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当事人何时可以免于履行合同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件,可能导致合同义务中止、终止,或需要对其进行调整。疫情、洪灾或政府决定何时构成不可抗力(força maior)或意外事件(caso fortuito),以及这对合同履行会产生什么影响,已成为当代民事实务中的核心问题。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两者的区别及其对债务的影响
《民法典》在第393条中对此作出规定:债务人对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其明确约定由自己承担的除外。该条单一款将这一现象界定为必然发生、其后果无法避免或阻止的事实。由此产生的实际效果十分直接:事件一经证明,债务人便无需就未履行承担赔偿责任。
学说上通常对这两种情形加以区分。意外事件多与自然事件或无法预见的内部事实有关,而不可抗力则源于人的行为或不可抗拒的外部事实,例如公共机关的命令。不过,就法律制度而言,这一区分的意义有限,因为法律赋予两者相同的结果:对因此无法履行的债务人免除其责任。
比对事件进行分类更重要的,是审查它是否满足法定要件。司法实践要求该事实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无关,并且足以使给付变得不可能或负担过重、显失均衡。如果不能证明这些要件,仅笼统地援引某一非常事件,并不足以让未履行承诺的一方获得免责。
不可避免性与不可预见性:排除责任的要件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两个要素的结合。不可预见性,是指按照合理的判断,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先料到该事件。不可避免性,是指即便该事件在理论上可以预见,也无法抵御其影响。有些事件虽然可以预见,其后果却仍然不可抗拒,法律尤其看重结果的不可避免性。
这一点把有根据的主张与逃避承诺的企图区分开来。一般的经济困难、市场的正常波动,以及债务人先前已经陷入的迟延,都不构成不可抗力。该事实必须打破事物的正常进程,并且处于援引者的控制范围之外,否则任何不利情形都会沦为不履行的借口。
使债务人免于责任的,并非事件本身是否非同寻常,而是该事件与具体履行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仅有事件存在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导致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如果债务人在事件发生之前就已处于违约状态,则应当对损失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399条,即使事后发生了其他事实,处于迟延中的人仍须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无论如何都会发生。
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该事件及其对债务的具体影响。如果只是泛泛提及不利的环境,而没有以文件证明事实与落空的给付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法院通常不予采纳,并会逐案审查其对合同标的影响的实际程度。
由此产生的实际效果十分直接:事件一经证明,债务人便无需就未履行承担赔偿责任。
因负担过重而调整或解除合同
并非所有不可预见的事件都会使给付变得不可能。很多时候,给付仍然可以履行,只是对一方当事人而言负担过重。针对这类情形,法律体系提供了情势变更理论(teoria da imprevisão),规定在《民法典》第478条至第480条,用以规范持续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解除与调整。
第478条规定,当给付因非常且不可预见的事件而变得负担过重,并使对方当事人获得极大利益时,债务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依据第479条,被告可以通过提出公平地变更合同条件来避免合同终止,这体现了合同维持原则。第480条还规定,当义务仅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时,可以减少给付,或者改变其履行方式。
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对诉讼策略十分重要。第393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适用于履行已不可能的情形,债务人因此被免除责任。第478条及以下各条规定的负担过重,则以给付仍然可以履行、但已失衡为前提,旨在通过调整,或者在最后手段下通过解除合同,恢复最初的对价平衡(comutatividade)。选择恰当的依据,可以避免诉讼请求相互矛盾,也能使主张更有力。
调整合同的要件相当严格。需要具备:持续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合同、非常且不可预见的事件,以及使对方当事人受益的、各项给付之间的重大失衡。任何交易中正常的风险(álea)、当事人有意识地承担的风险,以及本质上属于射幸性质的合同,原则上都不在该理论的适用范围之内。该理论保护的是因异常事实而被打破的平衡,而不是对一桩糟糕交易的反悔。
上级法院强调,司法对合同的干预是例外情形。司法机关不会取代当事人的意志,也不会纠正可以预见的不利结果。调整合同以交易客观基础的破裂为前提,也就是订约时支撑各项给付等价的那些情势已经发生动摇,并且需要有力的证据证明这一破裂。
条款的撰写与纠纷的预防
围绕这一主题的不确定性,很大一部分源于条款撰写不当。有些合同仅仅重复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表述,而不具体写明情形、程序和后果,这就把本应由当事人预先约定的事项,交给了法官去界定。审慎的措辞可以减少纠纷,并使双方关系更具可预见性。
建议以列举而非穷尽的方式,划定当事人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明确写入自然事件、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以及供应的重大中断。同时宜约定: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的义务及其期限、减轻损失的义务,以及受影响义务的中止与恢复程序,并清楚规定其对期限和违约金的影响。
同样有益的是对风险分配作出安排。在合同自由的范围内,并尊重合同的社会功能,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谁承担某些特定事件的后果,在地位平等的交易中排除情势变更理论的适用,或者约定在出现客观触发条件时自动重新协商的机制。这种预防性的安排,通常比事后诉诸司法更有效率。
表述清晰也能防止被扩大解释。有些条款把经济困难与不可抗力混为一谈,或者承诺只要成本发生任何变动就予以调整,往往容易引发争议。用语准确并与法律范畴相一致,才能让合同成为保障安全的工具,而不是新冲突的来源。
常见问题
疫情在任何合同中都构成不可抗力吗?
并不当然如此。疫情可以构成非常事件,但必须证明它使给付成为不可能,或者打破了该具体合同的平衡。有些行业受到的影响是直接的,另一些行业的业务则照常进行。分析需要逐案进行,取决于能否证明该事实与落空的义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请求解除合同和请求调整合同有什么区别?
解除合同,是在给付变得负担过重时,依据《民法典》第478条,寻求终止合同关系。调整合同,则是希望通过变更条件来恢复平衡,同时保留这一交易。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公平的变更方案以避免合同终止,这是为了维持合同。如何选择,取决于诉讼一方的具体利益。
约定不可抗力情形的条款有效吗?
有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自由的范围内,详细约定哪些事件视为不可抗力,以及其对期限和违约金的影响,但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和合同的社会功能。这样的约定能提高可预见性、减少争议,不过在出现滥用或缔约双方明显失衡的情形下,并不妨碍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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