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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扣押货物和财产:何时合法,如何追回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公职人员扣押产品和设备,是一种正当的监督检查手段,但只有在具备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并遵守正当程序的前提下,才站得住脚。超出这些界限,该行为就构成滥用职权,当事人有明确的途径取回财物,并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

公权力凭什么可以扣押财物

行政扣押源于所谓的警察权(poder de polícia,即行政管制权),也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限制财产的使用和经营活动的权力。公共卫生、安全、环境、消费者保护和税收秩序,是赋予执法人员扣留货物、封存设备或将产品撤出市场的最常见依据。

不过,这种权力并非不受限制。每一次扣押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要有一部法律或法规写明适用情形、有权机关和程序。没有规范作为依据的扣留,因违反约束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原则,自始无效。

除了法律依据,执法人员还必须记录扣押的理由。扣押笔录(auto de apreensão)应当载明具体事实、被违反的条款以及对该财物的处置方式。笔录如果泛泛而谈,没有描述违规情形,行为本身就站不稳,也会立刻给异议留下空间。

扣押合法的具体情形

实践中,当财物本身构成风险或是违法行为的证据时,扣押通常会被认可。例如过期或没有卫生注册的食品、假药、没有合规发票的产品、用于非法经营的设备,以及违反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

扣留盗版、走私,或者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产品也很常见。在这些情形下,扣押属于保全措施:它保存证据,阻止侵害继续,并先于行政程序的裁决进行,而该程序将决定财物的最终去向。

工作设备同样可以被扣押,但必须格外谨慎。扣留生产工具会影响经营自由和当事人的生计,因此只有当设备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的对象或直接手段时,这一措施才有正当性,而不能仅仅作为附加的惩罚。

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有一个关键区别:扣押是一回事,没收(perdimento)是另一回事。扣留是临时性的、工具性的;财产所有权的最终丧失,则取决于正规程序,需要有说理充分的决定和辩护的机会,否则就构成宪法所禁止的充公。

行政扣押源于所谓的警察权(poder de polícia,即行政管制权),也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限制财产的使用和经营活动的权力。

扣押何时构成滥用或违法

最常见的偏差,是把扣押当作胁迫手段。行政机关不得为了逼迫缴纳税款或罚款而扣留货物。这一立场已有定论: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第323号判例要旨(Súmula 323)宣告,以扣押货物作为强制清偿税务债务的手段,是不被允许的。

执法人员没有权限、笔录没有描述违规行为、扣押的财物与所指问题不成比例,或者当事人根本没有被通知进行申辩,这些情形同样违法。《宪法》第5条第LIV项和第LV项所保障的对质辩论权(contraditório)一旦缺失,就会使该行为存在瑕疵。

扣押是有期限、有目的的保全措施;没有程序,就成了变相的充公。

另一种反复出现的滥用,是无限期扣留。扣押是临时性措施,并且与某个程序相联系。如果行政机关既不启动程序,也不作出决定,更不给出处置,仍然一直扣着财物,这种状况就转变为行政侵夺(esbulho administrativo),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紧急纠正。

不成比例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瑕疵。因为部分货物存在个别违规,就扣押全部库存,或者因为一个可以补救的故障就收走整台设备,都违反了合理性原则。措施应当以消除风险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为限,绝不能是披着监督检查外衣的惩罚。

追回被扣押财物的步骤

第一步,是在被查扣的当场把一切都记录下来。要索取并保存扣押笔录的副本,记下执法人员的姓名和工号,拍下被扣财物及其状态,并记录日期、时间和地点。这些材料将是日后任何辩护的基础。

接下来,认真审查这份笔录。核对其中是否指明了被认为违反的规范、是否清楚描述了事实、是否写明了主管机关以及答辩期限。这份文件中的缺陷,往往是促使货物或设备尽快放行的最有力理由。

常规的途径,是向实施扣押的机关提出行政返还申请。当事人在申请中证明财物合规,附上发票、登记、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并请求返还。如果该行为的瑕疵显而易见,行政机关自己也可能承认错误并放行产品。

如果存在变质的风险,比如食品和易腐物品,申请中应当强调紧迫性。拖延导致货物变质,损失会越来越大,这也强化了一个论点:长期扣留本身就不成比例,应当予以赔偿。

如何对没有依据的扣押提出质疑

在行政层面,申辩和申诉是主要手段。申辩是在原程序中对扣押提出异议;申诉则是把问题提交给上级机关。二者都可以讨论该行为的合法性、执法人员的权限以及措施的相称性,并明确请求返还财物。

当行政途径缓慢、无效,或者该行为明显违法时,就可以走司法途径。当返还权利明确且确定(líquido e certo),可以直接用文件证明时,适合提起安全令(mandado de segurança,一种保护明确确定权利的特别司法救济)。此外,面对损害风险,还可以申请临时禁令,要求立即放行财物。

也可以提起撤销扣押行为之诉,适用于争议需要更广泛地举证的情形。无论通过哪种途径,都可以把返还请求与损害赔偿合并提出,其中包括因经济活动被迫中断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追责并不止于返还。依照《宪法》第37条第六款,国家对违法扣押造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在不当扣留期间发生的货物变质、设备损坏和营业收入损失,都可以向责任机关索赔。

检查前和检查中的策略性注意事项

最好的防御始于被查之前。保持发票有条理、卫生和环保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产品登记和认证齐全,可以大幅降低被扣押的风险,也能加快任何放行。合规的文件,会让一次监督检查变成走个过场。

在被查当场,建议的姿态是配合,但不放弃权利。不宜在肢体上阻拦执法人员工作,但可以书面质疑扣押的法律依据,并要求把保留意见写入笔录。拒绝签字并不妨碍日后辩护,而签字也不意味着认可存在违法行为。

常见问题

公权力可以为了逼迫缴税而扣押货物吗?

不可以。以扣留货物的方式施压,迫使缴纳税款或罚款,是被禁止的。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在第323号判例要旨中确立了这一立场,认为以扣押财物作为强制追缴手段是不被允许的。税务债务应当通过相应的方式追缴,例如登记为欠税(dívida ativa)和税务执行,绝不能通过任意扣留产品来实现。

行政机关可以把被扣押的财物保管多久?

扣押是临时性的,并与某个程序相联系。不存在无限期的扣留。程序启动后,主管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并处置财物,同时尊重当事人的辩护权。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程序、没有决定、没有理由的情况下继续扣着产品,这种保管就是违法的,可以通过安全令提出质疑,并请求立即放行。

如果扣押被认定为不当,可以要求赔偿吗?

可以。违法性一经确认,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国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无需证明执法人员有过错。变质的货物、损坏的设备、辩护费用,以及财物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被扣留期间因经营活动中断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都可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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