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rto de mãos entre dois profissionais diante de colegas em reunião

公职人员的责任:民事、刑事与行政三重领域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公职人员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犯罪、违反职务纪律,并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出现这种情况时,几项调查会同步展开,且各自独立进行:刑事诉讼、行政纪律处分程序和民事赔偿诉讼。了解这几个领域之间如何相互关联,以及其中一个领域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约束其他领域,对于被指控的当事人和负责调查的一方都至关重要。

三重追责与各领域的独立性

巴西法律体系允许同一行为在不同层面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侵吞公款的公职人员,可能在刑事上因侵占罪(peculato)被追究责任,在行政上因违反纪律被处分,在民事上则需要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这种责任的叠加并不构成bis in idem(一事二罚):每个领域保护的是各自的法益,适用的制裁性质也各不相同。

这一逻辑已明确写入联邦公务员法规,其中明文规定,民事、刑事和行政制裁可以并处,且相互独立。各州和各市的公务员法规中也有同样的规定,仅在细节上略有差异,这一规则贯穿于整个公职人员责任制度。

独立性在实践中意味着,每项程序都遵循各自的程序规则,期限、证据和裁决机关也各不相同。行政机关无需等待刑事诉讼结案,就可以终结纪律处分程序;民事法院也不会因等待刑事判决而中止审理。各个领域按照各自的节奏推进。

不过,这种独立性并非绝对,原因在于:如果就同一事实允许相互矛盾的裁决并存,整个制度的一致性就会受到损害。倘若刑事法院凭借其严格的证据标准认定某一事实根本不存在,那么行政机关却恰恰因这一不存在的事实而处分当事人,就说不通了。各个领域之间的衔接点由此产生。

刑事裁判何时对其他领域产生影响

各领域之间的联系主要是单向的:由刑事领域指向行政和民事领域。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更高,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并为被告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在特定情形下,刑事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会对并行的调查产生影响。

公务员法规明确规定,如果刑事无罪判决否定了事实的存在或行为人的身份,则免除该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仅限这两种情形:事实并未发生,或者该公职人员不是行为人。一旦法院确认其中任何一种情形,行政机关即受约束,不得再作处分。

问题的敏感之处在于基于其他理由作出的无罪判决。因证据不足、行为不符合刑法构成要件,或适用轻微性原则(princípio da insignificância)而判决无罪,并不妨碍纪律处分。某一行为在刑法上可能无关紧要,却依然可能严重违反职务义务。因此,被刑事判决无罪的公职人员,仍可能因同一事件被合法地解职。

高等法院已经确立了这一见解,即允许对所谓的“剩余过错”(falta residual)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刑事法院的无罪判决所未涵盖的那部分过错。行政机关是从职位义务的角度审查行为的,这一范围比刑法上的构成要件更宽。因此,仔细研读无罪判决的理由,是任何辩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步。

在民事领域,规则与此对称。《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但如果事实的存在或行为人的问题已经在刑事领域得到终局裁判,则不得再行争议。在这个范围内,刑事既判力会延伸到损害赔偿请求上。

此外,已经生效的刑事有罪判决构成司法执行依据。犯罪事实一经认定、赔偿义务一经确定,受害人或公共机构即可直接申请确定并执行赔偿金额,无需再通过新的审理程序来讨论损害是否发生。

因否定行为人身份而作出的刑事无罪判决,同样会影响民事领域,使得在赔偿诉讼中不能再将同一行为归于被告。而因证据不足作出的无罪判决,则仍为民事途径留有余地:民事领域的证明标准不那么严格,可以依据证据的优势认定责任。

刑事无罪判决只有在否定事实或行为人身份时,才能为公职人员提供保护;若因证据不足而无罪,纪律领域仍可自由处分剩余过错。

刑事无罪判决只有在否定事实或行为人身份时才约束行政机关;若因证据不足而无罪,纪律处分仍有可能。

这样的制度设计,也说明了为什么看似相同的案件,会因无罪理由的不同而结果各异。仅看判决主文并不能说明全部问题。必须阅读判决理由,才能知道法官是否否定了事实或行为人身份,还是仅仅认为已有证据不足以作出刑事有罪判决。

侵吞公款的公职人员,可能在刑事上因侵占罪被追究责任,在行政上因违反纪律被处分,在民事上则需要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行政机关的追偿权

当公职人员的行为给私人造成损害时,第三个领域便有了自己的特点。《宪法》规定,公法人对其公职人员以该身份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向国家提起诉讼,国家无需证明公职人员有过错即应赔偿。

同一条规定还赋予行政机关对故意或有过失的责任人的追偿权。在向第三人赔偿之后,公共机构可在内部向该公职人员追偿其已支付的款项。国家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公职人员对国家承担的却是过错责任,需要证明其存在故意或过失。

司法实践确立了所谓的“双重保障”论(tese da dupla garantia):受到损害的私人原则上应起诉公法人,而不是直接起诉公职人员。之后由国家通过适当途径行使追偿权。这样的安排既保护了公民,使其面对的是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也保护了公职人员,使其不会因正常履行职务而直接面临诉讼。

追偿权既可以在国家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同一诉讼中通过第三人参诉(denunciação da lide)行使,也可以在之后另行提起独立诉讼。行政机关必须证明公职人员行为中的主观要素,这一举证责任不同于其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需要区分的是因渎职行为(improbidade)产生的向国库返还。在这一特定情形下,主流见解认为,在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时,对公共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除此之外,追偿请求均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三个领域之间的衔接并不只是程序上的形式问题。它决定了谁来承担责任、向谁承担、依据何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期限之内。对于被指控的公职人员而言,了解这些衔接点,正是泛泛的辩护与能够在一个领域中利用另一个领域裁判结果的策略之间的分水岭。

常见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被判无罪,就能保证行政程序被撤销吗?

不一定。只有当法官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该公职人员不是行为人时,无罪判决才约束行政机关。如果无罪是因为证据不足、行为不符合刑法构成要件或属于轻微情形,纪律处分程序将照常进行,因为该程序是从职务义务的角度审查行为的,范围比刑事构成要件更宽。

公职人员能否因同一行为在三个领域都受到处罚,而不构成重复处罚?

可以。刑事、行政和民事制裁性质各异,保护的法益也不同。刑事有罪判决惩罚的是对公共秩序的侵害,纪律处分维护的是公务的规范运行,民事赔偿则是弥补受损的财产。因此,三者并处是允许的,并不违反bis in idem的禁止性规定,该规定仅禁止在同一领域内重复处罚。

受到损害的公民应当起诉公职人员,还是起诉公共机构?

原则上应起诉公法人,由其对公职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这就是司法实践所确立的“双重保障”论的含义。在向私人赔偿之后,公共机构对该公职人员行使追偿权,但前提是证明其在履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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