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rre com relógio no alto de um edifício, contra o céu azul

巴西行政法中的时效:期限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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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行政法中的时效,限定了行政机关惩处公务员的期限,也限定了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期限。了解这些期限,对维护自身权利至关重要。

行政时效的概念与依据

行政法上的时效,是指因时间经过而丧失行使权利的资格。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法律安全,维护公共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稳定,避免法律状况长期处于可能被变更的不确定状态。

时效的依据在于法律安全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律关系具有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公共行政机关不能无限期地保有惩处公务员或复查行政行为的权力,同样,私人也不能无限期地推迟行使其针对国家的权利。

行政时效与民事时效相比有其特殊之处。期限由专门的法律规定;中止和中断事由有各自的规则;而制度如何适用,则取决于是私人向国家主张请求权,还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行使惩戒请求权。

在行政法中,时效与除斥期间(decadência)的区分十分重要。时效消灭的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本身。第9.784/1999号法律使用“decadência”一词,指行政机关撤销对相对人产生有利效果的行为的五年期限,不过部分学说对这种用语选择提出了批评。

行政机关惩戒请求权的时效

行政机关对联邦公务员职务违纪行为的惩戒请求权,适用第8.112/1990号法律第142条规定的时效期限。这些期限根据可适用处分的轻重而不同:对可处以免职、撤销退休待遇或撤销委任职务的违纪行为,为五年;对停职处分,为两年;对警告处分,为180天。

时效期间自行政机关知悉该事实之日起算,而不是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这一规则意义重大,因为许多职务违纪行为往往在实施很久之后才被发现。起算点是任何有权启动纪律程序的主管机关知悉该事实之日。

启动调查程序(sindicância)或立案进行行政纪律程序,会使时效中断;若程序在140天后仍未审结,时效将重新完整起算。这一规则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仅为形式上的目的而立案,借此无限期地保留惩处的可能性。

行政法上的时效,是指因时间经过而丧失行使权利的资格。

当纪律违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时,适用的时效期限为刑法规定的期限,通常更长。这种与刑事期限挂钩的规则源自第8.112/1990号法律第142条第2款,可能会大幅延长公务员受惩处的期间。

私人对国家请求权的时效

第20.910/1932号法令经1988年宪法承认继续有效,规定针对国库(Fazenda Pública)的人身性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该期限适用于赔偿请求、追偿诉讼、返还申请,以及私人针对联邦、各州、各市及其自治机构和基金会提起的其他人身性请求。

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第20.910/1932号法令规定的五年期限,优先于2002年《民法典》规定的三年期限。STJ(巴西高等法院)在重复上诉的第553号议题中确立了这一见解,认为规范针对国库请求权的特别法并未被《民法典》废止。

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悉损害及其责任人之日起算,这是actio nata原则的要求。在持续性损害的情形下,例如报酬或社会保障福利被不当扣款,时效按月重新计算,仅影响起诉之日前五年以外的各期款项。

针对国库的时效中断只发生一次,并且剩余期间减半重新起算,即两年零六个月。这一规则规定于第20.910/1932号法令第9条,比《民法典》的一般规则更为严格,后者允许中断时效而不缩短期限。

行政除斥期间与第9.784/1999号法律第54条规定的期限

第9.784/1999号法律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撤销对相对人产生有利效果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自行为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消灭,但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的除外。这一期限保护相对人的正当信赖以及法律安全。

这一除斥期间的适用产生了大量判例。STF(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和STJ认为,五年期限届满而行政机关仍未撤销该行为的,除斥期间即告完成,该行为最终确定。能够排除除斥期间的受益人恶意,必须有具体、个别化的证明。

就退休金和抚恤金而言,联邦审计法院有五年的期限审查授予行为是否合法,这是STF在第636.553号特别上诉(RE)中确立的见解。期限届满后,该授予行为即告确定,对善意受益人不利的任何违法情形不得再予纠正。

如果您正面临您认为已过时效的行政追缴,或者行政机关在很长时间之后打算撤销对您有利的行为,请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评估时效或除斥期间是否适用于您的案件。专门从事行政法的律师可以分析相关期限,并为您的辩护提供恰当的依据。

常见问题

时效可以在诉讼的任何时候提出吗?

时效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包括上诉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87条第II项,法官也可以不待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认定时效已届满。在行政程序中,纪律委员会或裁决机关在查明时效已届满时,同样应当予以认定,并决定结案。

公务员会因五年多以前的过错而受到惩处吗?

原则上,可处以免职的过错,时效为自行政机关知悉之日起五年。但是,若该违纪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则适用刑法规定的时效期限,可能长得多。此外,启动调查程序(sindicância)或PAD(行政纪律程序)会使时效中断。每个案件都应单独分析,须考虑知悉事实的日期、可能存在的中断事由以及违纪行为的性质。

行政机关可以不受期限限制,追缴不当支付给公务员的款项吗?

根据第9.784/1999号法律第54条,行政机关有五年期限撤销对善意公务员产生有利效果的行为。期限届满后,善意收取的款项不得要求返还。若能证明公务员存在恶意,行政机关可以随时追缴。判例要求善意应予推定,而恶意须由行政机关具体地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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