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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税务程序:诉诸法院之前,如何就税款提出异议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在向司法机关起诉之前先对税务征收提出质疑,是纳税人的权利。如今,行政异议已成为中止债权可执行性的入口,而且无需缴纳任何诉讼费用。这条途径分为界限清晰的几个阶段,由专业的裁决机关审理,并设有专门的救济程序,可以为您提供专业且免费的辩护,对抗那些并不总是站得住脚的税务处罚。

什么是行政异议,何时可以提出

纳税人收到违章通知书(auto de infração)或课税通知(notificação de lançamento)时,既不必立即缴款,也不必马上诉诸司法机关。法律保障纳税人有权向税务行政机关本身提出辩护,这一程序称为行政异议(impugnação或contestação administrativa)。

这一制度落实了《宪法》第5条第LV项规定的对抗辩论和充分辩护的宪法保障。纳税人陈述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提交文件和证据,并促使一个不同于作出处罚的机关,对该课税决定进行全面的重新审查。

在联邦层面,程序适用1972年第70.235号法令,该法令规范行政税务程序。各州和各市有各自的立法,设有纳税人委员会和行政法庭,其审级与救济的基本逻辑大体相同。

期限通常很短。在联邦层面,异议必须自知悉税务征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错过这一期限,该债权在行政途径中即告确定,纳税人只能转向司法途径进行争议,而且通常需要提供担保或接受查封。

税收债权可执行性的中止

行政异议最直接的好处,在于其自动产生的中止效力。《国家税法典》(Código Tributário Nacional)第151条第III项规定,依照行政程序法律提出的申诉和救济,中止税收债权的可执行性。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只要行政争议仍在进行,税务机关就不能将该笔欠税登记为欠缴税款(dívida ativa,即已登记入册的税务债务),不能提起税务强制执行,也不能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纳税人可以在不受财产强制措施压力的情况下,从容准备自己的辩护,赢得时间和安心。

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可以取得具有无欠税证明效力的有欠税证明,这一点规定在《国家税法典》第206条。债权被中止后,企业仍有资格参与招标、获得融资,并在第三方面前保持形式上的税务合规。

这种中止无需提供任何担保。在司法层面,争议往往要求全额提存、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而行政异议只要及时提交辩护书,即可中止征收。

这一效力在整个程序进行期间持续有效,涵盖所有行政审级,直至不可再上诉的终局决定作出。只有在程序最终终结、且结果对纳税人不利时,该债权才恢复可执行性,并进入欠缴税款登记程序。

只要及时提交辩护书,征收即告中止,无需提存、保函或查封,这是司法途径很少能给予的。

纳税人收到违章通知书或课税通知时,既不必立即缴款,也不必马上诉诸司法机关。

裁决机关与审级

联邦行政税务程序按审级组织,每一审级都有特定的裁决机关。第一审级由联邦税务局裁决处(Delegacias da Receita Federal do Brasil de Julgamento,简称DRJ)行使,由若干审理小组组成,负责审理最初的异议。

DRJ审查纳税人的理由,并作出裁决书,可以维持、减少或撤销税务征收。如果裁决对纳税人不利,纳税人可以将争议提交第二审级,且无需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

第二审级由税务救济行政委员会(Conselho Administrativo de Recursos Fiscais,简称CARF)负责,这是一个由双方对等组成的合议机关。其委员一半代表国家财政部门,另一半代表纳税人,从而保证所审理事项在技术层面的平衡,并使不同视角互为补充。

这种对等构成是税务行政争议程序的显著特征。在律师和会计领域具有实践经验的裁判者与税务机关代表同席而坐,往往能作出专业性强、并能兼顾各经济行业特点的决定。

在州和市层面,结构与此类似。税务行政法庭和纳税人委员会承担复审审级的角色,以合议方式审理,许多地方的构成同样是国库代表与纳税人代表对等。

行政税务程序中的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制度的设计,是为了提供不止一次的复查机会。对DRJ第一审级的决定,纳税人可以提起自愿上诉(recurso voluntário),上诉至CARF,在联邦层面的期限为三十日。

自愿上诉会将被提出异议的全部事项移交第二审级机关,使其可以对证据和法律论据重新评估。这是强化辩护论点的时机,可以援引已经确立的先例,并深入阐述原决定未予采纳的各个要点。

此外还有依职权上诉(recurso de ofício),无需纳税人主动提起。当DRJ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决定且金额超过一定的管辖限额时,该机关会自行将决定提交CARF复审,这一机制是为了在金额较大的免除案件中保护公共利益。

在第三阶段,可以向税务救济高级审判庭(Câmara Superior de Recursos Fiscais,简称CSRF)提起特别上诉(recurso especial),该机关是联邦行政争议程序的最高审级。特别上诉仅限于CARF各审理小组对同一事项存在解释分歧的情形,起到统一行政判例的作用。

行政审级用尽且结果不利时,纳税人仍然可以诉诸司法机关。行政争议不会使起诉权失效,而且在行政争议过程中不断完善的论据,通常会增强日后可能提起的司法诉讼。

无需诉讼费用:一项战略优势

行政途径最具决定性的吸引力之一是免费。提交异议和提起行政上诉,均无需缴纳诉讼费、司法规费,也无需把任何预先提存作为受理条件。

相反,在司法途径中,提起税务诉讼往往需要缴纳起诉费用,而要取得中止效力,通常还以提供充分的担保为条件。这种经济上的反差,使行政争议程序对于涉及大额款项的争议格外有利。

不过,免费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讲技术。行政辩护需要精通税法,了解各裁决机关的判例,并有能力提供书证和鉴定证据。异议书的质量对争议能否成功起着决定性作用。

常见问题

行政异议真的能阻止税款的征收吗?

可以。只要异议或行政上诉尚待裁决,根据《国家税法典》第151条第III项,该税收债权的可执行性就一直处于中止状态。税务机关不能将该笔欠税登记为欠缴税款,也不能提起税务强制执行。

这一中止还使纳税人能够取得具有无欠税证明效力的有欠税证明,在整个争议期间保持形式上的税务合规,且无需提供担保。

在行政层面提出辩护需要多少费用?

在行政税务程序中,提交异议和上诉是免费的。不存在诉讼费、规费,也不要求以预先提存作为审查辩护的条件,这是该途径与司法争议的实质性区别。

真正需要投入的费用集中在专业的技术代理上,这对于构建有说服力的论据、提供说服裁判者所需的证据必不可少。

在行政层面败诉后,还能诉诸司法机关吗?

可以。行政争议以不利结果终结,并不妨碍纳税人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纳税人可以就同一项征收提起司法争议,并且可以利用在行政程序中不断完善的论据和证据。

不过,到了这一阶段,征收的中止通常要取决于担保、提存或临时禁令性裁定,因此,办理得当的行政辩护,往往是成功概率较高、成本也最经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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