方裁判。

该法认可三条终止途径。第一条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即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解除合同。第二条是协商途径,即双方经协商一致结束合同,包括通过调解、斡旋或争议解决委员会。第三条是仲裁或司法裁判,即僵局交由裁判者处理。

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每条途径对付款、担保,尤其是对赔偿请求权的影响各不相同。把所有的终止都视为一回事,往往让承包方付出高昂代价:他们误以为自己已经一无所有,结果放弃了本可以主张的正当款项。

行政机关何时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在第137条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无需企业同意即可结束合同。这些情形包括:违反合同条款、无正当理由迟延开工或迟延完工、无故停工、未经许可的转包、未遵从监督指令,以及在履约跟踪中被记录的屡次过失。

公司解散、影响合同履行的公司结构变更,以及经主管机关充分说明理由的重大公共利益事由,同样可以成为终止的依据。经依法证明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同样会结束合同关系,但不具有惩罚性质。

这里有一个基本的限度。因承包方所谓的过错而单方终止合同,必须经过正式程序,有明确的理由说明,并保障辩论权和充分的辩护权(contraditório e ampla defesa)。行政机关不能只是通知一声解除了事: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给予真正的陈述机会。缺少这一程序属于严重瑕疵,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

当终止源于承包方的过错时,第139条允许采取严厉的后果。行政机关可以立即接管合同标的,占用与工程相关的场地和设备,执行担保以弥补损失,并扣留应付款项直至损害数额确定。因此,行政程序中的专业辩护至关重要。

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每条途径对付款、担保,尤其是对赔偿请求权的影响各不相同。

由承包企业提出的终止

承包方并非任由行政机关摆布。第14.133/2021号法律本身就规定了一些情形,企业可以在不被视为违约方的情况下请求终止合同。这些情形的共同点在于,造成失衡的是公权力一方,而不是私方。

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是迟延付款。当行政机关拖欠款项的时间超过法律容许的期限时,企业可以选择暂停履行直至问题解决,或者请求终止合同。公权力以书面命令长期停工,以及合同标的削减超过法定限度,也会产生类似的效果。

在这些情形下,企业提出终止并非源于自身的过错,而是源于国家一方的违约。这一点对于确定由谁承担损失至关重要。承包方若能留存迟延的证据并正式催收,就为日后主张法律保障的赔偿打下了必要的基础。

终止并不会抹去已经完成的工作:承包方有权就截至终止时已提供并经计量的服务获得付款。

即便主动提出终止的是企业,也建议先寻求协商解决。以正式方式通报问题、提出整改期限,并记录每一个环节,既体现诚信,也能在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中巩固自己的立场。如果不加这些防范,贸然终止,可能被解读为弃约,使举证责任反过来压向承包方。

承包方何时可以获得赔偿

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是谁导致了合同终止。如果合同因公共利益、行政机关的过错,或者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而结束,企业自身并无任何过失,那么就产生了就经依法证明的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类赔偿通常包括:已履行并经计量部分的应付款项、已提供担保的返还,以及撤场费用,即结束作业、遣散人员和撤出现场设备所需的开支。在工程合同或持续供货合同中,这些金额并不小。

当行政机关的决定造成了实际损失时,承包方还可以主张赔偿已证明的损害,前提是能够证明国家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关键词是证据:赔偿不能推定,取决于对金额及其来源的具体证明。

而在因承包方过错而终止的情形下,逻辑则相反。企业不仅失去获得赔偿的权利,还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执行担保,并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严重时还会被禁止参加招标。因此,在没有事先专业分析的情况下,切不可贸然承认过错。

如何应对,以及为保全权利应留存哪些材料

正确的应对在终止之前就已经开始。面对迟延付款、长期停工或过度削减合同标的,承包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并取得收件登记(protocolo)来正式记录情况,而不是只在会议上或通过非正式消息抱怨。有日期的记录,才是日后支撑主张的依据。

收到单方终止通知后,必须严格遵守辩护期限。企业正是在这个时候对终止理由提出异议,指出程序瑕疵,证明自己已履行义务,并记录行政机关的违约行为。错过陈述期限,会削弱此后任何赔偿请求。

在书面材料方面,有几类文件不可或缺。请保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开工令和停工令、计量单和履行报告、费用凭证、发票、已提供的担保,以及与公权力机关往来的全部官方函件。

还应整理付款记录,它能够证明迟延情况,并留存终止之日工程进度或合同标的状态的照片记录。这套整理有序的材料,能够精确核算已完成的工作、尚未完成的部分以及真实的损失。没有它,索赔就只是脆弱的估算,很容易被行政机关驳回。

常见问题

行政机关可以不通知、不给辩护机会就终止合同吗?

不可以,只要终止是单方作出的,并且以承包方所谓的过错为依据。法律要求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有说明理由的行为,并保障辩论权和充分的辩护权。企业必须有真正的陈述机会。因公共利益而终止,同样需要正式的理由说明。未经适当程序的解除属于严重瑕疵,可能被撤销,从而为就该行为的效力及其财务后果展开行政、仲裁或司法争议打开通道。

如果我没有过错,我有权获得什么?

当终止并非源于您的过错时,赔偿通常包括已履行并经计量部分的付款、担保的返还以及撤场费用。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决定造成了经证明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已证明的损害。所有这些金额都需要具体的证据:计量单、发票、费用凭证,以及终止之日合同标的状态的记录。没有整理有序的文件,索赔就会失去力度,并可能遭到驳回。

行政机关拖欠付款时,企业可以请求终止合同吗?

可以。法律规定,迟延付款超过容许期限、以书面命令长期停工,以及合同标的削减超过法定限度,均授权承包方暂停履行或请求终止合同。在此之前,建议先正式催收并提出整改期限,以表明自己的诚信。这种做法既保住了获得赔偿的权利,也能避免被指控弃约,否则责任可能反过来落到企业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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